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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3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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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每年城市节水达35亿立方米,节水的政策法规和供水安全保障机制正逐步完善。但是,一些地方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够重视,节水设施投入不足,水价改革不到位,供水企业改革进展滞后,供水管网漏损严重。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很多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面临困难,城市供水安全受到威胁。

  国务院领导非常关心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贯彻落实好《通知》和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与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加强城市和镇节水的指导和监督。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

  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城市和镇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和镇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工程布局方案,协调好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要重视污水的再生利用,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积极发展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提高乡镇供水、污水处理水平。要将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缺水城市在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审批和建设。

  三、建立合理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水价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再生水及各类用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价改革要考虑为污水处理、供水管网维修改造、跨区域调水留出价格空间。要通过水价的管理,强化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完善水价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尽快实行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鼓励支持供水企业实行超表到户,实行居民阶梯性水价。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今年年底以前,已建、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尽快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四、严格节水制度,加强城市用水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促进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城市和镇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调整城市用水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使用管理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缺水城市严禁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

  五、加快供水企业改革

  要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供水企业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开放供水行业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健全原水经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新型契约合同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以及对企业售水服务、供水水质、管网漏损控制等方面的监管,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六、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步伐,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对严重老化和漏损管网的改造任务。北方缺水城市要加快进度,力争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将供水管网的改造作为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力度。要结合水价改革,将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计入水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管网的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足额到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协调和监管。

  七、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要制定好计划,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原有的自备水源许可取水量。要尽快组织对自备水源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限期纠正,特别是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要坚决禁止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做好自备水源供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禁止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和监管,凡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关闭。

  八、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好重点保证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南水北调”受水城市要在充分节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水的需求计划,建设好相应的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输配水管网的改造,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九、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各地要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严重缺水或缺水城市,力争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和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十、加强对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全面节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证供水安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加强领导,把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确保城乡用水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健全依法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司(局):
为了提高股票发行审批工作效率,保证股票发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今后,凡企业上报有关股票发行的申报材料,请按此格式制作、送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审批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发审会议时间;
6.审批文件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发行计划指标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若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行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5-1 招股说明书
5-2 招股说明书附件
5-2-1 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5-2-2 盈利预测报告
5-2-3 资产评估报告
5-2-4 法律意见书
5-2-5 验资报告
5-3 招股说明书概要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各项的页码应与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七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7-1 辅导工作报告
7-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辅导工作的评估验收报告
7-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7-4 地方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持有人的批复
7-5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7-6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7-7 承销协议
7-8 交易所同意安排其上市的承诺函
第八章 发行方案(含发行价格测算依据)
第九章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10-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10-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
10-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10-4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10-5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
10-6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1996年12月26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交基〔2008〕145号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2月6日以粤交基〔2008〕145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本辖区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组织对在本辖区从业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3.向省交通厅报送在本辖区从业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意见和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等;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督促、指导以其投资为主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第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为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施工、监理企业自评;

  (二)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中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进行复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即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等级,并将拟定的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经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施工企业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附件1)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3)后,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附件2)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5)后,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复评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分别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以及监理企业申报的《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中合同履行情况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第十条 地市交通局(委)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管理权限内的施工、监理企业自评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企业除外)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分别对以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自评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企业除外)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组织对二级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分进行审查、汇总。当从业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参与评价时,按照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拟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省交通厅公众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各评价等级划分如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被查证属实的;

  (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八)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部、省交通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即评价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即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A级施工、监理企业,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兼并、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中填报相应信息,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举报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复评,并对复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二级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监理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的自评报告上报省交通厅。地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如有伪造和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将按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2.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

     5.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6.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

  以上附件可在广东交通公众网(http://www.gdcd.gov.cn/)政务公告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