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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5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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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范围: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   (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其中:   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奖励基数为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之和。   4、补助资金分配按“十一五”国家规划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占补助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东部地区分省(市)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 COD减排奖励   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等减排奖励)+[(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30%)]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到第五条范围的具体项目。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配套管网已建成并使用的,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每增加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完成及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COD减排目标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五条范围内的在建配套管网建设,中西部地区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   5、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补助20万元或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20万元或10万元。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第五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已纳入“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完善工程建设。   5、第五条范围的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范围、标准将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到省级财政部门,具体项目由各地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2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或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未按要求报财政部备案的,视同未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稳步实施。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各类资金,防止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深化污水处理运营和管理机制改革,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收费制度、运行成本等各项政策综合配套协调,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编辑本段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另发),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财政部汇总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另发)。经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奖励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成项目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各类信息报告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以及不能及时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的地方,中央财政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南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教综[2007]0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市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使我市学校寄宿生管理日趋完善,现将《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教育战线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我市实行撤点并校以来,农村寄宿制学校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寄宿生人数急剧增加,做好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已逐步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寄宿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寄宿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市教育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高度,提高对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寄宿生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当中,切实承担起寄宿生管理的领导责任,常抓不懈,确保寄宿生安全和学校的稳定。

第三条 各寄宿制学校要成立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直接负责,将寄宿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相关处室和相关教师。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配备生管教师编制,认真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93号)文件精神,80人以下配备生管教师编制1名;80人至200人,配备生管教师编制2名;200人以上配备生管教师编制3名。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寄宿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处室和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实行夜间巡查制度。要指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成立夜间巡查队,负责对学生宿舍巡查、学校夜间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反应,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第七条 实行值班登记制度。学校要在校门卫室及宿舍楼都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非寄宿生不得在学校留宿,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不得在校外留宿的规定。

第八条 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寄宿生住校期间,学校专兼职生管教师要负责对寄宿生进行点名,出现擅自出走或擅自留宿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行寄宿生请假审批制度。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因病因事离校的,须办理严格的报告、审批、登记手续备案,或事先取得学生监护人的有效认可或由监护人来校接学生,并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第十条 实行男女生宿舍分离制度,要特别加强对女生宿舍的管护工作,女生宿舍必须由女性生管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对寄宿生往返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要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时间,做好学生离校疏散和返校登记工作,教育学生不乘座无证车、非客运车,或超载车辆。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寄宿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约束。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具有资质的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教师,及时解决寄宿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 要将寄宿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纳入全校师生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生的矛盾纠纷调处。

第十五条 开展寝室创优评比活动。学校要根据制定的寄宿生管理制度,针对寄宿生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言行举行等方面进行常规评比,定期开展各类创优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工作。要加强宿舍楼的管理与维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宿舍楼建筑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报告、维修(更换、停用)工作。特别在雨季、汛期、台风季节来临前要进行全面检查。要保证宿舍楼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要配齐配足基本的消防设施。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和寄宿生数量,加大对学校宿舍和食堂的建设投入,尽量满足有住宿需求的学生在校住宿,在校食堂用餐。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监管。要指派专人为食堂管理员,督促食堂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各项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食堂必须取得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设立医疗(卫生)室,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承包给校外人员经营,所需的设备与药品经费由学校承担。要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寄宿生数量较少且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配备医药箱,能够处理简单的伤病。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寄宿生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列入学校、校长及有关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根据定期不定期组织的检查和年终督查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寄宿生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在考核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校,教育局适时予以表彰;学校在“先进工作者”人员推荐时,应对相关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因寄宿生工作管理不善而出现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及以上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且不采取措施的学校,取消具体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在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教育局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饲料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5〕7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来函所述情况和我局了解的事实,饲料使用数字作为商标的问题已引起我局重视。我局在此类商标的注册审查中将充分考虑来函中所提的建议,从严掌握。
二、已注册的数字商标,其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保护的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准。他人正当地使用产品代号(货)号)且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可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


湘工商标字〔1995〕7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6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饲料工业的蓬勃发展,我省饲料商标注册有所增加。据统计,目前在全省1397家饲料生产企业中,注册的饲料商标298件。
然而由于企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现代管理和市场竞争经验,对商标的作用缺乏了解,因此饲料行业中,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注册商标,较普遍地使用阿拉伯数字(一般是三位数)作为产品代号(货号),以区别不同品种、不同使用对象的饲料产品,即使有注册商标的企业也是如此。例如,551代表乳猪料,151代表肉猪精料。但这些代号并非国家和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也不是所有饲料企业通用的。
2.少数企业将部分畅销产品的代号(货号)和自己创设的产品代号作商标申报了注册。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已注册数字商标43件,正在申请中的已初步审定的6件,尚未初审的24件。
取得数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强烈要求其他企业停止使用这些数字作产品代号(货号),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这种侵权行为。
使用数字作产品代号(货号)的企业则认为这些数字是作为产品代号(货号)使用的,与注册的数字商标不同,也不相近似,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且认为将产品代号(货号)作商标注册是不妥当的,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对这些商标予以撤销。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局反复进行了调解,并多次请示国家商标局。1994年2月我们专函请示“QF001”商标问题。1994年3月发文各地保护“QF001”商标专用权。1994年12月,召集10余家饲料厂了解有关数字商标、产品代号(货号)的情况,听取对数字商
标注册的意见。并将这些情况在武汉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上向商标局进行了专题汇报。1995年4月,我们参加了岳阳市饲料工业办、岳阳市工商局召开的部分饲料厂家会议,进一步了解了有关情况,并提出了四点相应的处理意见(大意是:暂不作侵权查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待后处理等)。
总之,当前饲料行业数字商标问题比较突出,企业之间矛盾非常尖锐,若不尽快采取措施,势必给饲料工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鉴于数字的显著性极差,请商标局今后不再核准注册数字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图形化的数字商标,只按核准注册的图形保护,不按可读的数字名称保护,即其他企业将这些数字用正楷或印刷字体作为产品代号(货号)使用时,不认为与注册的图形化的数字商标相同或近似。
3.对全国饲料行业中已经注册的非图形化数字商标(即明显是由某些阿拉伯数字组成),建议予以撤销。
4.为保护正当竞争、支持我省饲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属于企业自己创设,最先用特定的阿拉伯数字作产品代号(货号)使用,并最早将特定的产品代号(货号)取得商标注册的(图形化的数字商标),目前在饲料行业使用又较普遍的,在两年内按可读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保护,或
禁止其他单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具体名单由省政府饲料工业主管部门与省工商局会商定)。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明示。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