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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16 06:2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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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具备预防性体检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自主选择健康检查单位。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集市贸易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企业或者场所的举办者负责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

  六、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作适当调整。你部地劳〔1984〕354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稿)》,经我们研究,同意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份开始执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业、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
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同时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本年已拨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1984年9月12日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 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团编制。
二、申请社团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万元以上经费,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或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会人员。
三、社会团体可依据本团体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所需编制数额,以书面材料提出申请,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办事机构设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民政部。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社团编制的理由。
(二)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概况。
(三)对今后经费收入与支出增长的预测。
四、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时,应持有银行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五、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及分会。



199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