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李迎春律师
劳动合同法网www.ldht.org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一、新法下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应对策略】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公示方法与技巧:(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5)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6)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二、新法下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地价运行程序,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土地市场的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资产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价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价包括: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价格;收回(购)土地使用权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起始价。
第三条 宗地评估。宗地出让地价评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宗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由中签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评估报告未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抽签。
宗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三家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分别出具评估报告,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与建设用地项目一同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与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条 建立评估资金。政府要建立地价评估专项资金,对评估报告未被采用的估价机构的委托费用,从地价评估专项资金中另行支付成本费,按应收评估费的10%支付,最低不低于300元,具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收回(购)土地补偿。依据城市建设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按标准予以补偿。
对取得土地证书的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现状,按基准地价的10%标准给予补偿。
对取得土地证书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现状,按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等因素后给予补偿。
对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具有资质的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地块取得成本和实际投入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第六条 建立基准地价制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基准地价调整。基准地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对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相关副市长审查,市长批准,可进行局部调整。基准地价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基准地价评估资质的估价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提交大庆市国土资源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公开听证,再经大庆市国土资源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大庆市地价确认程序规定》(庆国土资发〔20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