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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裁判的进路分析/陈唤忠

时间:2024-05-30 05: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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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2年,被告石某与朱某、曾某三人合伙承包友成公司矿渣业务。经营中,曾某退出合伙,合伙组织决定退还其出资40万元。2003年1月15日,被告石某出具借条给原告谭某,借条载明:今借到谭某现金30万元,用于合伙承包友成公司矿渣。同日,被告石某给付曾某退伙款40万元,曾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石某现金40万元。次日,被告石某、朱某、原告谭某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载明:三人合伙承包友成公司矿渣,其中朱某出资19万元,石某、谭某均出资9万元。

现原告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辩称,谭某所诉请30万元不是借款,是其加入合伙组织承包矿渣的投入资金,该款已用于退还曾某的退伙款,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提供朱某的证言以证明30万元已现金交付被告,但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提供曾某的证言以证明石某出具的40万元收条中,其中30万元是原告谭某直接支付给曾某的,另10万元是石某支付的,但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争议]

案件审理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石某之间签订有合伙协议,存在合伙事实,30万元是谭某加入合伙组织的出资款,此款已用于退还曾某的退伙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石某向谭某出具的是借条,且石某、谭某、朱某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谭某出资是9万元而非30万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合伙出资款的事实。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认定是民事裁判的前提性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实上的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款事实,需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事实认定在民事裁判中占据前提性的重要地位,只有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正确认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理性的证据裁判原则已成为规范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

其次,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双层含义。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举证责任的第一层含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谭某主张与被告石某存在借款事实,举示了被告签字的借条以及朱某的证言。被告为反驳该事实,举示了合伙协议、曾某的收条及曾某的证言证明存在合伙关系及30万元用于退还曾某退伙款的事实。至此,本案待证事实真伪是否已经明确?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问题,则关系着举证责任第二层含义的正确适用。根据举证责任第二层含义,只有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才应当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事实真伪不明是指法官对事实的真伪未形成心证,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其涉及心证的程度和标准,即证明标准问题。

最后,证明标准对举证责任适用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国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这也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明标准的共同选择,但《规定》对盖然率的高低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盖然率以75%为宜,正如美国法学教授迈克尔·贝勒指出:“有一些证据表明,法官和陪审团事实上把较为可靠理解为指证据有75%以上的真实性。”该盖然率较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现状。75%盖然率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具有75%以上的真实性,可据此认定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进而认定当事人依据该事实提出的主张成立,此时无需适用举证责任第二层含义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具有75%以上的真实性,则案件事实即处于真伪不明,此时应根据举证责任第二层含义,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本案原告谭某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举示借条及朱某的证言,虽证人未出庭作证,但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借款关系的生效需借款合意与交付两个要件事实,借条证明了双方的借款合意,与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关系的朱某的证言在相当高的程度上证明了交付现金的要件事实,所以原告达到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可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进而认定原告依据该借款事实主张被告石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石某以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款项为原告合伙出资款作为抗辩理由,举示了合伙协议、曾某的收条及曾某的证言,但该合伙协议中载明的谭某的出资为9万元,而非30万,且被告未提供原告将借条款项转为合伙出资款的证据,由石某出具给曾某的收条不能证明是原告谭某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曾某,单独的曾某证言对款项为合伙出资款的证明效力也不高,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所以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认定其主张事实为真实,进而不能有效反驳原告的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应认定本案原告谭某与被告石某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谭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7年1月8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7〕3号文批复同意)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86〕64号文件和昆明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整顿公路客运市场,维护交通秩序,对公路客运实行“四定”和划行归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和对象指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公路客运“四定”班车,特别是省内外各专州县(含市辖各县)经营的“四定”班车终点在盘龙、五华两城区内的公路客运单位和个人(出租汽车和包车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从事客运的客车,必须严格遵守本市交通规则,未经公安局交通大队同意不得擅自驶入城区。按规定应纳入“四定”管理的客车,必须按县、市、省三级管理的原则,到交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行驶。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证照齐全,并应装置明显的线路标志牌。


  第四条 未经公安局交通大队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市区摆摊设点出售客票和自行设站点上、下旅客,现有站、点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清理、整顿、划行归市。
  驻地在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内的客运专业单位,具备停、发客车条件的,经公安局交通大队同意,可以在单位驻地出售客票和停发车辆。


  第五条 省内外各专州县(含市属各县)进入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内从事公路营运并纳入“四定”的客车(含上述四个区内从事公路客运,不具备停发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到交通局办理注册手续外,应服从下列划行归市管理:
  1.晋宁县、玉溪地区、思茅地区、西双版纳州、东川市、昭通地区的,进入东菊汽车客运服务站。
  2.安宁县、楚雄州、大理州、临沧地区、丽江地区、迪庆州、怒江州、德宏州的、进入潘家湾汽车客运服务站。
  3.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嵩明县、宜良县、路南县的,进入北站汽车客运服务站。
  4.曲靖地区、红河州、文山州等地,暂时安排进入塘子巷汽车客运服务站,待另行确定停发车地点后再转迁。
  5.国防路汽车客运服务站目前安排进入的行车班次暂时不变(含安宁县运输公司六个班次;富民县运输公司七个班次;晋宁县运输公司五个班次),等另行确定停发车地点后再转迁。
  6.凡与驻本市各单位实行联营,对等开行(具备停发车条件)的“四定”客车,仍维持现状。但也应按规定到公安局、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按划行归市的原则进入客运服务站的营运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管理,客车票由服务站统一代售;车辆停放要听从指挥。其中,进、出塘子巷服务站的只能由双龙桥出入;国防路服务站的只能由环城西路总工会岔口出入。


  第七条 严禁公路客车在市区街道乱停乱放,乱设站点,阻碍交通;市区内未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许可的地区,均不得作为公路客运“四定”班车停放场地。


  第八条 凡参加公路营运的客车,必须装置灭火设备;不准超额载客,超高装载;严禁拉载易燃易爆的物品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不准利用或提供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从事公路营运客车的驾驶员必须证、牌齐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公安、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严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运输、礼貌服务、文明经营。


  第十条 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得到群众好评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公安、交通部门给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交通秩序和划行归市管理的,由公安、交通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拒不服从划行归市安排,未经批准,任意在市区摆摊设点售票和接发客运“四定”班车的,经批准教育不改,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罚款100~200元;扰乱客运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令其停业整顿,并由交通部门吊销其《经营客运许可证》。
  2.不服从客运服务站人员指挥,不按时发车或随意停靠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罚款10~100元;驾乘人员脱班甩客的,每次处以按车辆定员数全程往返票价的50%罚款。
  3、经营单位忽视安全运输,不重视文明经营,导致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除追究当事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为犯罪活动提供交通工具,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除注销其驾驶执照外,按《条例》处罚,对犯罪分子则依法论处。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公安局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附件2: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资助100名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资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必须是户籍地在铜川市辖区,每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
  (二)具备条件(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资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残疾学生。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资助对象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好后,连同家庭贫困程度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报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的申报材料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资助对象确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六)对批准享受资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一周。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领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享受资助对象的多少将专项资金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并领取资助资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两份。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基础教育专户”,区县财政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款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贫困空话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地区
和中学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录取的大
学和专业
家庭状况
家庭所在地         省_____市_____区/县_____镇/乡_____街道/村_____号
家庭户口 A农村  B城镇 邮编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人口 收入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亲属关系 年龄 职业和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家庭贫困原因说明)





审核意见
村委会(社区)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意见(签字盖章):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学校 录取院校 录取专业 资助金额(元) 领取签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