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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8 23:1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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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科安[2001] 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各地都进行了宣传贯彻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如产品范围界定不清、证书发放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现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产品范围界定、划分问题:1、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发放要严格限制在十类产品范围之内;2、第四类、第十类产品原则上是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硬盘录像机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等)暂不发生产登记批准书;3、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列入报警控制器类,参照报警控制器标准执行,由检测中心制定检测细则。

二、没有标准的产品如何掌握的问题: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电子密码锁、硬盘录像机、机动车报警联网系统五类产品列入发证范围,可持部属两个检测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今后各地如认为有其它需要单列的产品,可报部技防办,由公安部审批并公布。

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细则由部属两个检测中心针对不同产品,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分别制定。

三、同类型不同型号产品的检测问题:对在设计、结构、材料、关键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标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产品,允许在一个检测报告中包合多种型号的产品,如何分类由检测中心根据送检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型式检验周期和批准书有效期的问题:型式检验周期为两年,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在年检时,检测报告必须在有效期内。金库门允许检测单位到现场进行检测。

五、产品销售出省函问题:取消出省函,各地技防管理部门需要核实、了解有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情况,可通过部技防办每季度的通报和有关的安防信息网络查寻。

六、年审问题:年审只针对企业有无变更、生产情况有无重大变化以及检测报告有效期三个方面进行。

七、罚款细则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商法制部门制定。

请各地及防管理部门参照执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请于8月15日之前将生产等级批准书发放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批准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联系电话等)汇总报科技局三处。

 

公安部科技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9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除应标明“有限公司”的字样外,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主要管理机关所在地。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确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包括外商投资者)共同出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四)各出资人的出资种类、出资额、折合为股权的比例;

(五)各出资人的出资期限;

(六)各出资人的特别利益或报酬的种类、数额、支付办法。

(七)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办法;

(八)公司设立过程中临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权限;不设临时机构的,共同委托承办设立事宜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九)出资人违反协议时应对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的责任;

(十)公司设立不成时,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签订协议的日期。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

第八条 不同行业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计算)为: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500万元;

(二)仓储业200万元;

(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公共饮食业100万元;

(四)商业、物资供销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50万元;

(五)工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30万元;

(六)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10万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章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所经营的几个行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之和。

在《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其资本额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补足资本。

第十一条 经营港口、海洋运输、机场、航空运输、铁路等大型项目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缴足出资的期限可放宽到五年,首期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

第十二条 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兑换的外币。以可兑换的外币作为出资的,应按设立公司的协议的规定,按缴款当日的外汇牌价或外汇调剂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第十三条 出资人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 出资人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效状况证明、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实用价值资料、作价的计算根据以及出资各方签订的协议或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出资人约定以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参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办法办理,但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出资人应作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司登记除应提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规定提交下列补充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协议书;

(二)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

第十八条 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该派出机构辖区内的公司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依法进行公告。

前款登记与公告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并应由登记机关进行重新公告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除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行为人应对其行为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异地公司在特区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登记。

第三章 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公司的股东人数因股东中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而不足二人时,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在限期内吸收其他人加入。逾期未有出资人加入公司的,公司应予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但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国有企业不受此限。

公司的股东人数因股东中的自然人继承或法人分立而超过五十人时,应报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修改章程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资本。违反者,由登记机关参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增加资本时,应在增资决议中明确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比例或数额。增资决议中未规定增资方法时,应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二十七条 股东转让股权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由股权最多的股东召集。

第二十九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设立公司协议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确定董事或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用一至数名经理。经理人数为二人以上时,应确定其中一人为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员工监事的比例应占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应有一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出任监事。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每一结算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但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反《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追回违法分配的利润。不能追回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设或者撤销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章程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条例》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有关的决议或同意文件;

(三)经修改的章程及原章程的条款对照表;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条例》一并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43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价格进行确定的活动。
二、房屋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五类。
三、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用房的评估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1+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用途房屋基准重置价格+同类用途房屋评估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金额+装修补偿金额。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1+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用途房屋基准重置价格+同类用途房屋评估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四、其它未涉及的内容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普陀、岱山、嵊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有关因素界定表

