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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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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据反映,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之后,不按期回国,并提出一些理由要求在国外继续做博士后或进行合作研究。由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给设站单位正常的科研工作和博士后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工作,尽量避免逾期不归的情况继续发生,并妥善解决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所遗留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对他们开阔眼界,及时获得世界前沿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今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地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
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凡是出国必要性不大或不符合出国条件的应不予批准。
三、对已出国又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他们明确提出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或虽未明确提出,但实际已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则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他们暂按自动退站处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以及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设站单位。待其回国正式分配工作后,再将各种关系和档案转到接收单位。
(二)设站单位应及时到有关公安、粮食部门将他们的户口、粮油关系注销。
(三)请各有关设站单位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的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从他们出国第二个月起,管委会办公室停拨其日常经费,已下拨的,各有关设站单位应按标准如数退回,未使用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也应同时退回。
(四)请有关设站单位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工作和临时粮油关系迁移等手续,并督促他们及时退出原住房,以供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



1989年12月2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外埠企业有下岗职工的,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藉此变更原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进中心的下岗
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首钢要指导各外埠企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帮助所属外埠企业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补发因企业原因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首钢外埠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进行认定,核发“下岗职工证明”,将其纳入本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要做好对这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工作,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而暂时无力补缴的企业,帮助其制定补缴计划。
四、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盈利企业由企业自行承担,亏损企业按照财政、社会、企业各承担1/3的原则筹集。财政承担部分,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社会筹集部分,由受理企业
失业保险事宜的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对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无力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首钢要予以帮助解决;企业自筹1/3,不足部分,由首钢补足。



1999年6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1983〕邮电字458号)、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1987〕 邮部字225号)、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1996〕634号)、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1996〕981号)、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