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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7 00:4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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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2000]文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步伐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和实现政府消费市场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府采购制度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勇于探索,加强交流和学习,不断总结,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积极地配合和支持。各地应借助各种宣传媒体(如报刊、标语、板报、电视、培训和专门咨询等)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声势,推动政府采购的顺利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

凡本市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以及政府信誉担保的借贷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依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级必须抓紧组建机构,确保人员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市政府设置的政府采购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领导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市政府采购规章。

2、研究确定政府的中长期采购规划,审核汇总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确定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9、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10、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机关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对象、时间要求等,科学地选择采购方式,达到节约采购成本,并适应各种采购的需要。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属政府采购目录所列项目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及批量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通用货物,且在招标后一定的时间内,市场价格未出现变化的情况下,标的与急需采购的项目相符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跟标采购。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有条件的应建立评委专家库,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需求的申报和确定:采购单位应在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采购需求,各单位按隶属关系编报采购计划并报送上一级预算管理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部门该季度采购计划申报表(附所属单位申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采购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度采购计划才能执行。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将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和《追加采购计划申报表》在采购前一个月内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单位采购要求有权作相应的调整,达到控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目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货款统一支付的管理办法。

(二)采购的运行:

1、采购前的调查和确认。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未设采购中心的,可直接委托投标中介机构,下同)。采购中心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采购单位就各采购项目内容进行登记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或《商品采购委托书》,并实施针对性的调查和采购风险的预测以及制定防范措施。

2、选择采购方式和执行采购。采购中心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认采购方式后,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方可执行。采购方式确定后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并及时通知供应商。

3、合同的签订。采购程序完成后采购中心应及时将采购过程和结果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的供应商和采购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把关,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检查认定盖章后,合同生效。

4、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中心开具《政府采购商品调拨验收单》(随同商家发票)给采购单位,货到后采购中心应与采购单位密切配合对采购项目的过程、方式以及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的情况形成的书面报告,送政府采购办公室。货款统一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商品调拨验收单》内容直接支付供应商、提供劳务者。

六、建章立制,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依照这些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完善具体规范,如: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监督;供应商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监督;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和方法使用的管理、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监督;政府采购统计制度的建立等等,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政府采购的管理、使用、采购等科学地分离,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氛围,逐步扩大采购范围,不断规范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古巴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古巴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古巴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古巴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古巴共和国设立一总领事馆。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项,由两国政府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古巴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一名为限。人数的增减双方可另行商定。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五、古巴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古巴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保留和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八、缔约双方应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九、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 巴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字)              (签字)
     唐 家 璇         何塞·阿曼多·格拉·门切罗
关于无纸化办公信息系统使用的法律风险评估
武志国
woo_eye@qq.com
一、待分析事项
自动化办公、无纸化办公突出的特点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方式和用工制度,但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却是所必需面对的法律问题。现需要分析集团企业OA系统/EAS系统运用中,涉及操作人员电子签名和系统形成数据电文的法律风险。
备注:(1)电子签名,操作人员通过密码(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登录指定的OA或EAS系统并使用系统中同意或不同意的管理模块,表明其认可其中数据内容的行为。(2)数据电文,是指操作人员通过自己设定的密码登录指定的OA或EAS电子系统,并使用系统中数据录入和上传等功能模块在OA或EAS系统中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文件。
二、具体的意见
(一)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也只能证明某种结果事实,但不能证明行为过程。
(三)电子签名主体确定性和数据电文内容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于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办公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信息系统的平稳运行,但是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伪造、盗用、冒用他人电子签名,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以及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导致的风险——电子签名主体确定性和数据电文内容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首先审查其技术的可靠性: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无效或数据电文真实性不被认可,应从技术角度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数据电文符合以下形式和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符合上述第(1)和第(2)项的要求,即可被视为“原件”。
2.确保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成本等可行的,必要时可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是指持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五)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无效或数据电文真实性不被认可,从法律风险制度保证角度
即便目前的技术足以维护电子签名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但其难以应对快速的科技进步,一旦从其他环节破坏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技术出现,则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将大打折扣。仅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作为唯一得证据,其法律证明效力较弱扣。需要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尽可能排除了可能的疑点。
建议与操作人员签署责任书,明确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