一、定海城区2002年砖混半框架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单位:元/㎡
房屋用途地段等级 住宅用房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用房 其他用房
一 类 3000 18000 2800 2000
参照住宅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
重置价2800
二 类 2600 12000 2400 1800 2350
三 类 2100 6000 2000 1600 1900
四 类 ≤1800 3500 1700 1500
重置价 750 900 750 1000

备 注:1、区位差价系数幅度:-50%至+30%
2、住宅其他因素的幅度:-30%至+20%
3、商业用房其他因素的幅度:-35%至+20%

二、舟山市2002年住宅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结构主方向 朝东 朝南 朝西 朝北
差价率 -2 0 -6 -7
备 注:1、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2、钢混、砖混结构条式住房,按主方向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系数;

三、定海城区2002年商业用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单位:元/㎡
地段等级 基准价格 一层 二层
一 类 18000 100% 25%
二 类 12000 100% 30%
三 类 6000 100% 40%
四 类 3500 100% 60%
备 注:商业用房三层以上按办公用房考虑


四、舟山市2002年住宅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层次总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4
二 +3 +2
三 0 +4 -4
四 0 +4 +9 -13
五 0 +4 +9 +7 -20
六 0 +4 +9 +7 +2 -22
七 0 +4 +9 +7 +3 +2 -25
备 注 1、小高层的房屋七层(含七层)以下每层减10元/㎡,七层以上每层加10元/㎡2、本表也适用办公用房3、本表为平屋顶房屋的层次差价率,对于现浇坡屋顶房屋的层次差价率参照平屋顶房屋,但顶层的层次差价率增加+4%

五、舟山市2002年住宅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

序号 其他因素 修正情况 修正系数 备 注
一 功能布局(-10%至+5%) 好 0%至+5% 室内布局合理,采光通风好,卫生间建筑面积4.5㎡以上,房屋建筑面积60 ㎡以上,
一般 -5%至0% 室内布局一般,采光或通风一般,卫生间建筑面积3㎡以上,房屋建筑面积60 ㎡以下,
差 -10%至-5% 室内布局不合理,采光或通风不好,卫生间建筑面积1.5㎡以下或无卫生间,房屋建筑面积30㎡以下,
二 居住环境(-20%至+10%) 好 0%至+10% 属物业小区,周围环境安静,小区绿地率达到25%(含25%)以上,小区容积率小于等于1.3,出路方便,附近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等软配套优,城建配套优
一般 -10%至0% 属一般小区,周围环境一般,小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下,15%以上,小区容积率大于1.3,出路一般,附近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等软配套一般,城建配套一般
差 -20%至-10% 不属小区,周围环境噪杂,绿化差,出路不便,周围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等软配套差,城建配套差
三 建筑结构形式(0%至+5%) 特殊 0%至+5% 视建筑结构复杂程度而定
一般 0%
备 注:1、办公、工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其他因素修正参照住宅;
2、分值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3、城建配套主要指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



六、舟山市2002年商业用房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

序号 其他因素 修正情况 差价率(%) 备 注
一 建筑结构形式(0%至+5%) 特殊 0%至+5% 视建筑结构复杂程度而定
一般 0%
二 房屋深宽比(-5%至0%) ≤2 0% 深宽比每增加0.05,差价率增加-0.5%,在0、0.05、0.1之间的深宽比,按最靠近划分等级原则取差价率
2.1 -1%
2.2 -2%
2.3 -3%
2.4 -4%
2.5 -5%
三 房屋层高(-10%至+5%) 4.5至5.5米 0%至+5%
3.5至4.5米 -5%至0%
3至3.5米 -7%至-5%
3米以下 -10%至-7%
四 商业环境(-20%至+10%) 好 0%至+10% 周围商业氛围优,方便停车、休息,购物环境优,建筑物布局合理,内设电梯、中央空调,城建配套设施优
一般 -10%至0% 周围商业氛围一般,停车、购物环境一般,建筑物布局一般,无电梯、中央空调,城建配套设施一般
差 -20%至-10% 周围商业氛围差,停车、购物环境差,建筑物布局不合理,城建配套设施差
备 注:分值均含下限,不含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