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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知情权不容漠视/魏文彪

时间:2024-06-26 21:4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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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知情权不容漠视

魏文彪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播放了央视记者采访信息产业部某副司长时的对话。当记者问最近一次电信资费调整后的价格是由谁定的,这位副司长回答“是全国人民定的”。他并且说:“大多数人对这个资费调整,从老百姓的情绪来看还是非常满意的。”

  正像这位记者所言,“在开听证会之前要先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布时间、地点、人物等。什么人参加?组织者是谁?这些都是要公开的。”这次调价前的听证会开得非常神秘,一切均在暗箱中操作,在这样一个封闭的听证会基础上进行的价格调整,可能代表全国人民的心声,反映他们的意愿吗?能说这价格是全国人民定的吗?据媒体调查及舆论反应,大多数人对这次价格调整是并不很满意的,因为一些百姓期望的,与百姓利益攸关的资费并未见调整。这真是应了一句老话:人民、人民,多少不公正借汝名以行。一些政府部门与领导并非不知一些举措并不代表民意,但总爱借“代表民意”的帽子随意往头上扣,其实这种随意体现出的恰恰是对民意的轻慢、蔑视,甚或是强奸。在一些部门与领导干部眼里,民意真如那可随意往头上一扣的帽子一般轻?

  这位副司长还说:“……我想老百姓主要是注意听证会的一些结果。目前老百姓对这个(开听证会不透明)反应并不非常强烈。你调资以后的结果,确实老百姓欢迎,我想这个听证会就开得成功了。”这段话深刻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程序”意识还非常淡薄。这段话的言下之意是,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不问程序。其实,程序不合法合理又焉会有合法合理的结果?政府、司法部门的程序意识亟待增强。

  这段话还侮辱了百姓。难道在一些决策者眼里,老百姓就是低等动物,他们只想知道结果,只对结果感兴趣,而没有想了解决策作出的依据及程序上是否有问题的需求?

  这种侮辱背后藏着的实际是一些政府部门与领导干部对百姓知情权的漠视。一些为政者内心深处就认为,百姓只配接受结论,而无权知道结论的由来。在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中,“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理念伴随着每一决策的作出,百姓根本就无知情权可言。可怕的是,时至今日制度虽改变了,但这种漠视百姓知情权的封建意识却仍盘踞在一些现代“公仆”的脑海里。

  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包括知情权意识已越来越强了,近年来广东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公布一些决策与失误的内幕,就是这种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的体现。民众“知情”能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一个部门要能真搞好工作,就必须尊重民众的知情权。最近,上海市将以往以红头文件方式下发的内部资料《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摆进书报亭,无疑是意识到了民众享有知情权所能起的作用。而且,知情权更是公民本该享有的一种天赋人权。

  当然,如果一个部门作出决策只是为了保护部门利益,那它就肯定会拒绝让民众知情,因为它实际只想为部分人服务,因为民众享有知情权会如匕首一样划破他们的美梦。


邮电干部到“三资”企业兼职、任职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邮电干部到“三资”企业兼职、任职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1日,邮电部

一、为维护国家权益,加强对邮电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到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兼任职务和受聘于外国驻华办事机构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邮电部门担负着党和国家的重要通信任务,关系到国家通信的安全。到“三资”企业兼任职务和受聘于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邮电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都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依照《保密法》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在邮电保密要害部位工作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和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涉密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自行到“三资”企业兼、任职和受聘于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工作,已经兼、任职和受聘工作的,应立即辞去兼、任的职务,否则,应免去现任职务,停发工资并停止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生活待遇。经教育仍不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则予以除名。
四、在邮电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处以上干部和涉密人员,必须在办完离退休手续、脱离原工作岗位(含返聘人员)分别不同情况满一至三年以后,并经组织批准方可受聘到“三资”企业或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工作。未经组织批准已在“三资”企业兼任职和受聘于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如组织不予批准,而本人坚持继续在“三资”企业兼任职和受聘于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原单位应按中办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终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
五、对参予与外国合资(合营)的邮电单位,应加强对派到合资(合营)企业人员的保密教育,发现有不适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六、在外国独资企业任职和受聘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应视为外方人员,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通知邮电部门的相关单位。邮电部门各单位在接待这部分人员时,要按照对外方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交往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国家的保密文件、资料以及内部事宜均不得向他们提出。防止有人利用老同事、老关系套取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
七、在“三资”企业兼、任职的人员,不准将我部内部文件、资料带到与外方人员共同办公场所,对外技术交流、讲学、报告、发表论文等,不得随意引用我未公开的资料。
八、按照邮电部《对外提供邮电资料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外方提供邮电资料,对外方未通过正常渠道索要邮电资料时,我方人员均应予以回绝,如发现有人违反保密规定,其他人应采取适当方式制止,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在办理调动、离退休、辞职手续时,要将个人保管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登记移交本部门归档。
十、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使国家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人员,要依照《保密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田公司前期工资协商失败原因初探

孙斌


  本田公司前期工资协商失败其主要原因为公司方面缺乏协商诚意,错误提出两个不切实际的调资方案、违法解除两个员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导致现在没有员工代表出面而与全体员工协商调资方案、重蹈富士康的覆辙要求员工签订所谓的《不罢工承诺书》《继续实习确认函》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等。
  从员工提出的六点要求来看,本田公司在现阶段可能会认可的是第四、六点,第五点公司方面在全面考虑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后也应逐步认可。事实上本田公司现阶段遇到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这次调资的工资会是多少?而是与谁协商调资方案。现在要求本田公司收回自己的错误决定而请两位员工代表回来进行协商,这种可能性又有多大?
  笔者认为:无论对公司而言,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公司方面有自身多种的疑虑,原员工代表也要考虑现阶段是否可能再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出面是否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政府部门也有自己多方面的顾虑。
  与全体员工谈判,这是本田公司自己给自己下的难题,找到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沟通才是解决本田门的第一步。
  如果本田公司能够与全体员工达成一致的协商方式,那么下一步双方就要针对六点要求第一、二、三点进行协商。特别是第三点,对本田公司而言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不愿意回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应是公司方面愿意接受的结果。如果两位员工代表选择回公司,公司方面今后怎样与两位员工代表进行相处,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笔者相信本田公司对这次参与罢工的员工不追究责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企业信誉要求。
  追加工龄补贴的要求,虽然员工提出工龄增加一年加100元,十年封顶对公司而言需要进一步协商,但公司方面也要着重予以考虑。
  事实上最艰难的是第一点要求:工资年度提升不少于15%,年终奖、节日奖金不少于或等于上一年度。现阶段从本田公司发展步伐看,年度提升不少于15%应该有一定的实力达到。但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次协商,双方应当达成一个解决劳资纠纷的具体办法。如果这一点不能全面达成一致的话,那对本田公今后而言,仅员工增加工资的要求将是一个长期的谈判过程。
  本田公司最后要面对的是,中日员工工资相差50倍的问题。本田公司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其它世界500强的企业进入中国,在管理上均提倡并实施管理人员本土化。本田公司也应加快这一步伐,除在关键的岗位聘用日藉员工外,其它管理岗位继续聘用日籍员工,纯粹是公司经营上的问题。笔者也不知道本田公司为什么要选用日本援助者参与公司的经营?作为这批人员并没有突出的技能、可能有一定的背景或者公司有自身经营上的需要。但对两国员工而言,同等技能不能同工同酬,既是中国员工的耻辱,更是日本员工的耻辱。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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