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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时间:2024-05-19 17:2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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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教基二〔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现就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性

(一)深化课程改革意义重大。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教育课程是国家意志和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承载着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突破难点、深入推进的新阶段。深化课程改革是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每一个孩子接受高质量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显著成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了先进教育理念的传播,带动了基础教育的整体变革,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课程体系,一大批全面体现德育要求、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教材深受广大师生喜爱;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进,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受到高度重视;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注重学生成长过程和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正在形成;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发生积极变化,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受相关制度、政策的制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课程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各地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于课程改革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战略地位认识不到位;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课程资源、专业支持力量等服务保障体系较为薄弱;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考试评价、管理制度不配套;课程教材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动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主要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以“三个面向”为指导,构建体现先进教育思想理念的、开放兼容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在总结课程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方案,给学生留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修订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课程教材中,进一步精选对学生终身发展有重要价值的课程内容,更加强化课程教材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生经验的紧密联系,更加突出时代性,增强适宜性,提升课程教材的现代化水平,突出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各学段、各学科课程内容的有机衔接。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既保持课程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又随着社会科技发展而与时俱进。

(五)全面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坚持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宗旨,把指导和规范学校全面落实课程方案,突破课程实施的薄弱环节作为重要任务。严格落实综合实践活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建设规划,开设丰富多彩、高质量的选修课,保障学生有更多选择课程的机会。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引导学生选择适合个人兴趣爱好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课程。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逐步提高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置比例。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

(六)大力推进教学改革。把教学改革作为深化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使新课程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课堂教学中。要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组织教学。要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环境,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科学应用,提高学生在信息技术环境中的学习能力。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和实验,形成不同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七)健全和完善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方法和基本程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加强对中考改革的评估和指导,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学科课程。深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逐步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结果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教师和学校评价制度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学校的科学发展。

(八)全面提升教师队伍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深化课程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和任务。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改进培训模式,组织开发以教学实际问题为核心、以优秀教学案例为载体的培训课程,增强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推进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促进教师的学习、研究和交流。围绕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加大教师教育院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力度,使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教师基本适应新课程的需要。

(九)进一步加强教材使用管理。要根据国家教材选用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教材选用程序,保证教材选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选用教材的适宜性。探索建立教材选用评估制度,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教材更换的管理办法,保证教材使用的相对稳定性。坚决清理未经国家审查的国家课程的教材和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地方课程的教材。加强对校本课程教学材料开发与使用的指导。

(十)大力推进农村地区课程改革。要把农村地区的课程改革作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加大对农村地区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农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更多的优质资源、网上培训、教研、专业咨询等服务。教研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农村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研共同体和教学合作组织。积极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三、着力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建设

(十一)加强组织管理和统筹规划。要把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中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整体规划深化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深化课程改革的政策措施,统筹课程改革、教师培养培训、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增强各项工作的协调性。加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课程管理的能力建设,把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既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的活力,又要按照教育规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各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行督导评估,把课程改革成效作为评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十二)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各地要大力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教学研究、指导和专业服务作用。完善教研工作机制,创新教研形式,建立直接服务学校的专业支持网络。高校和其他专业机构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和实验项目研究,深入基层学校加强指导,努力成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专业支持力量。要加大网络优质课程资源的建设力度,特别要重视普通高中选修课程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优秀教学成果的互通共享。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作为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研究成果评选、交流活动,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优秀成果。对在课程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四)强化条件保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对课程改革工作的条件保障。加大对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好教师编制、新增课程教师配备、职务聘任等问题。要根据深化课程改革的需要,及时补充、更新专用教室、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加强通用技术课程所需设施、设备建设,鼓励与职业技术类学校资源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后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后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时间: 2005-7-20 9:49:50 浏览量:503 )


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渔[2005]29号
2005年7月18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是我国东、黄海全面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第十一年,也是南海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第七年,该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我国海洋渔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经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今年沿海伏季休渔工作开局良好,总体形势是稳定的,绝大多数渔船遵守休渔规定停港休渔。但由于各种原因,6月下旬以来,山东、浙江、辽宁、福建等省相继发生了部分休渔渔船违反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出海作业的现象。这些行为虽然是局部、个别的事件,但引起了广大渔民的强烈不满,如不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将严重冲击了我国的伏季休渔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休渔渔船管理,确保今年中后期伏季休渔的顺利实施,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针对当前一些渔船出现的违反休渔制度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休渔渔船管理。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在港休渔渔船进行清查,对应休渔而未在港口停泊的渔船,要查清去向,逐一登记。对已违规出海作业的,要责令船东限期回港并依法接受处罚;拒不回港的,渔政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休渔形势好的地区也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扩大成果,确保全年的伏季休渔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拟在伏休期间赴朝鲜以东海域生产的休渔渔船,一律按《关于朝鲜以东海域远洋渔业项目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05]25号)要求向我部提出项目申请,经我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港。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切实有效的措施,掌握这部分渔船在朝鲜水域的作业动态。已取得朝鲜有关部门颁发的入渔许可证,但尚未获得我部批准的渔船,一律不得出海,擅自出海的一律视为违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尽快召回这些渔船,通知渔船限期回港,并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回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渔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鉴于维护当前台浅渔场伏季休渔管理大局的需要,我部决定从7月20日起,在今年颁发给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广东籍渔船的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核定作业场所栏中,增加“台浅渔场除外”的临时限制条件。该限制条件由东海区、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通知到每一艘特许作业渔船,并要求其遵守,违者一律取消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并按违反休渔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海区局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船的管理,严格要求其按规定作业,到指定的港口加冰、加油、卸渔获物等,不得影响和干扰伏季休渔大局,凡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扣押渔船,依法处罚。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严禁在伏季休渔期间将拖网渔船变相调整为非休渔渔船出海作业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05]26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未经批准将拖网渔船改为围网或其他非休渔作业方式出海作业的,一律按违反捕捞许可作业类型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研究采取措施,加强伏季休渔期间黄海中部鱿鱼渔场的监督管理,防止部分渔船以捕捞鱿鱼为名违规出海。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在港休渔渔船的防火、防台风等安全工作,确保停港休渔渔船的安全。在伏休后期,要在港口实施24小时伏休巡查值班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渔船加冰、加油、上网,以及其他违规出海的苗头。

七、部渔政指挥中心要尽快组织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船开展东海中部、南部海域海上统一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海上生产渔船、收购违规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所有查获的违规生产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一律扣押回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社会各界对伏季休渔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的举报,认真核查举报内容。要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通过互相勾结、通风报信、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从违规渔船中牟利,或采取“以罚代管”等形式处理违规渔船的,一经查实,我部将严肃处理。


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韩召峰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人代位权有以下含义: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借位权是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的,而不是行使自己权利的权利。因为债务人的权利是对于第三人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就涉及第三人,也就表现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人的代位权是为促使债权的,行使的目的是使债务人得增加的财产能够增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借位不可能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借位权的标的。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沿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
  3.须债权人有促使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促使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促使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将会其受领的财产。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地不利。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