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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学》前言/赵长青

时间:2024-07-26 12:0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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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学》前言


经济犯罪现象古已有之,但对经济犯罪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却是近代的事情。如果把英国学者希尔1872年在伦敦发表的题为"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说,作为世界范围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也只有120余年的历史;我国学者从1982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为研究我国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只有10余年的时间。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就连经济犯罪概念、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等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取得完全的共识。
西南政法大学从1991年起,便以赵长育教授主编的《经济刑法学》
(重庆出版社1991年2月出版)为蓝本,在国内率先在经济法学系本科生和刑法研究生中开设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课程,1993年起又在刑法研究生中增设"经济刑法"研究方向,受到各方面的好评。因此,刑法教研室在总结多年来开设《红济刑法学》课程经验的基础上,并以1997年3月14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撰写了这本《经济刑法学》。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的历史不长,对某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取得共识,很多问题还有待于继续探索和研究,加之我们对新刑法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故本书有认识上的偏颠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赐教。

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人类在享受并利用自己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继续发展的同时,却受到经济犯罪这种严重社会病态的困扰,它不分什么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恶风刮起的尘沙使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找不到一方净土,如不加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将使建立祥和社会的意愿受到现实威胁。因此,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从世界各国犯罪发展的趋势看,一般都是由"街头犯罪"(即一般的暴力等刑事犯罪)发展到"白领犯罪"(即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刑法理论研究上一般也都是由重视治安犯罪的研究。,发展到重视经济犯罪的研究,故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学的研究,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



关于修改《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修改《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对《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中震发财(〔2006〕121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如下:

一、第六条由“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地震局所属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和下属企业,地震局系统外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地震专项经费的15%。”修改为“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重点支持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地震局系统外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其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地震专项经费的15%。”

二、第七条由“成立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地震系统内9人和系统外6人组成。中国地震局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为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监测预报司、震害防御司、应急救援司的负责人,建设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部门或单位的专家,以及地震专项专家组组长。”修改为:“成立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地震系统内9人和系统外9人组成。中国地震局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为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监测预报司、震害防御司、应急救援司的负责人,教育部、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部门或单位的管理代表与专家,以及地震专项专家组组长。”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其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应尽量提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经主席团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答复。
第十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的本届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代表的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
(六)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十二)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