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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时间:2024-07-16 02: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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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仇保兴
                         
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

           杭州市实施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立法事项,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进行听证:
  (一)创设审批、收费事项的;
  (二)涉及企业、公民切身利益的;
  (三)其他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立法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应邀作为听证人。
  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定,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指定听证秘书,负责具体事项。
  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政府有关部门为解答人。


  第五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举行立法听证会前,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登报或者其他方法公布举行立法听证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立法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三)对参加立法听证会人员的要求;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公民、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参加立法听证会的申请。
  立法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必要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指定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作为听证会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确定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有关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听证会参加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并按时出席立法听证会。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委托他人在立法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第八条 凡报名要求参加旁听的,一般应允许其参加旁听,旁听人数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会场可容纳程度确定。


  第九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如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事先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条 立法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开始,并宣布立法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二)解答人陈述意见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结束。


  第十一条 解答人应当对听证事项进行说明,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按照确定的顺序发言。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围绕听证的内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可要求解答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确需延长发言时间的,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对解答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进行质疑和辩论。
  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旁听者有新的观点或补充性意见需要发言的,应举手示意,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况安排发言。
  旁听者发言的内容,必须围绕立法听证会确定的听证事项进行,并不得超过听证主持人允许发言的时间。
  旁听者对有关问题有疑问或有意见、建议的,可在会后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


  第十五条 听证人可以对听证会参加人、解答人提问,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回答。


  第十六条 立法听证会上的发言,由听证秘书进行记录、整理。


  第十七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解答人、听证会参加人及旁听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写出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解答人陈述的意见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基本观点;
  (四)立法听证会上争执的主要问题;
  (五)听证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听证报告供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参考。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卫生部、商业部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1日,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附则,科学、合理、有计划地组织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强领导,严格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满足用户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用化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用化工产品”包括食品化学添加剂、饮用水净化剂、食品合成包装材料和食品橡胶制品四大类。
“食品化学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过程中为防腐保质、增强食品感官性状或提高食品质量而加入的化学合成物质。
“饮用水净化剂”是指为净化饮用水、改善饮用水质而加入的化学物质。
“食品用合成包装材料”是指生产盛放以及其他接触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用化工产品的器具所需的合成树脂及内壁涂料。
“食品用橡胶制品”是指用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制成的接触食品、食品原料和人体口腔的器具(如垫圈、垫片、奶嘴、液体食品输送管、食品与食品原料输送管等)。

