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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时间:2024-06-16 18: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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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吴登盛于2013年4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


  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吴登盛总统举行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缅“胞波”情谊源远流长。建交63年来,两国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推动双边关系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2011年中缅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双方致力于推动各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促进了两国各自稳定与发展,为维护本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既是时代潮流,也符合本地区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新形势下,中缅两国加强战略互信,坚持合作共赢,携手共同发展,是维护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各自稳定繁荣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为此,双方决定:

  (一)保持高层互访传统,两国领导人将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形式保持经常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缅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对双边关系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合作。密切两国议会、政府、政党、军队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务实合作,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充实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

  (三)坚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推动中缅经贸合作可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中缅重大合作项目顺利实施,造福于两国人民,促进两国共同发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文交流,扩大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教育、卫生等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中方将支持缅办好第27届东南亚运动会。

  (五)继续加强两国在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联合国等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中方重申尊重缅甸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缅甸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所做的努力。双方将继续加强边境管理合作,努力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和稳定。

  四、中方支持缅甸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自主推进国内改革进程,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缅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五、吴登盛总统代表缅甸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邀请习近平主席访问缅甸。习近平感谢吴登盛邀请,表示愿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缅甸。


  二0一三年四月五日于三亚


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

前款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区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应当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第五条 执法机关对下列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和烟草、酒类等专卖品分别交由人民银行和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交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土地交由法定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备查。

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以外的其他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罚没物资送交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妥善保管罚没物资。场所建设和保管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对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认证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然后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会同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按质定价,予以变价处理。

第九条 已拍卖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条 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罚没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原物;

(二)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但尚未处理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实后退还原物;

(三)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且已经处理的,由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第三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银行代收代缴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资金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以及没收的物资、赃物的变价款、兑付款。

第十三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外币、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当开列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和银行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六条 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执法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支出安排与罚没收入脱钩的规定,在该机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按规定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对财政部门核拨的执法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领取罚没票据,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购领证。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财物,应当开具暂扣清单;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票据的领用登记和核发制度,对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使用罚没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执行罚没财物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三)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五)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六)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转发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关于规范州级编制内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关于规范州级编制内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关于规范州级编制内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州级编制内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州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9〕105号)。为规范我州编制内事业单位收支行为,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州级编制内事业单位(含下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定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所称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是指经黔西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定员定编、明确级别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属财政性资金。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条 单位有第二条所列收入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一律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收入划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报经财政审批执行。

第四条 凡收入未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五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