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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1985年)

时间:2024-07-21 11:4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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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考虑到缔约双方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并为了加强经济关系,
  ——愿为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可能和共同的兴趣并在双方各自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鼓励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并以适当的方式促进下述合作:
  1.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发展合作;
  2.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3.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高级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4.组织共同感兴趣的双边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5.进行双方同意的由科学机构、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参加的共同研究项目;
  6.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互惠的原则实施本议定书。

  第四条
  1.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双方科学机构、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和签订单独的协议或合同。
  2.缔约双方或缔约双方指定的组织或代表将根据其各自行政机构设置情况,商定本议定书第二条和其他具体条款及合作范围所提及的合作计划和共同研究项目。这些合作在双方商定的研究、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及技术领域内进行。

  第五条
  1.为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和商定进一步的合作事宜,缔约双方的代表将在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七条所指的中丹混委会上同时会晤;必要时,经缔约双方代表同意,也可单独进行会晤。
  2.负责协调执行本议定书的机构,中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丹方为外交部。

  第六条
  1.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经费安排将在商定的合作计划和共同研究项目中或在与项目有关的机构、公司和企业签订的具体协议和合同中另行解决,并经负责资助该计划和项目的缔约双方的代表批准后执行。
  2.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互访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将由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工资,接待方承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本议定书,缔约一方将委托驻对方国家的大使馆与另一方指定的组织保持联系。

  第八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与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相同。
  2.如本议定书终止,但在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具体条款、协议或合同将继续有效,直至执行完毕。
  3.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随时可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丹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艾勒曼一彦森
    (签字)         (签字)

汕头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档案局


汕头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管理办法
汕市档〔2006〕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查阅利用档案的范围
市档案馆保存的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可分期分批开放利用。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将延期开放,控制利用。
凡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党、政、群及其他组织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用。
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交、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条 查阅利用档案的对象和手续
中国公民和组织凭身份证或者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到市档案馆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档案资料;经市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本人证件,事先与市档案馆联系,经同意后可查阅利用开放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查阅利用控制使用档案的审批手续
(一)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须经市委或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领导成员的政治历史结论、鉴定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材料;中央、省各级部门标有绝密级的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主要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讲话和批示。
(二)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须经市档案馆馆长批准:
1、市委、市政府 [含原地委、专署、原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人委)、地市革委会、军管会(属生产性、业务性、专业性档案除外)] 的档案;
2、市各部、委、办、局的会议记录;处、科级干部的政治历史结论、鉴定以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材料;
3、市直单位印发的标有绝密级的文件;
4、历次政治运动、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
(三)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须经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科负责人批准:
1、 市直单位印发标有机密级的文件;
2、市直单位的人事、组织、纪检、监察、外事、保卫部门的会议记录;
3、已故干部档案、干部处分档案及音像档案。
(四)查阅利用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的处分档案,须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第五条 查阅利用档案人员注意事项
(一)自行查阅开放档案目录、资料报刊目录、所在单位进馆档案目录。如需利用其它检索工具查找,由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
(二)查阅档案不得超出所需查找的范围,抄录档案须一律用市档案馆印制的规范稿纸进行抄录;需复印的档案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档案馆代为复制。凡是省委、省政府以上领导机关颁发的文件,只准抄录,不准复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复制。凡抄录、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接待的市档案馆工作人员校对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拍摄档案、资料须填写"拍摄档案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拍摄,并把拍摄底片交回市档案馆保存。
(三)查阅、抄录、复制档案和资料须在市档案馆阅览厅进行。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经市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借出,借期不得超过五天。音像档案、领导人题词及较为珍贵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
(四)自觉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撕页、剪割及涂改、划线、圈点、批注、拆装等损毁和丢失档案资料的行为;查阅时保持阅览室整洁安静,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档案查阅过程严禁吸烟、喝茶水。
(五)自觉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按规定缴交利用档案费用。及时向市档案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和利用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汕头市档案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
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
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20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