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生产,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三种证书加以管理,未获得上述三种证明之一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对同一种产品,已向一部分企业发放《定点生产证明书》之后,不再向其他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定点生产证明书》
1.使用面广,需要量大,销售量稳定,有发展前途,便于安排专业化生产,并已有了国家标准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乐于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从全国范围来看已经形成了某些产品的主要生产厂点。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根据化工部确定的定点生产品种,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填报申请书(一式九份),逐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化工部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化工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初审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化工部门汇总报化工部,再经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章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原报申请书除国务院四个会签部门各存一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个相应的主管局各存一份,本企业自存一份。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企业可以发给《生产许可证》。
1.已有国家标准,由化工部归口管理,但没有实行定点生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乐于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申请书(填报份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一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这一级主管部门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化工部门,经化工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会审核准签署意见后,联合签章颁发《生产许可证》,由该级化工部门将上述申请书交有关部门和企业存档,并分别报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临时生产许可证》。
1.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已列入制订标准计划的饮用水净化剂、食品合成包装材料、食品用橡胶制品等食品用化工产品,且已有稳定的工业品生产者。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加工企业乐于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临时生产许可证》前,需提出用户满意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参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签发和上报等事宜。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不得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随着食品工业发展需要以及工业企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部分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若能满足第四条的条件,可按《定点生产证明书》的申请方法申请《定点生产证明书》。自该产品的《定点生产证明书》发放之日起,一切已颁发的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均作废。
第八条 当现行标准修改后,原签证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时,原证明书继续有效。产品质量不符合新标准时,要限期达到;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新标准时,注销其证书。
第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必须按计划权限下达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计划。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应保证获得上述三种证书的企业的原料符合标准,逐步实现定点供应,组织企业按标准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并对企业定期检查。
第十条 对已得到《定点生产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入《临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企业,必须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例行检验的产品样品,按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质量分析月报。对已定点生产的产品和企业,要按月向化工部报送质量分析月报。
第十二条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用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时,可会同原裁决单位提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监测机构),分别对卫生指标和质量指标做最后裁决。供需双方按最后裁决结论,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在裁定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费用。
第十三条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均按原有物资管理体制,实行“以需定产”的办法,按产需合同安排生产。对于定点生产企业为了生产指定产品所必需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保证质量。按其物资供应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实行“按质论价”。根据食品级和工业级的不同质量水平和成本结构状况而定价确实不当的产品,报请有关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合理调整。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严禁提价。
第十五条 为杜绝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污染,“外包装”必须涂刷清晰、牢靠的表明食品用的标志;回收的“外包装”复用于包装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时,必须注销原有标志;回收的“内包装”一律不得复用于包装食品用化工产品。液体产品必须采用专用容器包装,并有明显的食品用标志,改用于包装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时也必须注销原有标志。
食品用化工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在外包装上注明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商标以及《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为避免在储运、装卸中受到污染,必须切实保证产品包装完好,不得与有毒物品接触。生产企业内,要有存放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专用仓库或能与非食品用化工产品完全分开(明显界限)的仓库。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食品用化工产品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处罚,严禁无证违章生产。凡不符合标准以及无证违章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以食品用化工产品出厂,经销部门不得收购和销售,使用部门不得采购和使用。
严禁粗制滥造、仿冒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对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附则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由化工部统一制定(格式和填报要求见附表一、二、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布,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表一:
┏━━━━━━━━━━━━━━━━━━┓
┃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
┏━━━━━━━━┳━━┳━━━━━━━━━━┳━━┓
┃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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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
┃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
┃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
┃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
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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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
┃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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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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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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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
┃ 主含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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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
┃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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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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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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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成本结构: ┃
┣━━━━━━━━━━━━┳━━━━━━━━━━━━━━━━━━━━┫
┃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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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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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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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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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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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
┃ 水 ┃ ┃ ┃ ┃ ┃ ┃ ┃ ┃
┣━━━━━━━━━╋━━╋━━━━━╋━━╋━━╋━━╋━━╋━━┫
┃ 电 ┃ ┃ ┃ ┃ ┃ ┃ ┃ ┃
┣━━━━━━━━━╋━━╋━━━━━╋━━╋━━╋━━╋━━╋━━┫
┃ 汽 ┃ ┃ ┃ ┃ ┃ ┃ ┃ ┃
┣━━━━━━━━━╋━━╋━━━━━╋━━╋━━╋━━╋━━╋━━┫
┃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
┃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
┃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
┃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
┃8.工厂成本 ┃ ┃包装物 ┃数 量 ┃单 价 ┃ 金 额 ┃
┣━━━━━━━━━╋━━╋━━━━╋━━━━╋━━━━╋━━━━━┫
┃9.税金% ┃ ┃ ┃ ┃ ┃ ┃
┣━━━━━━━━━╋━━╋━━━━╋━━━━╋━━━━╋━━━━━┫
┃10.利润 ┃ ┃ ┃ ┃ ┃ ┃
┣━━━━━━━━━╋━━╋━━━━╋━━━━╋━━━━╋━━━━━┫
┃11.出厂价 ┃ ┃ ┃ ┃ ┃ ┃
┣━━━━━━━━━╋━━╋━━━━╋━━━━╋━━━━╋━━━━━┫
┃12.成本利润率 ┃ ┃ ┃ ┃ ┃ ┃
┣━━━━┳━━━━┻━━┻━━━━┻━━━━┻━━━━┻━━━━━┫
┃ ┃ ┃
┃ 备注 ┃ 本表按填报前一个季度实际数据填写。 ┃
┃ ┃ ┃
┗━━━━┻━━━━━━━━━━━━━━━━━━━━━━━━━━━━┛

