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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0 08:4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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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货人员,是指为船舶或其他委托方提供理货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交通部成立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在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组织实施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教材、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组织阅卷评分,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 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的登记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 核发《理货师证书》(见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理货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理货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理货师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取得《理货师证书》是表明理货人员具备从事理货工作技能的证明,是对理货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五条 交通部组织成立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负责编写考试大纲、教材,命制试题,提出成绩合格分数线,阅卷等工作。

第六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考试次数,并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时间。

第七条 申请参加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 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八条 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交通部监制的《理货师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登 记

第九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管理。

交通部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的受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取得理货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所在的聘用单位向受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初始登记者,可自取得理货师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登记时,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见附表);

(二)《理货师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登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登记。

延续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三)达到登记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理货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过失造成重大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不予登记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

第四章 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理货人员应接受规定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确定。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延续登记、重新申请登记和逾期初始登记的必备条件。在每个登记期内,理货人员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24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培训和继续教育应由领导小组认定的机构进行。

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和培训人员等有关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理货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理货人员的从业范围:

(一) 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业务;

(二) 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

(三) 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

(四)货物计量、丈量业务;

(五)监装、监卸业务;

(六)货损、箱损检定业务;

(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理货单位应加强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理货人员在完成登记后从事理货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理货师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理货师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理货师证书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和登记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务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理货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设立为期5年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附表: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民 族

学 历


工作单位


住 址


通过考试日期

初领证书日期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申请种类
初始登记□ 延续登记□ 补证登记□

申请人意见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72号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
根据目前“十一五”重点专科各协作组主攻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司组织在京十家协作组牵头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院长、协作组秘书进行了座谈与讨论,听取了相关协作组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安排布置了下阶段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现将《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继续做好诊疗方案的审核工作。

附件: 《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更好地做好主攻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修改和审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于2008年9月10日组织在京十家协作组牵头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院长、协作组秘书召开了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了各协作组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情况的汇报,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讨论,一致认为通过近几个月的修改、梳理,各成员单位诊疗方案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梳理的过程中,同时提高了总结临床经验、科学研究的能力。但各成员单位诊疗方案的梳理情况存在差别,不同病种诊疗方案的梳理进度也不一致。综合各协作组情况,许志仁司长、查德忠副司长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按照不同病种分批完成
目前各协作组均存在诊疗方案水平参差不齐,不同病种的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完成情况不一等情况,要求各组首先筛选出一批梳理清楚的优势病种,尽快上报医政司,经批准后先行进入下阶段的验证工作。
诊疗方案的中医治疗方法要反映出本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方法;效果评价要求要写清楚应用这套中医方法后究竟解决了什么问题,并提供初步统计病例数;难点分析、应对措施要明确。
每份诊疗方案要注明各单位的名称。
二、继续进行其余病种诊疗方案的梳理
目前诊疗方案梳理尚不成熟的要继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协作分组和成员单位进行认真修改,对于个别基础薄弱的成员单位采取会议讨论或单独指导的方式争取尽快达到要求。民族医的诊疗方案近期将组织统一审核。
三、做好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报告的修改工作
梳理出的成熟病种可进行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报告的修改工作。
四、做好下一步临床验证准备工作
梳理成熟的病种临床诊疗方案要组织所有成员单位进行临床验证,各协作组要提出组织验证的思路和方法,同时要写出进行治疗难点联合攻关的计划。
五、组织好各协作组工作会议
按照工作计划,各协作组将相继组织召开下半年工作会议。各协作组组织会议需向医政司提出申请,并写明会议内容。各成员单位主攻病种的临床诊疗方案要在会上逐个进行汇报,协作组组长及参会人员对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六、其他
临床诊疗方案的修改和审核工作完成时间,各协作组可本着即抓紧时间,又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本组情况决定。
对于个别工作不积极、不负责任、不能按照要求认真完成诊疗方案梳理工作的成员单位,协作组、协作分组要对其提出批评,并将其表现作为中期评估的主要依据。

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四亿三千万日元赠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四亿三千万日元赠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26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成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四亿三千万日元(¥430,000,000)为限额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议延长期限,“赠款”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期间内使用。

 三、“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支付为实施“计划”所需要的下列设施的详细设计所需的日本国国民的服务费用(本安排中使用的日本国国民一词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日本自然人控制的日本法人):
  (一)综合医院;
  (二)临床医学研究所;
  (三)康复中心;
  (四)护士培训中心;和
  (五)两国政府认为必需的有关综合医院的其他设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为了支付第三款中提到的服务费用,将与日本国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赠款”,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一家日本国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为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协商同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
  (一)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
  (二)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
  (三)负担为“计划”的详细设计所需的除“赠款”负担的费用外的全部费用。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一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附:      关于上述换文文本解释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的日本国赠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