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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4:3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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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三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现场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涉及规划内容的变更应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2%以上(含2%)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事前报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到现场进行察看。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有关单位不得事后审批、核准、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的;
(三)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四)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
(五)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频繁更改设计造成该工程造价累计增加5%以上(含5%)的,对勘察、设计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经备案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分别报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对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低价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延误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七)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未到岗、监理报告弄虚作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九)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本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押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押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押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宜府办发[2004]77号文《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和宜府办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对基建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执法监察机构。
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2%以上(含2%)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补充合同或协议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事前未报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察看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签证的材料、设备单价应以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和同期市场行情为准,偏离市场行情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力度,对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审计事项进行专项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及市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卫生部网站在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将整合各类服务项目,以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规范办事指南,建立在线审批服务项目索引,加强行政审批结果查询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升在线信息服务水平。
目前,我部对卫生部网站软件系统进行了再次升级改造,主要增加了办事指南与在线审批等服务栏目,并在主页上增加了地方及直属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板块。新版网站将于6月份开通,请各单位报送相关内容资料,并调整本单位网站与卫生部网站深度链接栏目的有关内容格式,保障卫生部网站的内容建设。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送办事指南资料
卫生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分卫生部办事指南和地方办事指南两个栏目,拟统一格式、规范内容,建立公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指南目录。办事指南项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公众服务项目。办事指南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的全文、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供下载的表格、报送材料的目录、报送材料说明或样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下级承办部门的说明或导航、办理岗位及权限、常见问题解答、其他相关信息。
卫生部办事指南栏目的内容,涵盖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单位本级办理的各类服务项目;地方办事指南栏目的内容,涵盖在各省级卫生厅局本级办理的各类服务项目。
办事指南是方便公众办事的重要依据和方式,为了保障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卫生部新版网站将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集中上载,开通前请各单位审核确认,开通后由各单位直接登录到卫生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实时维护该栏目涉及本单位的内容。
请各单位根据要求,针对各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将办事指南所需资料,于5月24日前报送卫生部办公厅综合处,并同时将电子版以电子邮件(haohy@moh.gov.cn)形式,报送统计信息中心办公自动化处。
二、整合在线审批服务
卫生部网站拟采用深度链接的方式,整合卫生部及各省级卫生厅局在线审批服务项目,按审批事项建立导航目录。请各有关单位以行政许可事项为重点,加快进行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审批服务业务,同时建立审批结果查询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政府网站的在线服务能力。请已经建立在线审批服务系统的单位,将登录方式统一调整为逐一事项逐一登录的模式,以便于按服务事项的目录导航,并方便公众登录访问;同时,请已经建立在线审批服务系统的部直属单位,将在线审批服务的相关网页的标头更改为卫生部网站的页面标头。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于5月31日前调整完毕。
三、加强工作动态信息
卫生部网站在主页上增加的电子政务、地方工作动态及直属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板块的内容,将主要采取信息抓取的方式获取,即采用网站信息实时采集系统,从各单位网站实时采集相关信息,经分类整理后,上载到卫生部网站后台信息发布系统,供审核选用。请各单位将有关信息及时上载到本单位网站。
四、加强领导,理顺机制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是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内容建设责任人,积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网站内容建设工作,并为卫生部网站有关栏目的内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新版卫生部网站测试地址:http://218.246.22.90/moh, 请各单位
参照有关栏目的内容格式,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武朋娜,68792445;郝惠英,68792496。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办[2004]2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985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预期目标,并取得重大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我办制定了《“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目标是: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任务包括机制创新、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组 织 实 施
第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其他渠道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二)学校“985工程”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

(三)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上报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四)项目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五)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

(六)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七)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八)财政部参考中介机构评审意见,审批下达预算。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下达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工作小组负责“985工程”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并落实共建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校法人应依据“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 设 资 金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项目学校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报告,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学校进行验收和评估。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