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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3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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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能源部

为了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须从新电厂开始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以带动全国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根据199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

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新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是设备大型化、技术现代化、控制自动化的现代化电厂。为了使这样的新型电厂成为管理模式新、人员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以推动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必须着重对电厂的管理模式和内部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对新建大型电厂,从设计、施工开始,就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符合新的管理模式的建设标准,从生产准备开始,就按着先进的管理组织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组织生产,从而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局面,大幅度提高“双效”,使电厂管理达到新的水平。
二、实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范围及其内涵
范围:凡新建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均可作为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新型电厂。
新的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以“三新”实现“三高”,即对内部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采用新的装备及其技术,建立新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运用新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方式,配备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达到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目的。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双效,必须对电厂从管理组织、管理模式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一系列方面,进行有突破性的重大改革,实行以下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的定员标准(进口机组定员表附后)。以二台35万kW机组的电厂为例,定员为450人(平均每千千瓦0.55人):
其中:运行人员160人
机组维护人员75人
热控人员40人
化学人员28人
其它生产人员52人
管理、政工人员80人
服务性管理人员15人
(二)实行单元集中控制值班方式
运行人员每值45人,其中:
集控室:14人(单元长1人,值班长1人,值班员1×2人,
操作员2×1人,助理操作员2×1人,巡检员3人,网控2人,
灰场1人)
附属设备:8人
燃料运行:13人
化学运行:6人
备 员:6人(集控室每值2人,附属设备每值1人,
燃运每值2人,化学每值1人)

(三)设置精干的机构
电厂设行政事务部、生产部、经营管理部、政治工作部(供参考)。
下设检修部、运行部、燃料部。
厂部设厂长1人,厂长助理1人,三总师。
各部门只设主任1人,不设副职,设若干专业师。
(四)实行新的设备检修体制
电厂不配备大、小修人员。大、小修采用外委或招标外包办法,同有关检修公司签订合同。
电厂的维护力量主要负责设备缺陷的消除。
检修计划由生产部提出,主要包括设备定检及消缺内容。
检修的技术要求由检修部提出,并派联络员检查质量、进度。
大修备品配件承包或委托有关关联公司采购、加工。
(五)采用新的设备运行管理方式
运行实行四班三运转。日常运行的四个值,直接由运行部主任领导。
运行除抓日常运行工作外,主要抓培训工作。
培训的重点是运行。培训方法主要为入厂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主要在模拟机上进行。要按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及评记成绩。
(六)采用新的后勤服务管理模式
电厂的生产服务设施、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及电厂的绿化、卫生、清扫等,均实行外包。电厂只配几名服务主管进行监督。
(七)实行新的用工制度
新厂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依据新定员标准核定的定员,可以自行招收录用职工,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自主用工、灵活用工。可根据签订的合同,辞退职工。
(八)实行新的用人制度
新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一律实行聘任制。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上岗,能上能下。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的界限。
(九)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新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技能工资单元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晋升;岗位工资主要按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要求等,通过岗位劳动因素测评、划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通过岗位(职务)的提升增加工资。
四、主要要求
(一)设计及装备
电厂的最终规模应通过设计一次确定;同一电厂应采用单机容量相同的机组;电厂主控室应按实行机、炉、电集中控制的方式设计、安装;电厂的附属设备应按自动控制、便于兼管、利用巡检的管理原则进行设计;除灰、除尘、循环水、燃煤运输、输煤系统、主控室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国内成熟的、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新电厂在建设的同时,应安装模拟培训机。
(二)人员素质
(1)运行人员:
值长:必须具备大学本科的电力类专业的学历,有从事运行工作7年以上并有担任单元长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上岗前应经过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单元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的电力类专业学历,经过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有2年以上的本专业运行值班长的实际工作经历。
值班员、操作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应有从事运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助理操作员、巡检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校毕业并经专业培训合格者。
其它运行人员按部颁火力发电运行人员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2)管理人员:
厂长: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电力类专业的学历,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在电厂有担任部门负责人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其它管理人员:按部颁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五、相关政策
对于实行上述新的管理办法或已达到新的管理标准水平的新型电厂,国家将在现行政策上予以调整,以保证实行这些新管理办法的外部条件。这些政策主要是:
(一)电厂委托承包或外包的工作项目,如设备大、小、修、备品配件购置、生活、生产服务设施、福利性设施、绿化、卫生、门卫、医疗、学校等外包后,所发生的费用允许进成本或在相应渠道列支。
(二)制定适应新电厂新管理办法的建设标准,尤其对电厂建筑面积的设计、审查标准要进行修改,要考虑检修公司的公寓,职工住宅一律按标准较高、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商品房建设,要按保证职工每人有一套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审查和建设。
(三)提高工资水平。在核定工效挂钩基数时,对新型电厂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掌握并予核认。
(四)要相应修改运行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和有关财务制度。
六、组织试点
(一)采取推荐和申请相结合的办法,选择一些新电厂先进行试点,目前,拟选择北仓港、石洞口二厂、铁岭电厂、华能大连电厂、福州电厂、上安电厂、岳阳电厂、利港电厂进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试点工作。
(二)正在开工建设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新型电厂,一律按新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三)已经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为20万kW机组电厂也可申请参加试点,并应按这个新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四)凡经部批准进行新管理办法试点的新型电厂,达到新的管理水平后,均可执行上述政策和享受相应待遇。
(五)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网、省局依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报部核备。
进口机组定员表
--------------------------------------------------------------------------------------
|单机容量(万千瓦) | 50以下 | 50及以上 | |
|--------------------|--------------------|--------------| 备 注 |
|机组台数(台) | 2 | 4 | 2 | 4 | |
|--------------------|------------|------|------|------|----------------------|
| 合 计 | 450 |698|508|819| |
|--------------------|------------|------|------|------|----------------------|
|一、生产人员 | 355 |588|393|694| |
|--------------------|------------|------|------|------|----------------------|
|1.集控室值班 | 64 |130| 70|140|值长1、单元长1、值 |
| |(16×4)| | | |班员2、操作员2、巡 |
| | | | | |视员3、助理操作员 |
| | | | | |2、灰场1、网控2、备|
| | | | | |员2 |
|--------------------|------------|------|------|------|----------------------|
|2.附属设备值班 | 36 |64 |36 |64 |备员每班1人×4 |
| |(8×4) | | | | |
|--------------------|------------|------|------|------|----------------------|
|3.燃料运行(上煤)| 60 |80 |80 |150|备员每班2人×4 |
| |(13×4)| | | | |
|--------------------|------------|------|------|------|----------------------|
|4.化学 | 28 |24 |34 |40 |备员每班1人×4 |
| |(6×4) | | | | |
|--------------------|------------|------|------|------|----------------------|
|5.维护人员 | 75 |140|75 |150| |
|--------------------|------------|------|------|------|----------------------|
|6.热控人员 | 40 |80 |46 |90 | |
|--------------------|------------|------|------|------|----------------------|
|7.其他生产人员 | 52 |60 |52 |60 |运输30、通讯8、计算|
| | | | | |机10、远动2、热效 |
| | | | | |率、金属监督2 |
|--------------------|------------|------|------|------|----------------------|
|二、管理、政工人员 | 80 |95 |100|110| |
|--------------------|------------|------|------|------|----------------------|
|三、服务性管理人员 | 15 |15 |15 |15 | |
--------------------------------------------------------------------------------------

