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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5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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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3日,能源部

经部研究决定,现将《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颁发试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工作要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
二、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范围、口径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部正在制定核编办法,各单位可按规定提出编制定员方案,专题报部审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为了确保完成“八五”期间劳动生产率计划指标,各企、事业单位的机关要严格把住人员入口。凡超编单位一律不准从基层调入人员,并应按《规定》要求限期把超编人员减下来。
四、强化检查监督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情况,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今后,部将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严密组织,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勇于开拓和创新,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来。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把能源行业各级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成精干高效、运转灵活、政令畅通、决策迅速的指挥机构,进一步改善劳动组织,实现能源工业提高效率、提高效益的目标,现就能源企业严密组织、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充分认识严密组织、精简机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各级能源企业,经过企业整顿和深化改革,在改善劳动组织、精简机构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企业管理的总体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必须看到:
(一)能源企业用人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和改变。全国统配煤矿“七五”期间采煤机械化程度提高了近二十个百分点,其中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提高了将近一半,一九八九年统配煤矿全员效率达到1.146吨/工,比一九八五年提高了22.04%,但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全员效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电力二十万千瓦以上大容量机组大批投入运转,自动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每千千瓦占用人数却一直保持在5人的水平,未能相应降下来。一些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以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但效率却相差几倍。由于企业用人过多,大量富余人员混挤在岗位上,导致能源工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多年徘徊或低幅度提高的局面。
(二)能源企业各级企业管理机关机构臃肿、副职过多、分工过细、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一些企业机关的人员膨胀,处室增加,生产一线人员比例下降;一些企业产量或装机容量基本相同,但机关人员却相差一倍;不少企业把增设机构、多配副职,作为安排照顾干部和提高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手段。
上述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能源工业的效率和效益,必须下大的决心,切实加以扭转和改变。
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说到底是一个效率问题,也是一个减少官僚主义的问题。机构精干了,才能作到组织严密,才能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才能指挥畅通,提高效率。因此,各级领导,要把严密组织、精简机构,作为能源工业提高“双效”的一项重大措施。
二、精简机构,严密组织
(一)各煤管局(公司)、矿务局、电管局、省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的机关,要改变处室过多、机构庞大、分工过细、职责不清的现状,要根据需要与可能,从实际出发,坚决简化机构,大刀阔斧地裁减那些工作不需要、可设可不设或重复设置的处室,合并那些工作性质、职责相近而人为分设的机构,要坚决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置机构的现象,争取实现把机构总数精简20%—30%的目标。具体要求是:
(1)省煤管局(公司)机关职能机构数(含党群机构,下同)控制在22个以内。
(2)矿务局仍按原煤炭工业部[86]煤办字第512号文执行。即:矿务局机关职能机构数按以下要求控制:
年产1000万吨以上(含10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一类局)27个以内;
年产500—1000万吨(含5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二类局)25个以内;
年产200—500万吨(含2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三类局)23个以内;
年产200万吨以下的矿务局(简称四类局)21个以内。
(3)电力企业按以下限额控制:电管局机关职能机构数控制在29个以内;省电力局机关控制在26个以内。
各单位不得把职能机构计算为非职能机构或直属单位,变相增加机构。
(二)各矿(厂、局)等基层企业管理机关,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大力简化机构。各企业要针对各自生产经营的特点,提出改革机构的方案。要向解放军学习,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一级管一级、一层对一层负责,实行领导节制的要求,合并精简机构,真正改变一个局长直接领导二十多个处(科)室的状况,建立起责任分明,一级抓一级的严格的责任制,减小管理跨度,严密管理组织,实行有效管理。
三、严格核定机关编制及各类人员比例,保证生产第一线有充足的劳动力(一)各省煤管局(公司)、矿务局机关干部编制按以下要求控制:
(1)各省煤管局(公司)干部定员在220人以内。
(2)各矿务局机关干部定员仍按原煤炭工业部(86)煤办字第512号文执行,即一类局:560—660人;二类局:410—510人;三类局:280—360人;四类局:200—250人。
(二)煤炭生产企业各类人员的比例要求是:
(1)管理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8%以下;
(2)服务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18%以下。
(三)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机关人员编制按以下要求控制:
(1)电管局机关:
----------------------------------------------------------------------
| |电管局所在地不设省局| 200 |
|基数(人)|--------------------|--------------------------------|
| |电管局所在地设省局 | 120 |
|----------|------------------------------------------------------|
|机关定员 |基数+电管局直管装机容量(万千瓦)×0.3+所属省局装|
|计算公式 |机容量(万千瓦)×0.1 |
----------------------------------------------------------------------
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0人。
(2)各省电力局机关:
----------------------------------------------------------------------------------------------------------------
|装机容量 | | | | | 401及 |
| | 50—100 | 101—200 | 201—300 | 301—400 | |
|(万千瓦)| | | | | 以上 |
|----------|----------------|------------------|------------------|------------------|------------------|
|基数(人)| 120 | 155 | 215 | 265 | 305 |
|----------|----------------|------------------|------------------|------------------|------------------|
|机关定员 |120+(装机 |155+(装机 |215+(装机 |265+(装机 |305+(装机 |
|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计算公式 |--50)×0.7|--101)×0.6|--201)×0.5|--301)×0.4|--401)×0.3|
----------------------------------------------------------------------------------------------------------------

