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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4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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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广东、福建、江苏等省物价、财政部门来函提出,目前这些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等外来暂住人口发放的暂住证采用IC卡或其他证卡形式,制证成本高于5元,为此,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暂住证卡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卡时,可以收取工本费。但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二、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含集成电路的证卡(IC卡)按不超过每张20元的标准核定,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按不超过每张15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提高证卡的使用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暂住证的卡式证使用有效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同时,为了减轻暂住人员的负担,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制发暂住证,目前还没有推行卡式证的,原则上不再推行,价格、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人教科字〔2010〕25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2010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标准制修订与研究项目计划》(民办发〔2010〕15号)要求,今年10月下旬将对2009年部里下达的35项标准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完成标准研究任务,于9月30日前将项目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来源、现状分析、研究过程、研究内容和结论建议等)、标准草案稿(按GB/T 1.1-2000和GB/T 1.2-2002要求确定标准结构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国家标准草案稿使用TDS 2.0标准编写模板编写)、标准立项建议书或计划书(见附件,可从部网站下载;已报立项的项目不再填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人事司教育科技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krj@mca.gov.cn。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58123511

附件:

1.2010年6月应完成的标准研究项目明细表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823716.doc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08115.doc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50838.doc
4.民政部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3040202.doc
民政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1996-11-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