注:1.运行按四班三运转,定员人数含备员人数;
2.国产机组按标准增加20%--30%的定员;
3.上煤按五段皮带陆路运煤。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府〔2006〕41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二○○六年五月  日

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市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住农村地区的城镇户口居民、城市建设征地农转非居民等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可以户(本户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垦及华侨农场暂不列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医药费用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1日,一年内受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并持证就医及报销(当场减免医药费)。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及烈属等群体的参合金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统一缴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合医管委”),负责全市合作医疗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农合医管委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考核奖惩等。
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全市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全称为“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万宁市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市农合医管委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营运和管理,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负责审核、认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
(四)负责农民《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
(五)对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六)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与处理;
(八)定期向市农合医管委报告工作,执行市农合医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与传递;
(十)对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 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农合医管委”)。由各镇领导、卫生院院长、农税所所长、村委会(社区)书记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上级农合医管委(办)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农民自愿缴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扶持资金;协调处理本镇合作医疗的其它事项等。
镇农合医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农合医管委办,配备人员2—3人。其职责是:协助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做好本镇所管辖区内的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代收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协助市农合医管委办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初步审核;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受镇农合医管委委托,对本辖区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日常工作;完成镇农合医管委及市农合医管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分别设“合管站”,其职责是为参合农民提供相应的诊疗和费用补偿服务。
各卫生院相应设立“卫生院合管站”,其职责是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执行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和规定,协助镇农合医管委办做好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报销及住院医药费起付补偿工作。
第十条 各村委会(社区)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或社区农合医管理组”),人员以村委会(社区)书记、主任、会计、乡村医生、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引导、发动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筹集、上缴合作医疗资金;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完成上级农合医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十一条 市农合医管委办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镇农合医管委办、卫生院合管站、村(社区)农合医管理组工作经费由各镇财政负责解决。工作经费按农村居民人数人均1元安排。
第三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筹资水平为: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
(二)市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三)省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2元;
(四)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三条 鼓励、倡导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辖区内的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同时,镇农合医管委委托本镇农税所负责征收本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的参保金,出具“海南省政府非税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及时存入“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于每年的5月1日-6月30日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可提前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多年参合金,但不能逾期补缴。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滚动式筹资模式”,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消费结报费用时,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镇农合医管委可委托定点医疗机构续征(代扣代缴)该户的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第十八条 对已参合农民在下一年度未继续参合者,其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不得退还,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第十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员会(社区)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卫生院合管站,由卫生院合管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农合医管委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农合医管委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市农合医管委在农业银行万宁支行设立万宁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收缴划拨
(一)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农税所代收后及时转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经省财政、卫生部门对全市参合的实际人数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资资助部分由市农合医管委办统一接收,并及时纳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农合医管委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营运并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市农合医管委办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农合医管委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金)和家庭账户基金,统一在市内农业银行专户储存,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基金分配为:
(一)住院医疗基金按人均40元提取,用于参加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比例的补偿;
(二)家庭账户基金按人均10元提取,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医疗、定点药店购药和自愿要求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
(三)风险储备金按人均2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和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困难及意外情况(如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的应急等。
第二十四条 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市农合医管委办每月向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前十天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
第五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以保大病住院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适度补偿门诊医药费用。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规定补偿范围(如按住院或门诊报销、个人自费项目等)、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
第二十六条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药店购药和住院治疗,有权按下列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获得合作医疗基金对其医疗费用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
1.疾病补偿范围。
(1)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和住院分娩(高危产妇按住院治疗补偿)、定点药店购药、所规定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病种均可按规定获得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
(2)规定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的病种为:二期以上高血压(含二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重症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肝炎,中风后遗症,癌症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12种。
慢性病病种的鉴定以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为准,精神病的鉴定以专业防治机构的鉴定为准(无需转诊可直接在专业防治机构治疗)。参合农民慢性病患者必须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家鉴定报告、疾病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以往的病史病历证明到市农合医管委办申请办理《慢性病医疗证》,凭《慢性病医疗证》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报销。
2.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医药费。
住院:补偿医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执行,危重病症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经申请市合管委办批准后列入报销范围;普通床位费(按20元以下/天标准)、手术费、中医针灸、推拿治疗费用、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透视及拍片)费;常规化验费、细菌培养+药敏、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费等医药检查治疗费用。
3.住院特殊治疗服务项目的补偿范围。
CT、核磁共振、彩色B超、内窥镜检查、造影,急救车费,高值医用材料,χ刀、γ刀,血液透析,高压氧仓治疗,危重病症监护仪监护等特殊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按35%报销补偿。
4.用中医药治疗的住院费用在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标准:家庭账户实行包干使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药店购药和申请健康体检,可一次或多次用完为止,当年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的参保金,也不得退返现金。
2.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卫生院一次性住院费在60元以上、市级(二级)医院一次性住院费在300元以上、三级医院一次性住院费在600元以上。
当年内有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只限定一次,即以上一级医院的起付线为基数扣除。
