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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1:3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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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及经营收入、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借贷资金和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实施货物采购、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是:
(一)5千元以上的专项设备和物资采购;
(二)各种建设工程及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种工程维修、养护及装修;
(三)机动车辆的保险、维修、燃油;
(四)各种服务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政府采购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下,具体承担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八条 对所需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报审批表,并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工程建设、各种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装修的采购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进行预算审查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采购方式:
(一)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采购项目,可由政府采购中心采取集中或询价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应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以确保采购质量;
(二)对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采购原则:
(一)采购货物,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凡采购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本省选购;
(二)凡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凡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
(三)凡服务项目,在服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物业服务企业,凡本市的公共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承做的服务项目,可在本省选用公共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各项采购,本省不能生产,满足不了要求的,经过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到外省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
(一)凡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依法获得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招标;
(二)招标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公开向社会发标;
(三)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评委会,对投标价格的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投标商的资格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政府采购中心认定。
第十二条 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后,采购单位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与中标人协商,并报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可后,方可变更,同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时,应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采购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应在财政收支预算中予以核定,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指标文件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全部自筹的,须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方可自行拨付。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部分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最终审定的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待采购单位对所采购项目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凭借采购单位出具的同意付款凭证,直接将其余款拨
付给采购项目中标人,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拨款凭证,作为采购单位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二)属部分财政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各自所占比例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部门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项目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同级监察部门对招标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行为,市监察部门可随时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据批准的计划进行;
(二)采购方式、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随时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本办法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可能给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责令采购单位中止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需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或经济、刑事责任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实行政府采购却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标人、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自行组织招标的;
(二)开标前泄露采购预算的;
(三)与招标机构、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招标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采购单位、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的;
(二)与采购单位、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招标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采购单位、招标机构串通投标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22日抚政发〔1998〕34号文)同时废止。



1999年3月4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畜牧厅是主管畜牧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畜牧业行业指导、行业执法以及牧区和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建设的职能。
(二)弱化对畜牧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将畜产品评优、技术咨询、检验培训等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逐步下放给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畜牧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畜牧业行业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畜牧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
(二)负责编制自治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全区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四)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全区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五)拟定自治区草业发展、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蝗虫鼠害测报和防治工作;负责自治区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灭火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其引进工作。
(七)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的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对动物的疫病防治、检疫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工作。
(八)协调研究制定全区饲料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对全区饲料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九)负责全区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协调组织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全区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以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定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畜牧厅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性会议组织、新闻发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厅规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畜牧处
负责编制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全区畜牧业抗灾保畜工作和牧业易灾县的防灾设施建设,监督减轻牧民负担工作;负责全疆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协调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开发工作。
(三)兽医处(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负责畜禽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兽药药检等兽医卫生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负责基层畜牧、兽医、草原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搜集并掌握全区疫情信息,监督、管理畜禽疫病防治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全区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的防疫扑灭工作;指导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工作。
(四)草原处
负责拟定自治区发展草业的方针政策和草原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建设、管理、保护及资源开发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并参与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草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受政府委托管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定登记工作及核发草原所有证、使用证;依法落实草原有偿承包责任制;依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区级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指导蝗虫鼠害测报防治站的业务工作。
(五)科教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兴牧计划;负责全区重大畜牧科研课题和科技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实施验收、鉴定成果申报和奖励;负责国内外技术智力的引进工作;指导畜牧系统科技综合示范点的科技推广、技术市场及科技博览工作;负责地方畜牧行业标准的制定、执行、管理及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实施全区畜牧业生产、开发、建设计划;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综合、提出全区畜牧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厅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厅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全区畜牧业统计工作;指导厅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畜牧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畜牧业法规调研、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查处畜牧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全区畜牧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厅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畜牧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五、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一)成立自治区畜牧厅产业发展与牧场管理局,县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具体负责研究拟定全区畜牧业产业化政策及总体规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工作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二)机关服务中心,县级,核定事业编制31名。其中,全额拨款20名,自收自支11名,领导职数3名。
(三)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防五办),不单设机构,在厅兽医处挂牌,核定事业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
(四)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自治区草原监理站(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34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蝗虫鼠害预测预报防治中心站(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县级,事业编制58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七)畜牧志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
办公室管理,维持不变。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外资项目执行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全区畜牧业对外融资及项目合作。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19日,人事部

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
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
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关于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
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