┏━━━━━━━━━━━━━━━━━━━━━━━━━━━━━━━━━━┓
┃ 产品取样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逐项检验)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按抽验最近产品的检验结果填┃
┃ 写) ┃
┃ ┃
┃ ┃
┣━━━━━━━━━━━━━━━━━━━━━━━━━━━━━━━━━━┫
┃ 拟采用的成品包装规格与包装方法: ┃
┃ ┃
┃ ┃
┃ ┃
┃ ┃
┗━━━━━━━━━━━━━━━━━━━━━━━━━━━━━━━━━━┛
┏━━━━━━━━━━━━━━━━━━━━━━┓
┃ 产品商标图样:(可附另页) ┃
┃ ┃
┃ ┃
┃ ┃
┣━━━━━━━━━━━━━━━━━━━━━━┫
┃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发 ┃
┃ ┃
┃ 填表企业 (企业印) ┃
┃ ┃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 ┃
┣━━━━━━━━━━━━┳━━━━━━━━━━━━━┫
┃ 企业主管部门: ┃ 化工厅(局): ┃
┃ ┃ ┃
┃ ┃ ┃
┣━━━━━━━━━━━━╋━━━━━━━━━━━━━┫
┃ 卫生局 ┃ 商业局 ┃
┃ ┃ ┃
┃ ┃ ┃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签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 证明号码 ┃ ┃
┃ ┣━━━━━━━━╋━━━━┫
┃ ┃ 发证日期 ┃ ┃
┃ ┣━━━━━━━━╋━━━━┫
┃ ┃ 领证人 ┃ ┃
┗━━━━━━━━━━━━┻━━━━━━━━┻━━━━┛
联合审批意见
┏━━━━━━━━━┳━━━━━━━━━┓
┃ 化工部: ┃ 卫生部: ┃
┃ ┃ ┃
┃ ┃ ┃
┃ ┃ ┃
┣━━━━━━━━━╋━━━━━━━━━┫
┃ 商业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局: ┃
┃ ┃ ┃
┃ ┃ ┃
┗━━━━━━━━━┻━━━━━━━━━┛