(2)封顶线:住院医药费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12000元。
(3)补偿比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类、按比例补偿。
①在市内各定点卫生院住院,先扣除起付线部分后,补偿比例为65%;
②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扣除起付线部分后,补偿比例为50%;
③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先扣除起付线部分后,补偿比例为40%;
(4)单病种收费与定额补偿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住院补偿计算办法: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合作医疗住院基金中按比例补偿。其计算公式如下:
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范围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3.住院分娩补偿:参加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每人200元定额补偿。
4.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立起付线,按门诊医药费的50%标准给予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1000元。其补偿费用不占用家庭账户基金,从住院医疗基金中支付。
5.参合农民的一次性住院补偿扣除起付线后,补偿比例达不到20%时,按本次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20%给予补偿,但一年度里多次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
6.因患大病个人补偿超过封顶线而难以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申请,经镇农合医管委初审同意、市农合医管委办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农合医管委批准,每季度统一从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
(三)补偿方式
1.门诊费用补偿方式: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采取现场减免(减免补偿部分)兑现。
2.住院费用补偿方式:
(1)参合农民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时,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站对患者住院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后按比例当场给予减免(住院分娩的参合农民,在出院时只需提供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住院资料、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定期到市农合医管委办申请审核、结算。
(2)参合农民经批准转到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转院后的住院医药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服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影印)件、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正规收据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农合医管委办申请报销,市农合医管委办1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审批结付。
(3)参合农民在市外、省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
(4)到市农合医管委办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参合农民意愿,可以在市农合医管委办领取,也可以由市农合医管委办下拨给当地卫生院合管站,委托其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就(转)诊交通旅差费;
(二)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涤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病历工本、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会诊、护理)、优质优价(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自请护士等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减肥、增高、增胖、出入境体检项目,预防性、保健性诊疗项目,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近视眼矫正术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保险费,性病治疗、戒毒治疗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无保险赔付的除外)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特大自然灾害所致的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四)使用《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药品的费用;
(五)无有效转院手续的住院治疗或在非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急救者除外);
(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及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第六章 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和市农合医管委办对申请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市、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个体诊所实行资格确认,对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签订协议,同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诊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临床上首选药品应为国产药品,不随意使用进口药品,不滥用药、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药。不滥开大型检查项目和重复检查项目,不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同时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特殊检查服务项目及重复检查项目必须经患者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可进行补偿。如未经患者签名同意使用,或虽有患者签名,但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用药和检查,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优惠,保证其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单独建立合作医疗资金收付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上报,一月一结账。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上个月结算材料时间,经市农合医管委办审核后,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结算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赴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时,由市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经市农合医管委办审批同意。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转诊制度,既要保证需要转诊的病人及时转诊和治疗,又要控制不应该转诊的病人转出,同时上级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将恢复期和康复期病人转回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因急诊、抢救或在外地生病不能按规定程序到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可以在就近具备住院条件的公立医院就诊住院,但必须在住院七日内由患者亲属或委托他人向市农合医管委办报告,并凭急诊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市农合医管委办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检查评估。经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定点资格的依据;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市农合医管委办每月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中预留5%的费用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时,根据对其纳入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比例、实际补偿比例、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等指标的考核结果,再予一次性支付。
笫七章 合作医疗基金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占20%),由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任监委会主任,下设办公室,机构挂靠市监察局,负责日常监督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和向社会公开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市农合医管委办要定期向市农合医管委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营运、管理及服务等情况。市农合医管委要定期向市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市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农合医管委办与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市农合医管委办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入、出院病人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第四十二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半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营运情况实行公示制。每季度末市农合医管委办应将合作医疗资金营运情况以简报、电视、报纸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各村委会(社区)要把本村(社区)参合农民住院就医费用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镇、村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公告栏,向社会公告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住院、慢病门诊费用报销情况,以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具体数据由市农合医管委办及时提供)。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市农合医管委办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七条 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由市农合医管委会同市卫生局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八条 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农合医管委会同市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农合医管委会同市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市卫生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农合医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诊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农合医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4]1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时代和历史发展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青年人才是党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和突击队,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决定着整个人才队伍的前景。培养造就大批青年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2.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党与团的特殊政治关系,决定了共青团必须积极协助党做好青年人才工作。党管人才原则的确立,对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共青团要履行好职责,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就必须紧紧抓住为党培养青年人才这个着力点,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在共青团这所大学校中锻炼成长,最广泛地团结、凝聚青年人才,为党的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3.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共青团竭诚服务青年的重要内容。竭诚服务青年是共青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青年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学习知识、走向社会、寻求发展的起步阶段,成长成才是当代青年的根本需求。抓住这一根本需求,就抓住了服务青年的关键。共青团竭诚服务青年,就必须全面加强青年人才工作,切实为青年的学习、创业提供服务,关心青年成长,帮助青年成才,促进青年全面发展。

