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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0: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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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确保省、合肥市、巢湖市各项民生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由巢湖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资金补助类。每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依据省、合肥市、巢湖市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生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是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六条 民生工程项目对应的市直部门是该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任务分解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七条 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市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解
  
  第八条 民生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一上”:在巢湖市政府与合肥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巢湖市直牵头部门在征求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巢湖市民生办。
  (二)“一下”:巢湖市民生办负责对目标任务分解方案进行审核、汇总,3个工作日内下发至乡镇、街道民生办。
  (三)“二上”:乡镇、街道民生办对市民生办下发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民生办。
  (四)“二下”:市民生办会同市直各牵头部门审核乡镇、街道民生办的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变更、延期、取消需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请项目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延期、取消民生工程规定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民生工程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并启动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年度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跨年度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村民自建项目除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资金报账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居委)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巢湖市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序时要求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 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采取分级报告,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收单位要根据报送的数据,逐一核实资金拨付、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民生工程项目要悬挂统一的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安装要与项目实施同步完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民生工程资金是指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合肥市级配套资金、巢湖市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按照“分级负担、务求实效、公开公正、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第十八条 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补助类项目中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将各级配套资金足额转至民生工程资金专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报账制规定拨付。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市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宣传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民生工程宣传包保责任制,扎实有效做好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民生工程宣传。  
第二十二条  民生办要建立民生工程宣传工作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咨询及宣传活动。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建谁管”原则,加强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各项民生工程的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设备管养与更新、产权确定与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对已建成项目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生工程实施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工期时限等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示,适时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视察民生工程。市民生办应设立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市民生办、市直牵头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全年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并对民生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开展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为民生工程实施提供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民生工程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加强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巢湖市实施民生工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民生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巢湖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民生工程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负责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省、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巢湖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分别对各乡镇、街道、市直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民生工程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对乡镇、街道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专项督查、审计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4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经2011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和《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及各区、葛店开发区控违查违工作的奖惩。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等。
  第三条 市级控违查违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主城区范围内设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和三等奖4名, 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和优胜社区奖各3名;对主城区范围外的各区、葛店开发区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1名。
以上奖项因奖励对象本年度控违查违工作未达到获奖条件或达到获奖条件单位数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不低于96%;
  (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一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奖金为5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2万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二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二等奖,奖金为20万元;排名为第三至六名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三等奖,奖金为15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奖条件的情况下,次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较上年度前移或后退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或减发20%。连续两年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20%。
  第七条 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突出、辖区内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率和拆除率达100%的村、社区,分别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控违查违工作优胜社区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 对主城区范围外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奖金为1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1万元。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评奖程序
  第九条 控违查违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按《鄂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分值为所得分值加权后以百分制换算的分值。
  第十条 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的获奖单位由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奖条件于次年元月10日前提出,市城管部门于7日内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申报时,应向市城管部门提供证明获奖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日常督查、考核资料。
  第十二条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将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单位、个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鄂州日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城管部门应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设立奖项为1名的,该奖项实行递补。市城管部门应于复查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及再次拟定的颁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应自市政府最终审定的颁奖方案作出之日起10日内拨付控违查违工作奖励资金。控违查违工作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章 惩 处
  第十五条 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一月内出现1处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2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月内出现3处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5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停职检查。
  (四)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处分。
  第十六条 在控违查违工作中,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细则,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村、社区和城管大队(直属中队)控违查违工作的管理。
  主城区范围之外的乡镇、村、社区的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由各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