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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0:0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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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下发后,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积极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基本上按要求向国务院上报了在建电站项目的清理情况。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了项目清理和评议工作,提出了对违规电站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违规电站项目工作的认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力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2004年底,全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4.4亿千瓦,年发电量218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近几年来,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加快电力建设。继2001-2003年分别开工电站项目2140万千瓦、2337万千瓦和3111万千瓦后,2004年批准开工电站项目6100万千瓦,投产电站规模超过了5000万千瓦,电力发展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但是,在各方面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顾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无序建设电站项目。经发展改革委汇总统计各地清理上报情况,违规开工项目总计达1.25亿千瓦。在上述违规项目中,已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按投资体制改革后新程序核准的项目约3000万千瓦;其他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约7930万千瓦;另有1600万千瓦左右的项目未按清理要求上报。

  上述项目多数未完成环保、土地、用水和专家评审程序,有的违规开采地下水,有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有的占用良田,压煤压矿,浪费国家的宝贵资源,使得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又趋于恶化。大量违规电站仓促建设,加剧了发电设备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不但需要大量进口材料、部件,而且埋下设备制造和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一批高能耗小机组的建设和投产,使电力工业技术水平出现倒退,给今后电力结构及产业布局调整增加了难度。违规电站项目扰乱了国家能源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发电力建设布局混乱,加剧煤炭供应和运输能力紧张的矛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引起电力和煤炭工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影响相关行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清理违规项目的各项工作,合理调控电站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严肃纠正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在建电站项目布局和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安排近期电站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增长很快,需要在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适度加快电力建设。结合目前我国发电设备每年5000万-6000万千瓦的制造能力,综合考虑电力需求和煤炭供应、运输能力等各项配套条件,近期每年新开工电站规模应控制在6000万千瓦左右。考虑到当前尚有一些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实际开工规模较大的状况,为减少损失,2005年开工规模按6500万千瓦安排。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状况不同,各地区的建设规模应区别情况,优化电源布局,调整电源结构,不应相互攀比。

  当前要按照电力工业发展方针,继续实施西电东送、南北互供和水火互济,大力发展变输煤为输电等项工程。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安排电力建设,明确各地区近期电站建设规模、项目和进度,在优先安排合规项目的同时,逐步解决违规项目问题。要尽快将具体的电站项目处理和安排意见印发各地区及有关单位执行。对国家已明确纳入规划和近期建设安排的电站项目,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继续做好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妥善处理违规项目

  对于违规电站项目要按照“依据规划、专家评议,分类处理、有保有压,优先安排合规项目、逐步解决违规项目”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已按原程序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完成核准程序的违规项目(约3000万千瓦),项目业主要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发展改革委给予通报批评。这些项目要限期完成环保、土地和用水审批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在满足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审核要求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程序,经核准后开工建设,纳入2005年的建设规模。

  (二)对其他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违规项目(约7930万千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其中,对经专家评议,基本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约4530万千瓦),要逐一严格核定,在完成有关论证工作后,合理安排建设总规模,分年度办理核准手续,纳入当年开工规模;对未能通过专家评议,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约3400万千瓦),应立即停止建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贷款。设备制造企业要按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产业政策安排生产和供货,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占用土地、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停建发生的各项损失均由越权审批单位和有关企业负责。

  (三)对隐瞒不报或继续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止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

  (四)为维护电力建设正常秩序,严肃法纪,保持政令畅通,环保、国土、水资源、金融、价格、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监管机构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违规项目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同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对违规项目实行低于当地正常上网电价等经济处罚办法,扣缴资金在财政列专户,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电网建设、清洁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农网改造等方面,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制止和防范违规电站建设

  对违规项目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把关,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共同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对电站建设的相关条件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要严格审贷。电网企业不得擅自为违规项目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和建设接入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机械部


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12日,机械部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报批、发布机械工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下同)部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为了提高办文效率、减少部发文的数量,凡报批国家标准或发布行业标准,应分批集中办理部发文(每批一般约40个左右)。
(2)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1);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2);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见附件3);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见附件4);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见附件5)。
(3)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规定,凡报批国家标准的部发文数量和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司发文数量应与所报批国家标准的数量和所报批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数量相同。
(4)报批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和司发文,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 经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对报批的标准复核认可后(复核标准记录表格式见附件6),代部拟报批,发布标准部发文稿或司发文稿,经单位领导核签后,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核签, 最后科技与质量监督司领导代部领导签发。