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0人。
(四)电力生产企业各类人员的比例要求是:
(1)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电力企业职工总数的10%;
(2)生产人员不低于电力企业职工总数的75%;
(3)生产运行人员严格按岗位定员配备。国外进口和新投产自动化水平较高的机组应按国外同类型机组的先进用人水平配备。
油、核各级企业及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水电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各类人员比例要求,由油、核总公司和水电总公司拟定具体办法。
四、减少行政副职,真正建立起出现问题能将责任落实到人的负责制
行政副职多,领导职数多,是形成责任不清、导致内耗、影响效率的直接原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行政副职和领导职数:
(一)行政领导班子职数,按下列限额控制:
(1)电管局、省电力局不得超过一正四副。
(2)省煤管局(厅)一正四副,年产1000万吨以上的矿务局局长一正五副,其他矿务局不得超过一正四副。
(二)“三总师”一般由行政副职兼任,特别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应由相应的行政副职兼任。单独设置“三总师”的,要相应减少行政副职。
(三)要坚决改变“三总师”副职过多的状况。副总工程师的设置,省煤管局(厅)、矿务局、电管局、省电力局不得超过二职。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不单独设置。
(四)各级企业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处(科)室领导,一般设一正一副。
五、把生活服务部门和机构,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要积极推广一些能源企业把生活服务部门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经验。企业举办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浴池、俱乐部、医院等生活服务部门及其机构,在不改变与主办单位领导关系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生产部门与
非生产部门相分离,并逐步将生活服务部门与企业适当划开,实行内部核算,自主经营、定额补贴,并与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企业可以把补贴补在明处。新建企业也可试行将生活服务部门承包给有关专业行业。
六、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减少人员,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特明确以下几条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的机关的编制确定后,一律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再遇有调资升级时,一律按原定编制数核定调资指标。
(二)企业要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范围内,通过实行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或确定不同的奖金系数,使一线工人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明显高于二线或辅助岗位。
(三)副职减少后,鼓励减下来的副职充实基层或从事具体工作,其原来的待遇保持不变。
(四)对干部的提拔和使用,在强调其政治素质的前提下,主要看政绩,对在基层和一线取得突出政绩的干部,要大胆地进行提拔和晋级奖励;对那些政绩平庸的,应及时调离;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
(五)要从基层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管理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先到基层班组锻炼几年,然后择优选拔到管理岗位上工作。
七、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实行归口管理。部确定人事劳动司作为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以能源人编号文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依据。各级能源企业也要确定一个机构作为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除国家和能源部有统一规定者外,任何企业管理机关,都不得以强调上下对口为名,强制要求下级企业对口设置或增设机构。不得把设置专门机构和必须配备专管人员作为企业达标上等级的条件。
(三)各级能源企业管理机关的编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定、审批。机关编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
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这项工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工作进行具体的审批、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超指标配备的机构、人员和班子职数,要求在1992年年底之前,降到规定的限额之内。
严密组织,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实现这个目标,要从现在做起,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当前尤其需要改革创新的胆略与魄力。能源行业各级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为不断提高能源工业的效率和效益做出新的贡献。


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证券公司: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成功地进行了首钢等四家公司股票发行的试点。为进一步扩大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发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发行股票公司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发行方式,现决定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股票。
二、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 系 人:王柱 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附件:公司理赔(给付)服务工作联系一览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08/bjf100.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