  4.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开创共青团事业新局面的重要生长点。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整体提高广大青年的综合素质,就能够赢得青年的信任和拥护,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共青团事业全面持续发展。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工作,始终将培育“四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党和国家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青年人才,初步形成了具有共青团特色的青年人才工作格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对共青团进一步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团必须深刻认识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青年人才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务求实效上做文章,在不断创新中求发展,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5.新世纪新阶段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党的人才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大力实施青年人才开发计划,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青年全面发展。以青年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为着力点,紧紧抓住青年人才培养、凝聚、举荐、配置四个关键环节,大力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开放互联、整体推进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充满活力、面向社会的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格局,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队伍,引导各类青年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6.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青年人才工作。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青年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年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验青年人才工作的根本标准,源源不断地为党培养、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人才。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循青年人才成长规律,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青年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青年人人都作贡献,人人奋发成才。

  ——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服务青年全面发展。把服务青年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把做好青年人才工作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青年把个人成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结合起来,促进青年在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 坚持学习育人、实践育人。努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引导青年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为青年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充分发挥共青团实践育人的优势,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切实增强青年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着力提高青年的创新能力。

  ——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认真总结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经验,在落实、深化现有工作项目,突出工作品牌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和青年需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和完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

  三、大力培养青年人才

  7.始终把提高青年人才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培养造就党需要的青年人才,带领青年人才跟党走,是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的根本目的。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引导青年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注重调动青年人才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青年人才在实践中自我体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注重改造主观世界。

  8.着力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适应知识经济深入发展和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通过读书学习、技能培训、岗位实践等多种手段和途径,努力培养高素质青年劳动者。

  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以培养高技能青年人才为重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实施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同业交流等活动。建立青工资质考评认证体系,组织青年技术工人专场职业资格鉴定,帮助参加计划的青年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提升一个等级。

  实施青年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工程。依托团属院校和各类青年培训机构,深入开展职业指导师、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鉴定项目和通用管理能力、职业英语能力测评项目的培训与认证,帮助青年掌握更多职业技能。推动团的职业技术培训与国家职业技术培训接轨,实现团的青年职业培训系统化、证书化。

  深化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以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为重点,通过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发布会、发展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聘请青年创业导师、推广国际劳工组织“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与英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合作开展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等方式,帮助青年掌握创业本领,成为创业人才。

  实施农村青年人才开发计划。积极开展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青年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面向农村青年广泛开展科技推广、职业培训等工作,重点培养一大批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引导和帮助青年农民掌握更多技能,积极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以“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为统揽,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维护权益等服务。设立进城务工青年自学成才奖励基金,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创业本领。

  深化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牵动,在青少年中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传播科学的学习方法,形成勤奋学习的浓厚氛围。重点抓好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主题读书活动,巩固和扩大新世纪书屋、读书俱乐部、读书基地等读书阵地,推出一批图书精品,广泛开展读书竞赛、知识竞赛等活动。

  9.把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摆上重要位置。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意识、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高层次青年专家和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重点,通过举办青年创新论坛、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等方式,促进各领域高级青年专家队伍建设。以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重点,帮助优秀青年企业管理人员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科技的合作与竞争,促使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深化博士服务团活动,组织更多青年人才到西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引导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在扎实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探索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合作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进一步加大青年人才境外培训工作力度,实施专业培训合作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种专题团组出国(境)培训。

  10.以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统揽,促进青年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整合深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强化素质拓展训练,全面推行《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广泛开展“挑战杯”、“三下乡”等校园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青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营造丰富多彩、富有特色、导向清晰、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为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帮助青年学生确立成才目标,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努力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通过人生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1.努力提高青年工作者综合素质。建设一支以团干部为骨干,能力强、素质高、德才兼备的青年工作者队伍,对做好青年人才工作至关重要。要在团干部中深入开展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培训,进一步做好新任职团干部培训和团干部挂职锻炼、在职学历教育、出国(境)培训等工作,深入实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围绕团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各类工作项目培训班,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工作人员、青年学科研究人员等职业青少年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研究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

  12.充分发挥团属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加强团属院校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使团校成为团干部培训的主渠道、青年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按照股份制合作办学的方式,引入民办机制,筹办中国青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为龙头,带动全团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开发区、创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分级分类建立青年人才培养基地,为青年实习、实践提供场所,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努力构建以中青网为龙头,以各级各类青少年网站为骨干的网上服务新阵地,强化网络的教育培训功能,更好地为广大青年学习成才服务。进一步发挥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基地、青少年素质拓展基地等各类青少年阵地在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四、广泛凝聚青年人才

  13.充分发挥青联、学联等青年组织和社团吸引凝聚青年人才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探索团组织联系青年人才的新渠道、新方式,用感情联系人才,用活动吸引人才,用事业凝聚人才,增强青年人才的群体优势。进一步加强青联、学联、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和社团建设,使之成为青年人人向往的“人才高地”。适应新型行业、领域的分化和发展,增设和调整青联界别,更广泛地团结和凝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高层次青年人才。继续加大青少年法律研究会、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各种专业青年团体的建设力度,通过联谊会、论坛等形式,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扩大团的工作阵地,最大限度地覆盖、吸引青年人才。按照“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凝聚青年”的工作理念,全面推动城乡社区青年中心建设,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新形势下共青团领导下的集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