附件
附— 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报批《××××××》等××个国家标准的函
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文:根据你局1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 我部已完成《×××××》等××个国家标准报批稿,现将标准报批稿送上,请审批。 上述标准的名称、建议性质与实施日期详见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附件:1.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各五份, 其他附件各三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
化所存档),墨线图齐全
19××年××月××日
抄送:有关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机械标准化所, 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报批国家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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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标准名称│建议标准│建议实施│ 备注 │
│号│ │ 性质 │ 日期 │ (代替或废止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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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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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发布《×××××》等××个机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等××个标准报批稿,经部审查,批准、 发布为机械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性质及实施日期详见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标准的备案工作委托××××××(指: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办理。
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及其他附件(只发主送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 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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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备注(代替或│
│序号│标准性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废止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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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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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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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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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JB/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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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JB/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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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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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 发布《×××××》等××个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内部使用)等××个标准报批稿, 经部审查,批准发布为机械行业标准,限在行业内部使用。标准编号、名称、 性质及实施日期详见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 标准文本由×××出版,限内部发行。
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
2.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只发出版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注:批准、 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项目表格式内容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表。
附四 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报批GB(GB/T)×××—××《××××××》等××个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函
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文:GB(GB/T)××××—××《××××》等××个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见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修改通知单、已经我部审查。现报上,请审批。建议该修改通知单于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2.GB(GB/T)×××—××《××××》等××个国家标准
修改通知单各五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化所)
3.GB(GB/T)×××—××《××××》等国家标准修改
通知单说明及有关文件一式各三份(其中一份送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
抄送:有关归口所、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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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通知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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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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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
标题:关于批准、发布JB/T(JB)×××—××《××××》等××个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通知
主送:有关标准提出单位
正文:JB/T(JB)×××—××《×××××》等××个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标准名称见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业经我部批准,于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批准发布《JB/T(JB)×××—××》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
知单项目表
2.JB/T(JB)《×××一××》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说明
及其他文件(只发主送单位及机械标准化所)
19××年××月××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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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通知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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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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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六 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复核标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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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号│ │ 专业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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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替或废│ │ │ │ │ │
│标准编号│ │止标准号│ │ 制订 │ │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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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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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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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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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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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起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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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实施日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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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安全│ │环保│ │
│ 批准类别 ┝━━┿━━┿━━┿━━┿━━┿━━━━━━━━━━━━━━━┥
│ │产品│ │方法│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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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 │
│程度及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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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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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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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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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单位名称: 复核人(签字): 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每个标准应填写一份随标准(报批稿)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附七 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文本的封面与首面格式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 代替
JB/T×××-××× (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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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内部使用)


19××-××-××发布 1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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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发布 机械工业部19××-××-××批准 1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发展与加深互利合作的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发展与加深互利合作的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4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鉴于两国人民之间历史形成的联系、友好关系和相互尊重的传统,基于进一步发展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友好近邻,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二、双方将在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长期的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双方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双方认为,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平等权利参与国际生活。各国人民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

 四、任何一方不参加、不支持针对对方的任何政治或军事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五、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双方将在各个级别上进行会晤并保持经常性的接触。

 六、双方将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科学领域以及贸易、交通、通讯、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环保诸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

 七、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双方将在本国相应的法律和双边协议范围内,鼓励对方在自己领土上投资并给予保护,在贸易上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促进并发展两国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间的合作,鼓励各种经济合作形式,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八、双方将发展和深化经海港、空港、铁路及公路网的运输合作,其中包括对方旅客和货物通过本国领土时的合作,相互提供便利。

 九、双方将发展两国议会间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经验。

 十、双方将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进行合作。保证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根据该领域的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应享有的权利。

 十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重申不和台湾发生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经济、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所作的努力。

 十二、双方将全力促进亚洲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十三、双方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国际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双边关系的发展,不妨碍双方根据同第三国签署的条约及双边或多边协定各自承担的义务。

 十五、本声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声明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声明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