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5〕3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港英政府为保证家用电器使用者的安全,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子条例第406号订立了“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于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的内容,包括:插座、插头、电缆接头、熔断元件、熔断连捍、适配接头、器具联接器、额定电流值等,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都要符合英国标准协会(BS)的安全标准。各地商检局及国内生产、经营出口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了解和执行香港这一法规。为了早日做好出口检验的准备,特提出下列要求:
1、认真研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2、按照“规例”要求的BS.IEC等安全标准检验。
3、将“规例”转发你局所属有出口任务的局,并通报有关国内生产,经营出口到香港上述产品的有关单位。
4、自1995年3月23日起,凡是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香港“规例”要求的,一律不接受报验和检验。
5、各局在执行香港“规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1994年第503号法律公告)
(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力条例)
(第406章)第59(1)条订立)
1.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2.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可与插头连接起来的器件,其作用是让连紧着插头的电气产品与电路接驳起来,无论接驳时是否需使用开关掣;
“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以插座连接起来的器件,其设计作用是让电气产品与插座接驳起来,而插头本身是藉著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连紧起来;
“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指设计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在使用这器件后,接合或分开软电缆或软电线时,便无须使用工具;
“熔断元件”(fuse element)指熔断器的一部分:即按其设计当过量电流流过电路时会熔掉的部分;
“熔断连杆”(fuse link)指包含熔断元件的熔断器的一部分,当熔断元件熔掉后,须换上新的熔断连杆,熔断器方能再被使用;
“适配接头”(adaptor)指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它的设计可--
(a)将不同尺寸或构造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与插座连接起来;
(b)让多於一个插头与同一插座连接起来;或
(c)作上述两个用途;
“器具联接器”(appliance coupler)指可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起来的器件,它包括--
(a)一个属于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紧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
(b)一个嵌於、附於或拟附於电气产品的入口;
“额定电流值”(rated current)指电气产品制造商为该产品设定的电流值;
“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Specification);
“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
technical Standardisa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European Standard);
“IEC”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所出版的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刊物中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2)在本规例中--
(a)凡提述某项标准,有关提述所指的标准是指本规例生效时实施的该项标准;
(b)凡在本规例中提述(“有关提述”)的某项标准,是透过提述另一项标准来指明有关规定,有关提述须解释为提述该另一项标准,而该另一项标准指本规便生效时实施的该项标准;及
(c)提述在某日公布或开始实施的某特定编号的国际标准(Inter-
national Standard)或英国标准(British Stan-
dard),是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
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或英国标准协会(Bri-
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在有关日期公布或在有关日期开始实施的,该编号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或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Specification)。
3.所适用的插头及适配接头
(1)本规例适用於其设计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於200伏特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插头及适配接头,不论它们是否装设於电气产品或作为附件供应。
(2)本规例不适用於--
(a)转运或经香港过境或制造以供自香港出口的插头或适配接头;或
(b)装於电力器具内部或构成电力器具组成部分的插头,按这些插头的设计,须使用工具对电力器具施行若干工序,方可把插头嵌入或移离插座;或
(c)附表1指明的插头或适配接头。
4.插头及适配接头的安全标准
除非插头或适配接头符合(a)及(b)段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展示或储存插头或适配接头--
(a)符合附表2第2栏中描述的任何一个设计;及
(b)符合附表2第3栏中,就有关设计指定的安全标准。
5.电气产品的安全规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除非按设计--
(a)在不低於200伏特电压的情况下操作;
(b)在不超过15安培的最大额定电流值的情况下操作:
(c)以软电线和插头方式;以供接驳插座,且其设计作直接接驳而无须使用电缆接头;及
(d)供家庭使用,
的电气产品装设有具正确的额定值并符合第4条订明的安全标准的插头,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展示或储存该电气产品。
(2)第(1)款不适用於下述电气产品--
(a)转运或经香港过境的电气产品;
(b)制造以供自香港出口的电气产品;
(c)为供翻新而售卖的电气产品;
(d)作废料而售卖的电气产品;或
(e)装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插头的电气产品:该插头具有正确的额定值:并符合IEC884-1:“供家庭或相类用途的插头和插座”(Plugs andSocket Outlets for Household Use and Similar Purposes)规格:以及装有适配接头,而该适配接头--
(i)与香港的电源插座接驳时,提供相等於符合本规例所订明安全标准的插头的安全标准;
(ii)把插头圆封;及
(iii)只有使用工具才可除下。
(3)电气产品对於防止电击的保障,如不单依赖基本绝缘,还另设安全防护方法,即其可接触的导电部分与固定电力装置的接地保护导体连接,而按其连接方式,即使基本绝缘发生故障,可接触的导电部分亦不会带电;则该类电气产品如要符合第(2)(c)(i)款所指的相等安全标准,电气产品所装设的IEC884-1插头必须提供接地,以便电气产品在与适配接头连接时,其可接触的导电部分的接地保护,能保持与固定装置的电源接地系统连接。
6.罪行
任何人违反第4或5条,即属犯罪--
(a)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b)第二次或其后再度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7.提出已尽应尽的努力为免责辩护
(1)在检控任何人犯第6条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该人显示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及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经(1)款下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
(a)因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而致犯罪;或
(b)因依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而致犯罪;
的指称,则除非被检控的人在该法律程序开始聆讯日最少7整个工作天前,已向提出法律程序的人送达通知书,提供在送达通知书时所管有的、任何可指出或有助指出该另一人身份的资料,否则被检控的人如无法庭批准,不得依赖该项免责辩护。
