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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时间:2024-07-05 23:1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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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7号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已经2004年3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第十二条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
  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所在地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司法部 卫生部等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司法、农业、文化、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共青团委员会,妇联,科学技术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2008年深入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抓紧抓实

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重要论述,既使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也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三下乡”活动,对于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提高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丰富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集中活动为示范、制度化经常化工作为基础,办实事、办好事、重实际、求实效,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常下乡、常在乡,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服务农村发展、服务社会和谐。

二、采取有效措施将“三下乡”活动引向深入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充实下乡内容,拓宽下乡途径,健全下乡机制,在传播先进文化、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上下功夫,在传播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在传播医药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密切城乡关系、倡导社会新风上下功夫。

文化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融入“三下乡”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去,通过专家巡讲、文艺演出、发放宣传手册和挂图等形式,帮助农民群众了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引导他们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等工程,为文化常下乡提供有效终端和平台。通过送戏剧电影、送图书报刊、开展文艺演出等形式,把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送下乡,丰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把公益放映与市场运作、流动放映与固定放映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努力实现每村一个月能放一场电影。坚持开展经常性慰问演出,鼓励县级剧团深入农村演出。办好西部演艺及创作人员培训班,为当地培养文艺骨干人才。积极开展送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美德在农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家庭美德,资助失学女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工程,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户。

科技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增强科技致富本领的需求。要创新科技下乡的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星火学校、农村青年中心、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举办科普大集、科技讲座等活动,开展多层次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更多的农村科技示范户和乡土科技骨干人才,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继续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整合农业管理、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努力做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动员科技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下乡,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办好广播电视涉农专业频率、频道和有关栏目,建好农村科普画廊。继续组织农村科技致富能手到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动员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卫生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提高卫生健康水平的需求。要拓宽工作渠道,丰富支援内涵,通过巡回医疗、健康宣讲、人员培训、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式,把卫生知识和医疗服务送下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帮助农民群众强化卫生意识,提高健康素质。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和军队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医院工作等卫生支农活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改进医务人员选派方式。以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要支援对象,把短期派遣医务人员和长期驻点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农村巡回医疗车、光明行动计划复明手术车、健康快车的作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推动卫生健康知识和医疗服务常下乡。继续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和安康计划,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解决饮水、卫生等问题。

三、精心组织今冬明春“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

开展集中示范活动,是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形式。今冬明春,中央有关部门将开展以下集中示范活动:(1)12月下旬,组织文化、科技、卫生工作者到河北省保定市开展“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为当地农民群众举办文艺演出,提供法律咨询和科技服务,进行义诊和卫生健康检查,赠送“万村书库”图书室。(2)元旦春节期间,组织中央文艺院团优秀艺术家和知名演员,到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进行慰问演出。(3)继续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以倡导男女平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到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慰问和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到河北、湖南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农村留守儿童和贫困母亲,为当地送去春蕾小学和致富项目。(4)春节前夕,到安徽淮河重灾区开展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为当地建设一批科技书屋,赠送一批实用农业科技图书、资料、农机具等,组织科技小分队进村入户开展指导。(5)2008年5月,组织开展科技列车下乡和青少年科技创新操作室赠送活动,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技咨询和服务,帮助农村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6)开展科技专家进乡村活动。组织一批科技专家到贵州、陕西等地举办科技培训,为群众传授种植养殖技术,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7)开展院士专家科技下乡活动。组织院士专家到黑龙江、新疆农村,进行科技宣讲、技术帮扶。(8)组织医疗队下乡服务。利用国家巡回医疗车等方式,为农村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知识,推广新的医疗技术,培训当地医务人员。(9)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与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相结合,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10)以新农村、新青年、新风采为主题,举办第十届全国乡村青年文化节,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11)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农村放映队为农民群众放映国产优秀影片。各地要在配合开展上述活动的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开展一些效果好、群众欢迎、示范作用强的集中活动。

四、切实加强“三下乡”活动的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热切呼唤。各地各部门要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把“三下乡”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有效。

1、精心安排部署。要把“三下乡”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抓紧对元旦春节期间的工作做出安排,确保全年“三下乡”活动有一个良好开端。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2、积极探索创新。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三下乡”活动的好经验和好作法。准确把握当前农村发展新情况、农业结构调整新变化和农民物质文化新需求,研究掌握新形势下“三下乡”活动的特点,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机制,让“三下乡”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

3、认真组织宣传。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下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报道农民群众对“三下乡”的反响和呼声,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活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基层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经验。宣传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新闻单位统筹安排好“三下乡”宣传报道,加大元旦春节期间相关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爱农、助农、惠农的浓厚氛围。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科技部

司法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2007年12月19日

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包装产品生产质量和管理,确保建材产品有优质、实用、经济的包装物,逐步实现产需衔接,定点生产、定点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水泥包装袋、平板玻璃木箱、集装箱(架)、建材包装机械设备等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定点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合格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必须配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建材包装产品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按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定点生产企业的程序
第八条 凡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所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复审,由国家建材局终审评定,并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企业,由国家建材局登报向社会公告,并发给有效期四年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生产企业可在各自的产品上加印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制定的定点标志。
第十一条 经考核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治理整顿,一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定点生产厂的企业和已定点进行复查的企业,均应交纳费用。收费标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章 复查和抽查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定点的企业,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其间也可根据使用建材包装产品的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对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未经批准与其它企业共用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的,均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并取消定点标志和收回证书。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定点生产企业证明书,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进行定点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的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