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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0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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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28日,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这一决定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取缔黑市交易,加强价格管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农药的违法活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专营是十分必要的。应进一步统一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专营办法,兴利除弊。为了更好地把专营工作坚定不移地搞下去,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同时,用如下规定:
(一)农业直属直供垦区(含建设兵团、农垦总局、管理局等),继续执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供体制,按农业部、商业部(1989)农(垦)字第102号、商(农)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由垦区组织供应。
(二)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地膜,下同),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由专营部门按计划实行批发价供应,由农技推广部门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在与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当地农民。农技推广部门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应用于技术服务。
(三)中央和地方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专营单位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直接销给农民自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统配的化肥,可逐步推广专营直供(生产企业直供基层供销社)的方式;可实行农民预订、淡旺季差价的办法。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商业业务主管部门等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农资经营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严禁以权谋私,认真负责地做好专营工作。
二、凡列入中央和省(区、市)、计划单列年度计划,作为工业原料用的化肥,仍按原渠道经营,不得倒卖。国家批准承担统配化肥生产任务的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进口备品配件、调剂解决主要原材料所需少量化肥,按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办理。为挖掘企业生产能力,化肥、农药生产厂在保证完成国家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报县以上计划部门(承担中央统配任务的化肥企业,报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审定后,可组织来料加工。其产品可给来料加工单位,用于农业生产;非直接用于农业的,应通过专营单位经营、调拨。企业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属非指令性计划的部分,生产企业可销给任何专营单位。
三、切实安排好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所需原材料,属中央指令性计划统配的品种,由国家计委安排计划,由物资部负责供应,其中化肥用天然气、油分别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负责优先供应;不属中央指令性计划统配的品种,由化工、轻工部和石化总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总公司下达指令性计划,安排供应。所需燃料、电力指标,由有关部门按产量、消耗定额核报,由国家计委戴帽下达给承担中央统配任务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中央安排进口的原材料,首先满足中央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需要,多余部分可补助地方(化肥包装料除外)。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可参照上述国家计划、供应管理办法,由各级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并负责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
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由生产厂与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分别按计划签订产销合同。要切实加强原料基地的建设。对国务院已批准的山西晋东南化肥原料煤基地,化工部要尽快建设好,逐步扩大平价化肥原料煤的供应。
四、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情急用,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中央储备的救灾农药暂定为二万五千吨(成药),所需储备资金,由人民银行商有关专业银行解决,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区、市)的储备量及资金、利息,由各省(区、市)政府参照中央储备办法安排落实。
此项储备任务,中央部分由中国农资公司承担,省(区、市)储备的部分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具体分配方案,分别由中央、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商提出,报同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中央救灾和省间调拨的农药,调出地区必须保证按计划完成,不得封锁,不得行令禁运。
五、专营周转资金要配套。对生产和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保证。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有关专业银行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包括农垦系统、农技推广部门)所需周转资金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进口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银行要保证供应。
六、安排生产计划要切实搞好工商衔接。凡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不含试验、示范和新研制膜),全部由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负责按月度计划,及时收购、储备、调运,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量交货。逾期不能收购或交货的,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非指令性计划的,按工厂隶属关系,由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协调工厂与专营单位的产销关系及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要加强进口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必须按国家安排的进口计划或凭进口配额批件,按经贸部有关规定由经贸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或由经贸部批准的单位对外订货。进口计划的编报(含配额)、货单审批程序及许可证发放等手续,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地方安排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进口货单的提报,仍按现行渠道不变。侨眷捐赠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不收保证金。中央进口的化肥、农药原料及中间体,1990年暂不实行代理价。农垦、农技系统供应和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
八、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全部列为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交通、铁道部门要根据各级农资公司和农垦系统、农技部门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及时组织卸运,保证不误农时。为了支持生产企业正常运转,确保中央统配化肥计划和政策的兑现,其运输与交接,按国务院规定的原则,由工商企业双方协商办理。货款要按银行有关规定及时结算。
九、切实稳定化肥、农药、农膜价格。
(一)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化肥、农药、农膜及相配套的原材料价格时,要协调好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支持化肥、农药、农膜企业生产。对所需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和外汇,要尽力安排平价供应,或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补贴,以保证农用工业生产的稳步增长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中央、地方统配的化肥,要保证兑现国家粮肥挂钩、棉花奖售和救灾等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用肥。这部分化肥实行综合价还是平价,由各省(区、市)政府决定。其余部分化肥,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7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了支持农药生产,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产品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出厂价。农资部门的零售价,在减少销售环节、改进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指令性计划按三级,其余按二级批发、一级零售或直供发生的费用,保持经营企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由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
十、切实把农资专营工作组织、协调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把专营工作做细做好。要充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销售、进口和运输中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间在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省(区、市)内需要协调的问题,由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或省政府指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地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做好。
对认真执行中央、省(区、市)计划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制定。对违反专营政策、规定者以及积压农资延误农时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要从严查处。平价或综合价化肥、农药、农膜及其原料转为议价销售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经办人的责任。倒卖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和进口许可证及无证进口者,除没收其产品交农资专营部门处理外,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惩处。产销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8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补支、追回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