(3)任何人不得以其须依赖另一人提供资料为理由,而依赖第(1)款下的免责辩护,除非他可显示在一切情况下,尤其考虑到--
(a)他为核实该等资料而采取及或会已在合理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及
(b)他是否有理由不相信该等资料,及他依赖该等资料实属合理。
附表1
〔第3(2)(c)条〕
本规例并不适用的插头及适配接头
1.没有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插头或适配接头。
2.旅行适配接头(即其设计并不是连接香港插座系统的适配接头,而这种适配接头令设计供在香港使用的插头,能与香港以外地方插座接驳)。
3.构成灯线盒接头组成部分的插头(灯线盒接头指设计供装置悬吊电灯配件的接头)。
4.在电灯及其配件装于轨道系统的照明设备中,构成该设备组成部分的插头。
5.构成影音组合组成部分的插头(即其设计供接驳装置在影音组合中的播座,而非接驳香港电源插座系统的插头)。
附表2
〔第4条〕
安全标准
项 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 安全标准
1.额定值13安培有熔断器的三方脚插头 BS1363或BS5733(1)
2.额定值5安培或15安培的三圆脚插头 BS546或BS5733(2)
3.电刨用的两脚可逆转接驳的插头 BS4573或EN50075
4.设计供与符合BS1363的插座连接
的13安培三方脚适配接头 BS1363:第3部
5.设计供与符合BS546的插座连接的
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 BS546(3)
6.设计供与符合BS546的插座连接的
1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 BS546(4)
(1)经测试证明符合BS5733的13安培插头,其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显示和熔断连杆,应符合BS1363
(2)经测试证明符合BS5733的5安培或15安培插头,其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标示,应符合BS546。
(3)尽管BS546的标准有所规定--
(a)装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及
(b)具有不超过三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4)尽管BS546的标准有所规定--
(a)装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b)15安培适配接头的一面无熔断器的15安培插座口,可换上一面无熔断器的13安培插座口,而该插座口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1363;
(c)具有一面无熔断器的15安培或13安培插座口,以及不超过两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及
(d)具有不超过三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在我市城市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城市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已出租、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坐落在繁华街道两侧适合改作营业用房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五)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确定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新建住房只售不租、腾空的旧住房先售后租和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机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售房价格
第六条 自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格。确认高收入职工家庭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市房改办、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每个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只能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 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成本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给予购头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购房款折扣。折扣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还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地区类别、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洽当调节,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空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领]×(1-一次付款折扣率);
竣工后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使用1年以上的为旧房。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欧的,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屋实际售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 售房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时应自市房改办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竣工时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购房应持《住房租赁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工龄证明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汝办办理审批、交红手续。
第四章 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入应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批准文件、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文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职工过去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迸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售房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出售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售出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动迁安置用房的收入及其利息,纳入市政府设立的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出售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收入及其利息,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本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我市安居工程住房;
(二)改造危旧房屋和建设解困住房;
(三)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 市房改办应根据我市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项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初编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房改办应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批和使用行为,避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监督管理,保障售房收入合理使用,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购买公有住房或挤占、挪用、截留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和个人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供暖费和煤气气源费的缴纳仍按租住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