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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时间:2024-07-12 23:0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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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交通部


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1994年6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属基本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这是国家以经济法规的形式颁发的,是所有参加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交通系统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所以通信工程建设必须以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以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以科学的检查、检测为手段,实现上述之目的。
第三条 交通专用通信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程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与公众网各种接口的配合和经济效益的预测。
第四条 通信工程完成后,先要进行自检,再经过一定时间开通试运行后,确认一切工作具备验收要求,然后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成员必须精通技术,熟悉有关规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等级做出合理的评定。
第六条 本标准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后略)

关于印发《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7]118号




  《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根据《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养的各类托儿所。

  第三条 托儿所的主要任务是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对婴幼儿实施科学合理的教养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是辖区托儿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卫生、城建、公安、物价、财税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必须端正办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托儿所。

                    第二章 托儿所的开办条件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儿所。

  第七条 托儿所的房舍必须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干燥。

  第八条 托儿所应设置生活室(婴儿班)、卧室、活动室、幼儿厨房、厕所,并根据规模,设置保健室、隔离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现有托儿所一般要求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1—4m2左右,人均建筑面积3m2左右。新建托儿所按照国家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所应根据婴幼儿的特点,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环境。

  第九条 托儿所应配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合婴幼儿年龄的床、桌、椅、喂餐桌、便椅、盥洗设备。婴幼儿家俱、用具要坚固、平坦、圆角,易于洗刷消毒,保证安全和卫生。

  第十条 托儿所要有足够的为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所必需的安全、卫生的玩具、教具和发展各种动作的运动器械。教养员每人配备一套统一教材及教学用的录音带、挂图、卡片、计算器等必备教具。

  第十一条 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技能。教养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包括幼师职高毕业,下同)程度,或持有幼儿园教材教法合格证,托儿教育上岗合格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培训,持有上岗合格证。
  3、身体健康。经县(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取得健康证。

  第十二条 托儿所所长除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和托幼教育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托儿所医务人员除符合第十一条第1、3项外,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受过婴幼儿护理、卫生保健职业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十四条 托儿所要有必备的办所资金,经费由开办者负责筹措,并应根据托儿所发展需要给予一定的投入。

  第十五条 托儿所的房舍属租赁,应根据省、市房屋租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托儿所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托儿所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托儿所(班,下同)。

  第十七条 托儿所的开办由市、县妇联负责登记注册。
新开办的托儿所,对照开办条件,准备就绪后,由开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妇联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妇联和卫生院(所)审查(应实地查看)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妇联、卫生局,经市、县妇联审核批准,取得《托儿所开办许可证》后,到同级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开办。

  第十八条 对已开办而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托儿所,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要求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办所条件的限期改进,超过限期仍不符合办所要求,责令其停办。

  第十九条 托儿所的变更(包括开办者、名称、地址的变更,下同)或停办,由主办者按开办程序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或注销。

                  第四章 托儿所的设置、招生及编班

  第二十条 托儿所适龄的幼儿一般为18个月至3周岁,亦可收17个月之前的婴幼儿。 托儿所可分全日制、半日制、季节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置,亦可混合设置。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托儿所对烈士子女、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等入所应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婴幼儿在入托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持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入托。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应按年龄特点分班,托小班为十八个月之前,托中班为十八个月至二十七个月,托大班为二十八个月至三周岁的儿童。小班每班以十五名儿童为宜,中班每班以二十名儿童为宜,大班每班以二十五至三十名儿童为宜。规模较小的托儿所,可将年龄将近的婴幼儿编为混合班,分组教养。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与保教人员之比可为:
  1、哺乳室、托儿所乳儿班、小班全托为7∶1,日托为8∶1;
  2、托儿所中班全托为10∶1,日托为12∶1;
  3、托儿所大班全托为12∶1,日托为15∶1;
    与行政、医务、工勤人员的总比例,全托为20∶1,日托为25∶1;
    混合托儿所可参照上述比例编班。

                     第五章 托儿所教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应按卫生部门制定的《3岁前小儿教养大纲》和省编统一教材要求和内容制定教养计划,组织教养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应制订合理的婴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婴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幼儿。

                   第六章 托儿所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 托儿所按照规模大小设所长、副所长、教养员、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托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托儿所工作,重大事项由所长召集全体教职工商议,所长对托儿所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妇联和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全所卫生保健、教养、安全保卫等领导工作,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组织全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关心并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教养员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教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婴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等工作。
  3、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婴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4、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托儿所保育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托儿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负责本班的清洁卫生工作和婴幼儿的护理工作。
  2、在教养员指导下,管理婴幼儿的生活,配合教养员组织教育活动。
  3、妥善保管婴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四条 托儿所医务人员主要是:
  1、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发生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所长,重大问题还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做好婴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的宣传工作。
  4、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七章 托儿所行政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必须做好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湖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加强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1、托儿所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为每位婴幼儿建立健康档案。100名以上托儿所应配有专职和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托儿所的膳食要有专人负责营养,食谱要上墙公布。工作人员和婴幼儿伙食必须严格分。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应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婴幼儿在所内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托儿所应加强财务管理。
  1、托儿所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财税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经费预算和使用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托儿所经费。
  3、婴幼儿的伙食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保证全部用于婴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地区为沈阳市市辖行政区。

  三、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实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实纳税额乘税率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额。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交税地点,按《条例》规定在交纳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跨地区的纳税单
位,必须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交税地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内五个区和苏家屯区政府所在地及东陵、于洪
区在街道办事处管区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郊区、县的镇(暂不含后批准的十四个镇)
以及较大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在上述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税率为百分之五;县、区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税率为百分之一。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交税方法,国营、集体等企事业纳税单位,实
行自行计税、自填缴款书、自行到银行或信用社交纳。

  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
营税)的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征收方法如下:

  (一)对按帐查实的征收户,按其应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为计税依据。

  (二)对按营业额分等定税额的征收户,以分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分等征收固定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对行商业户按其应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四)对临时经营业者,以实征临时经营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五)对由批发部门代扣个体商贩零售环节营业税(产品税)的,以其代
扣营业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六)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按其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
额为计税依据。在核定税额的同时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一并实行定
额征收。

  (七)对定期定额户、分等定税额户,行商、临时经营业者,采取按营
业额附征的方法,与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合并一起计算征
收。汇总缴款时,按所占比例分别填写缴款书解缴入库。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按照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的同时交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时有减税免税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随之减税免税,但对以税还贷、出口产品,不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
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
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工商业户定期
定额缴纳的税款,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纳税人在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受到罚款或课征滞纳金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亦随之罚款或课征滞纳金。

  十一、对国营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留利水平的,应按第二
步利改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集体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只对生产
高税率产品(烟、酒、糖精、汽油、化妆品)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对国营企业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不予减
、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二、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按现行规定,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三、在我市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
定,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四、对已纳税的产品,在出口时经申请批准免税并给予退税的,只
退产品税或增值税,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五、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的零售环节,其营业税由批发
部门代扣税款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按代扣代缴税额计提百分
之五范围以内的手续费,给代扣代缴单位用于补助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关人
员。

  十六、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在沈直属企业
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19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
定办理交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固定收入。

  十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
护建设,由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和财政局统筹安
排。其农村收入专用于乡村公共事业的维护建设。

  十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其解释权授予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