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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重量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6:1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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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重量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重量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5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亚美尼亚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0月25日和1996年10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
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6年11月28日起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6年5月7日以国税函(1996)21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201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况,现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由海事法院与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后,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

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三、海事法院负责对推荐或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材料进行预审查,其后,将相关材料以及预审查意见一并移交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并由其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查,由相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73号




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我局及农业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在本辖区内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国办和十一部委文件精神,根据各省收缴数量和转运、处置、监管需要,适当考虑用于“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设施的改造,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三、“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必须采用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特定型号水泥回转窑进行处置。禁止采用其他方法处理。

四、各省应至少有一处可接收和处置收缴、废弃“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设施。焚烧处置设施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并优先考虑《关于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函[2003]128号)中认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没有符合技术要求焚烧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地区内筛选符合附件二技术要求的拥有回转窑的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生产行业部门推荐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水泥生产厂参考名单见附件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8月15日前要将推荐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单位名单上报我局。

五、经我局批准认定的专用焚烧处置单位和专用水泥回转窑处置单位要按照各省的统一安排,尽早接收、处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需改造的设施必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11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

六、被认定的处置单位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要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处置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定点处置单位的处置过程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监测。

七、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收集、包装、运输、暂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需运出省处置“毒鼠强”的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八、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收缴、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我局。

九、经认定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单位在“毒鼠强”处置完毕后可以继续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在年内完成本次整治工作中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各地还应充分认识处置收缴、废弃杀鼠剂等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要常年作出安排。


附件:
附件一 “毒鼠强”等杀鼠剂焚烧处置技术要求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450172.doc
附件二 利用水泥回转窑焚烧处置毒鼠强技术要求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468274.doc
附件三 适宜处置“毒鼠强”的水泥厂参考名单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643459.doc



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