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53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丁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巴 桑(女)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荒
李庭桂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玉娘(女)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徐向前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宁夫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潘承孝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政策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食品环境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第三,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暴露着以下几点弊端。
一、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 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 200 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又因为标准的表龄太长,且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某些在中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我国为 136 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而 CAC 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 395、489 和 1176种。
三、对商家的处罚较轻,根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制于长官因素,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而扭曲。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可以说不惜代价,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甚至还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为了追求利益而根本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回头审视著名的奶粉企业三鹿的倒台,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动这一结果的,实际并不是法律本身,而这正是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可悲之处。
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种种弊端,管理工作并不协调。中国政府有 10 多个部门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这么多部门在管理方面相互矛盾或者管理职能交叉,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管理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看似很多部门在管理,实际上每一个部门都不管的现象,这就给个别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