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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7:0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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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
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违反的要严肃处理。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档案中注明。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正式判决,并将没收的财物在判决书上写清楚。
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但没收的财物,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全部移交法院统一处理。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没收犯人的任何东西。第四,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赃物,法院应将现款及时解交国库;赃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解交国库的现款和移交财政部门的赃物,必须取得正式收据存入案卷内以资查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干部不得优先选购。第五,对于犯人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应当另行登记,单独保管,并在犯人案卷中注明。第六,移交监狱、劳改队的犯人的财物,应当随同犯人一同移交。
监狱、劳改队所押犯人和看守所所押人犯,因死亡所遗留的私人财物,应当立即通知犯人家属领取,或者主动寄还其家属,没有家属领取或者无处可寄还的财物,一律移交当地法院处理。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全体干部中宣布和讨论这一规定,责令所属人员一律遵照执行,不得违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1997年4月15日至1997年12月31日报关进口的挖泥船(税号:89051000)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按1%的暂定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1997年4月2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