  14.大力吸引和凝聚海外青年人才。配合国家留学人才回归计划,深入开展海外青年人才为国服务活动。积极宣传祖国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与留学人员政策,更广泛地组织和动员海外青年人才以不同方式投身祖国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吸引海外青年人才的工作项目,把开展集中活动与经常性活动结合起来。成立全国青联海外学人联谊会,建设中华海外学人网,拓宽与海外青年人才联系的有效渠道。进一步深化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周等活动,加强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基地、园区等有形载体建设,促进海外留学人员以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和直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多种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探索灵活的组织方式和活动平台,覆盖、吸引和凝聚跨国公司在华机构中的青年人才。

  15.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青年人才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了大量青年人才,是青年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把新的社会阶层中各类青年人才纳入共青团的服务范围,逐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青年人才在各种青年组织、社团中的比例。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青年人才要一视同仁,在表彰奖励、培训、信息资源等方面统一考虑、统筹安排,在就业创业、权益保护、文化需求、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

  五、积极举荐青年人才

  16.大力表彰、宣传青年人才。继续做好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创新奖、杰出青年农民、青年岗位能手、杰出进城务工青年、杰出青年外事工作者等各级各类青年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针对青年人才群体的变化和工作领域的拓展,有计划地推出新的评选项目,努力把各行各业的青年人才纳入共青团的表彰激励范围。通过评选,广泛发现优秀青年人才;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人才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各类优秀青年人才、优秀青年集体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发挥青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团属新闻媒体在宣传优秀青年人才中的主导作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鼓励青年干事业、支持青年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

  17.拓宽举荐渠道,为青年人才施展才华搭建舞台。深入开展青年科技创新行动、青年文化行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为青年人才建功立业、展示才华提供机会,搭建舞台。加强各类青年典型、青年学科带头人等青年人才的跟踪培养工作,积极探索向党政、社会举荐青年人才的有效途径,促进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出成果、担重任。配合做好大学生选调工作,举荐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艰苦环境和丰富的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努力发现、选拔一批有潜力的大学生进行重点培养。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源源不断地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六、促进青年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18.强化青年人才中介服务。建设中国青年创业网、中国青年科技信息网、中国农村青年信息网、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库等青年人才信息系统,完善青年人才资源社会预测、信息收集、趋势监控、流动引导的信息化服务网络,拓展青年人才资格评价、价值咨询等服务领域,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覆盖广泛的青年人才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类青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举办各级各类青年人才交流会,定期开展网上招聘会。把青年人才交流、青年人才论坛、青年人才发明成果展示等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实现青年人才、智力、资金、项目、信息的有效对接。

  19.推动青年人才合理流动。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柔性流动观念,推动出台有利于青年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促进青年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组织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加强组织、招募、选派、培养、管理、保障等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适当扩大实施规模,普遍实施地方项目,推动全国项目和地方项目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协调发展。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为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深化青年星火西进计划。采取在东部地区抓示范基地、在西部地区抓示范县,组建专家服务团等办法,推进东西部地区互动开展科技培训、科技示范、科技协作和科技服务,推动东部科技项目西进。

  深化青年企业家西部行、东北行活动。组织青年企业家到西部和东北等地区考察交流、经贸洽谈、投资开发,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

  深化“金桥计划”。通过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创业扶持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建设,推动科研与产业结合,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海外学人与国内建设之间架起人才与经济对接的桥梁,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以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为龙头,推动“金桥计划”在省级以下普遍开展。

  七、进一步完善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机制

  20.不断完善社会化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和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规律,不断完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共青团特色、符合青年特点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

  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以组织为基础,以阵地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紧紧抓住培养、凝聚、举荐、配置四个关键环节,通过项目化运作、品牌化经营、社会化推进,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格局。要完善中介服务机制。加强各类青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建设,切实提高青年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青年人才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化服务网络。要完善表彰激励机制。把握发现、培养、表彰、宣传等环节,逐步建立科学的青年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化的评选表彰体系,提高青年人才典型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形成有效激励。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积极争取把青年人才开发工作纳入党政人才工作的统一规划,推动制定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政策和制度,优化青年人才成长环境。加大工作投入,广泛整合和吸纳社会资源,建立青年人才工作基金。分级建设青年人才信息库,为青年人才开发提供信息平台。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团委要成立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团组织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团的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其它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工作作出具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