附表二:
┏━━━━━━━━━━━━━━━━━━┓
┃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生产许可证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
┏━━━━━━━━┳━━┳━━━━━━━━━━┳━━┓
┃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
┃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
┃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
┃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
┃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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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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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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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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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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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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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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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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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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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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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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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
┃ 产品成本结构: ┃
┣━━━━━━━━━━━━┳━━━━━━━━━━━━━━━━━━━━┫
┃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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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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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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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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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
┃ 其中:原煤 ┃ ┃ ┃ ┃ ┃ ┃ ┃ ┃
┣━━━━━━━━━╋━━╋━━━━━╋━━╋━━╋━━╋━━╋━━┫
┃ 水 ┃ ┃ ┃ ┃ ┃ ┃ ┃ ┃
┣━━━━━━━━━╋━━╋━━━━━╋━━╋━━╋━━╋━━╋━━┫
┃ 电 ┃ ┃ ┃ ┃ ┃ ┃ ┃ ┃
┣━━━━━━━━━╋━━╋━━━━━╋━━╋━━╋━━╋━━╋━━┫
┃ 汽 ┃ ┃ ┃ ┃ ┃ ┃ ┃ ┃
┣━━━━━━━━━╋━━╋━━━━━╋━━╋━━╋━━╋━━╋━━┫
┃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
┃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
┃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
┃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
┃8.工厂成本 ┃ ┃包装物 ┃数 量 ┃单 价 ┃ 金 额 ┃
┣━━━━━━━━━╋━━╋━━━━╋━━━━╋━━━━╋━━━━━┫
┃9.税金% ┃ ┃ ┃ ┃ ┃ ┃
┣━━━━━━━━━╋━━╋━━━━╋━━━━╋━━━━╋━━━━━┫
┃10.利润 ┃ ┃ ┃ ┃ ┃ ┃
┣━━━━━━━━━╋━━╋━━━━╋━━━━╋━━━━╋━━━━━┫
┃11.出厂价 ┃ ┃ ┃ ┃ ┃ ┃
┣━━━━━━━━━╋━━╋━━━━╋━━━━╋━━━━╋━━━━━┫
┃12.成本利润率 ┃ ┃ ┃ ┃ ┃ ┃
┣━━━━┳━━━━┻━━┻━━━━┻━━━━┻━━━━┻━━━━━┫
┃ ┃ ┃
┃ 备注 ┃ 本表按填报前一个季度实际数据填写。 ┃
┃ ┃ ┃
┗━━━━┻━━━━━━━━━━━━━━━━━━━━━━━━━━━━┛
┏━━━━━━━━━━━━━━━━━━━━━━━━━━━━━━━━━━┓
┃ 产品取样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逐项检验)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按抽验最近产品的检验结果填┃
┃ 写)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家标准》中对生产食品用 ┃
┃ 化工产品的企业提出各项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 ┃
┃ 输、销售等过程)是否都能做到?还有哪些未做到的?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 ┃
┃ ┃
┃ ┃
┃ ┃
┃ ┃
┗━━━━━━━━━━━━━━━━━━━━━━━━━━━━━━━━━━┛
┏━━━━━━━━━━━━━━━━━━━━━━━━━━━━━━━━━━━┓
┃ 申请的产品,做为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年销售┃
┃ 量、主要用户、可为国内市场提供的产品数量): ┃
┃ ┃
┃ ┃
┣━━━━━━━━━━━━━━━━━━━━━━━━━━━━━━━━━━━┫
┃ 拟采用的成品包装规格与包装方法: ┃
┃ ┃
┃ ┃
┗━━━━━━━━━━━━━━━━━━━━━━━━━━━━━━━━━━━┛
┏━━━━━━━━━━━━━━━━━━━━━━┓
┃ 产品商标图样:(可附另页) ┃
┃ ┃
┃ ┃
┃ ┃
┣━━━━━━━━━━━━━━━━━━━━━━┫
┃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发 ┃
┃ ┃
┃ 填表企业 (企业印) ┃
┃ ┃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 ┃
┣━━━━━━━━━━━━┳━━━━━━━━━━━━━┫
┃ 企业主管部门: ┃ 化工厅(局): ┃
┃ ┃ ┃
┃ ┃ ┃
┣━━━━━━━━━━━━╋━━━━━━━━━━━━━┫
┃ 卫生局 ┃ 商业局 ┃
┃ ┃ ┃
┃ ┃ ┃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签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 证明号码 ┃ ┃
┃ ┣━━━━━━━━╋━━━━┫
┃ ┃ 发证日期 ┃ ┃
┃ ┣━━━━━━━━╋━━━━┫
┃ ┃ 领证人 ┃ ┃
┗━━━━━━━━━━━━┻━━━━━━━━┻━━━━┛
联合审批意见
┏━━━━━━━━━┳━━━━━━━━━┓
┃ 化工部: ┃ 卫生部: ┃
┃ ┃ ┃
┃ ┃ ┃
┃ ┃ ┃
┣━━━━━━━━━╋━━━━━━━━━┫
┃ 商业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局: ┃
┃ ┃ ┃
┃ ┃ ┃
┗━━━━━━━━━┻━━━━━━━━━┛

