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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项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时间:2024-07-22 17:0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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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项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1项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单位已完成《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结构长度》等131项机械、船舶、制药装备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3年10月23日。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附件:131项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651453.files/n15651381.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O一三年十月八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一一年五月四日


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0〕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的挂牌督办。

监察、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涉及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各下辖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安排,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

(二)晋城市环保局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

(三)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制作《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在晋城市环境保护网站上公告督办内容,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二)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四)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被市级挂牌督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环保部门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或建议上级环保部门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由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

第十一条 经整改后的环境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由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安排,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晋城市环保局对整改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汇总核审;

(四)对经晋城市环保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挂牌督办的案件,制作《晋城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送达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定期在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拒不办理督办事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市环保局对该地区在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当按照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


  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技术要求复杂的国有投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资格后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格后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应当同时发出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天,拦标价发出的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5天。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易于识别的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客观、合理地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方面的审查标准。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后审审查条件须包含以下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3)对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后审审查条件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对工程项目同类业绩项目数量提出过高要求的;


  (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在同一标段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后审的评审工作,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时,不得增设未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审查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资格后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投标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三)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未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被有关部门予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经查证属实的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七)有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的情形的。


  (八)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第十六条 资格后审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