一、追回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 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 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操作流程
  1.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三份,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各留存一份。
  (3)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
  2.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
  (1)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认真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
  (2)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费用审核的原则,在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调出原申报数据信息,进行追回业务操作。
  3. 追回的医疗费用明细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明细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拒付明细单》中标明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下载。追回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补支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
  (二)操作流程
  1. 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申请审批单》的姓名、身份证号、原始单据总金额及已支付金额等内容并签字盖章后,送交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后,认真核查,确实应给予补支的,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中填写审批意见,审定补支的金额,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补支。
  3.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按审定的补支金额对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支。补支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补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4. 补支的医疗保险费用信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和《支付通知单》传递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
  5.补支医疗保险费用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略)
     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为支持各地开展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它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应急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后):

  (一)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材料,负责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9/P020111008572841720990.xls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
(20 年度)









申报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 概述
1.1 基本情况
简述省区航道、航运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1.2 航道及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损毁原因、受损情况、对航运、通航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1.3 应急抢通实施总体情况
实施的项目、主要措施、工程量及费用等。
1.4 应急抢通的总体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1.5 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
2 应急抢通项目实施情况
(每项应急抢通项目按以下要求编写)
2.1 ××应急抢通项目
2.1.1 时间、地点
应急抢通项目所在河流的名称、河段、航道养护等级和维护类别、损毁时间等。
2.1.2 应急抢通原因及必要性
因洪水、枯水、流冰等特殊水情,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通过能力降低、滞航、堵航、断航、通航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需对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进行应急抢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1.3 应急抢通项目内容及实施情况
2.1.3.1 测量
测量范围、测量方案、测量时间、测图比例及工程量等。
2.1.3.2 航标
航标配布现状、损毁情况、恢复与调整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3.3 疏浚
航道出浅情况、疏浚方案、实施时间及疏浚工程量等。
2.1.3.4 整治建筑物
护岸、护滩、坝体等整治建筑物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5 过船建筑物
过船建筑物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设施、引航道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6 其他
清障、扫床等抢通内容和航道工作码头、船艇、站房、观测、监控设施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4 应急抢通费用
测量、航标、疏浚、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等单价及费用。
2.1.5 应急抢通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2.2 ××应急抢通项目


3 问题及建议

附件:
1.20 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汇总表;
2.图片及影像资料,主要包括损毁情况、修复过程、实施效果等;
3.气象、特殊水情、台风、冰情、泥石流、滑坡、地震等有关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5.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排版格式要求

按Word或Wps排版,页面设置参数为:
页边距:A4版面,纵向,上下边距各2.5cm,左边距3.0cm,右边距2.5cm;
版面:行距28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题目:仿宋二号加粗。
标题:
一级标题:1 、2 ……小三号仿宋加粗;
二级标题:1.1、2.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1.1.1、2.1.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下设标题依次排列为1.1.1.1……,四号仿宋不加粗。
标题左缩进0字符,章节序号与标题名之间空1个空格。
正文:四号仿宋,段首左缩进2字符,段前和段后均为0磅。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附表:A3版面,横向,表名居中,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4,表内字体为仿宋,字号为8。
报告统一插入页码,下边距1.75cm,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