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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9 15:5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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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5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桂林市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桂林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并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评选工作由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以桂林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评选范围:

(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立项并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鉴定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被我市党政部门或各县区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申报参评的成果作者工作单位必须在桂林。桂林市作者与外省、市作者合作的作品,桂林市内作者应为主编,或桂林市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桂林市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第七条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八条每届评选成立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社科奖评委会)。市社科奖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社科奖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社科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社科奖评委会负责评议参加评选的成果,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为体现评选的公正性,市社科奖评委成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市社科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和若干学科评选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协调各学科评选组工作以及市社科奖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若干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市社科奖评委会审定。

第十条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广西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广西内有一定影响,在市内有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等奖:选题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分通讯评选和市社科奖评委会成员评选、集中评选两步进行。先由市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同时市社科奖评委会成员分别评选,提出评选意见;然后由市社科奖评委会集中评选,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第十三条申报办法:

(一)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有社科联的县(区)、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区)、高校社科联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县(区)、高校的社科工作者向所在县(区)、高校党委宣传部申报;

(三)未参加社科学术团体的个人的成果,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社科奖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奖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经市社科奖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社科奖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提倡使用樟脑制品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提倡使用樟脑制品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
委)、卫生厅(局),经贸部、商业部、轻工部、化工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
萘是从煤焦油中提取的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以萘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萘丸(卫生球),虽有一些防虫防蛀作用,但对人体健康有害。萘丸虽是一种小商品,但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禁止将萘丸用于日常生活。
樟脑具有特殊清香味和防虫、防蛀、防霉、防腐等许多优良性能,对人体无毒无害,广泛用于衣物、标本、档案、图书等的贮存保护,也是医药、食品、卫生、工业和军工的原料。我国天然樟脑资源丰富,可广为利用。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停止生产萘丸。生产萘丸的企业,要改变原料结构,改产以樟脑粉为原料的樟脑制品供应市场。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停止为生产萘丸进口精萘。国内化工企业也不得为萘丸生产提供原料。
三、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商业企业应停止经销萘丸,积极组织经销各种精制樟脑制品。
四、为了避免当前市场萘丸脱销,工厂已经生产的萘丸,今年6月底前,商业部门可以继续收购和销售,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对人体有害”的明显标志。
请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衔接好生产和销售的有关工作,稳定市场供应,并会同卫生部门通过新闻媒介进行舆论宣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2月16日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人事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否分档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