附表三:
┏━━━━━━━━━━━━━━━━━━┓
┃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临时生产许可证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
┏━━━━━━━━┳━━┳━━━━━━━━━━┳━━┓
┃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
┃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
┃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
┃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
┃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
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
┃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
┃ 产量: ┃ 吨 ┃ ┃ ┃ ┃ ┃ ┃ ┃ ┃ ┃ ┃ ┃
┣━━━━━━━━━╋━━━━━╋━━╋━━╋━━╋━━╋━━╋━━╋━━╋━━╋━━╋━━┫
┃ 质量: ┃ ┃ ┃ ┃ ┃ ┃ ┃ ┃ ┃ ┃ ┃ ┃
┣━━━━━━━━━╋━━━━━╋━━╋━━╋━━╋━━╋━━╋━━╋━━╋━━╋━━╋━━┫
┃ 合格率 ┃ % ┃ ┃ ┃ ┃ ┃ ┃ ┃ ┃ ┃ ┃ ┃
┣━━━━━━━━━╋━━━━━╋━━╋━━╋━━╋━━╋━━╋━━╋━━╋━━╋━━╋━━┫
┃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
┃ 主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
┃ ..... ┃ 公斤/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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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
┃ 产品成本结构: ┃
┣━━━━━━━━━━━━┳━━━━━━━━━━━━━━━━━━━━┫
┃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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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
┃2.辅助材料 ┃ ┃ ┃ ┃ ┃ ┃ ┃ ┃
┣━━━━━━━━━╋━━╋━━━━━╋━━╋━━╋━━╋━━╋━━┫
┃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
┃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
┃ 其中:原煤 ┃ ┃ ┃ ┃ ┃ ┃ ┃ ┃
┣━━━━━━━━━╋━━╋━━━━━╋━━╋━━╋━━╋━━╋━━┫
┃ 水 ┃ ┃ ┃ ┃ ┃ ┃ ┃ ┃
┣━━━━━━━━━╋━━╋━━━━━╋━━╋━━╋━━╋━━╋━━┫
┃ 电 ┃ ┃ ┃ ┃ ┃ ┃ ┃ ┃
┣━━━━━━━━━╋━━╋━━━━━╋━━╋━━╋━━╋━━╋━━┫
┃ 汽 ┃ ┃ ┃ ┃ ┃ ┃ ┃ ┃
┣━━━━━━━━━╋━━╋━━━━━╋━━╋━━╋━━╋━━╋━━┫
┃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
┃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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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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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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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城区“门前三包”是指城区各单位和个人,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三个方面基本的维护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是指各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场所内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和与此相邻的公共场地或人行道。

第四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检查、监督和协调。

城区市管责任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各区辖责任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区市管责任范围内,临街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划分确定。

城区区管责任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各区建设局负责划分确定。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区建设局,分别与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 城区“门前三包”应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市容卫生:责任区内地面(绿地、绿带)清洁、干净,无污迹和积水,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和杂物;建(构)筑物墙面、屋顶、阳台、门窗(橱窗)保持整洁、美观,玻璃明亮,无乱搭、乱挂、乱堆和残标;门店招牌、广告设置整齐、美观和规范,装饰灯、霓虹灯完好,无破损、残缺和陈旧现象。

(二)园林绿化: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管理责任落实,绿带干净整洁、生长旺盛,无乱攀、乱挂和乱砍树木行为;绿地、绿带无乱踩踏、无采摘、无缺株、死株现象。

(三)公共秩序:责任区内秩序井然,无店外或超店堂经营、乱摆摊担的行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摆放符合规定要求,摆放规范、有序、整齐;果皮箱、上下水井盖、交通护栏、路灯设施、人行道板和园林设施以及休息坐凳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无残缺、破损和残标。

第七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洁:

(一)对建(构)筑物外墙,定期进行清洗、粉刷。

(二)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粉刷;对门窗(橱窗)和玻璃外墙,每年应定期清洗不少于二次;对金属门、窗、护栏等,每年应进行一次油漆,清洗不少于二次。

(三)定期对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进行清洗保洁,并及时对陈旧、破损、残缺的门店招牌、广告进行更换和维修。

(四)定期对外墙的空调等设备进行清洗,空调安装不低于1.8米。

第八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和市政设施的基本维护管理工作到位。

第九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的,应向其区域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维护单位签定委托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区内发生违反“门前三包”标准要求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