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3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美国贵芬公司等47家公司的5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二〇〇三年 四 月 一 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牛肉骨粉
Beef Meat &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贵芬公司
Griffin Industrie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45号
2003.04-
2008.04
肉骨粉
Meat &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森兰德商品有限公司
Sunland Commodities Pty Ltd. Australia
(2003)外饲准字046号
2003.04-
2008.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根廷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47号
2003.04-
2008.04
水溶性免疫球蛋白
Solutein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质公司(Animix工厂)
PAC, Inc. (Animix Plant) USA
(2003)外饲准字048号
2003.04-
2008.04
粒化血球蛋白
AP301G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Inland 蛋白质有限公司
Inland Protein Corporation USA
(2003)外饲准字049号
2003.04-
2008.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日商岩井香港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0号
2003.04-
2008.04
鱼精粉
Pro-Pak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H. J. Baker & Bro公司
H. J. Baker & Bro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1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中谷(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2号
2003.04-
2008.04
利可40
DK Sarsaponin 4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Desert King国际有限公司
Desert King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3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凯帕国际销售公司
Kanpa International Sales, Pakistan
(2003)外饲准字054号
2003.04-
2008.04
麦可维保护性脂肪
Microvert Protecte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
Nutrion Internacional SL, Spain
(2003)外饲准字055号
2003.04-
2008.04
妙妙猫粮
ME-O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S. W. T.有限公司
S. W. T. Co., Ltd. Thailand
(2003)外饲准字056号
2003.04-
2008.04
鱼饲料
Fish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S. W. T.有限公司
S. W. T. Co., Ltd. Thailand
(2003)外饲准字057号
2003.04-
2008.04
绿宝X
BLCS Renascitur X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美国Emeral企业有限公司
Emeral Enterprise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8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
加拿大环球太平洋企业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9号
2003.04-
2008.04
佳能
Energylac 50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德国Eurolat 股份有限公司
Eurolat GmbH,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060号
2003.04-
2008.04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大肥
Dry-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普士牧禽畜保健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ruce-Mall SDN.BHD. Malaysia
(2003)外饲准字061号
2003.04-
2008.04
富丰粒
WBP
饲料原料
Feedstuff
斯里兰卡Prima 锡兰公司
Prima Ceylon Ltd. Sri Lanka
(2003)外饲准字062号
2003.04-
2008.04
乳脂50
Megafat 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Milk Specialties公司
Milk Specialties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063号
2003.04-
2008.04
乳脂80
Megafat 8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Milk Specialties公司
Milk Specialties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064号
2003.04-
2008.04
狗粮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加拿大Shur-Gain宠物食品公司
Shur-Gain Pet Products, Canada
(2003)外饲准字065号
2003.04-
2008.04
保安生93010
Porzyme 93010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066号
2003.04-
2008.04
血浆蛋白粉
AP920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APC 营养公司
APC Nutrition Ltd. Canada
(2003)外饲准字067号
2003.04-
2008.04
倍丰
Bionfend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质公司爱荷华州工厂
APC Inc. USA (Iowa plant)
(2003)外饲准字068号
2003.04-
2008.04
三倍多
3P50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meco-Bios & Co.
Ameco-Bios & Co., USA
(2003)外饲准字069号
2003.04-
2008.04
低蛋白乳清粉
Deproteinize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PI公司
Cheese & Protein International, LLC. USA
(2003)外饲准字070号
2003.04-
2008.04
甜乳清粉
Sweet dairy whey-extra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PI公司
Cheese & Protein International, LLC. USA
(2003)外饲准字071号
2003.04-
2008.04
饲料级混合脂肪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Colyer Fehr油脂私营有限公司
Colyer Fehr Tallow Pty Ltd. Australia
(2003)外饲准字072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南非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73号
2003.04-
2008.04
芬拿斯L
Finase L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罗尔公司
Roal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074号
2003.04-
2008.04
瑞宝甘氨酸铁190
B-Traxim®G/Fe-19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瑞士潘可士玛(法国)公司
Pancosma France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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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交通部
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救捞系统潜水员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激励救捞系统潜水员钻研业务,提高潜水技术水平,部制定了《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调动潜水员的积极性,促进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潜水员是指海上救捞潜水员,不包括其他行业的潜水员。
第二章 潜水员的选拔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愿从事潜水工作,身体符合交通部JT6111—84号《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的男性青年,经过正规潜水学校学习或专业潜水培训,符合条件者,可成为潜水员。
第三章 潜水员资格的认可和维持
第四条 国家正规潜水学校毕业生或经过专业潜水训练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实习潜水员证书。正规潜水学校毕业生实习期为一年,经过专业潜水训练合格者实习期为二年。
第五条 潜水员实习期满,经各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可按部有关规定报部办理潜水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延长一年实习期。延长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办理潜水员证书,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实习潜水员资格。
第六条 潜水员证书实行年审制,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申请维持原类别的潜水员资格。
(一)持证潜水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的医疗机构,按《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各救助打捞局潜水员管理部门由此作出维持潜水员资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将体格检查结果填入潜水员健康档案。
(二)潜水员每年须按规定完成维持资格的最低工作量。即在一年内,空气潜水员必须在25米以深水中或相当于25米水深的压力下,实际潜水或加压锻炼不少于12次,每次潜水时间不少于30分钟;混合气(非饱和)潜水员除要达到空气潜水员最低工作量外,每年要不少于四次的混合气潜水或加压锻炼;饱和潜水除要达到混合气潜水(非饱和)最低工作量外,每年要不少于二次的饱和潜水或模拟饱和潜水训练。
第七条 持证潜水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时不再维持其潜水员资格。
(一)年龄超过55周岁。
(二)经体检,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民用潜水员体格标准》。
(三)没有完成维持潜水员现有资格的最低工作量。
(四)潜水员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不予签证的。
第八条 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潜水员,其证书自然失效。潜水员证书自然失效后,若需重新办理,应按初次办理潜水员证书的程序申办。
第四章 潜水作业
第九条 持有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方可进行潜水作业,无有效潜水员证书者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第十条 潜水员所从事的潜水作业必须与所持证书核准的潜水种类相符,不得进行证书核准类别以外的潜水作业。
第十一条 潜水员潜水作业或加压锻炼后必须严格按潜水记录簿的要求填写潜水记录。
第十二条 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潜水员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严禁实施潜水作业。
第十三条 潜水员虽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证书,但在实施潜水作业前本人自觉身体不适,任何人不得强令其潜水作业。
第五章 潜水员待遇
第十四条 潜水员在职期间享受海上救捞潜水员工资标准、伙食津贴、作业津贴及专项劳保福利等待遇。
第十五条 潜水员的退休按(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劳动部劳人护(1982)14号《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执行。
第十六条 潜水员在职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潜水员疗养期间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经医生确认患有职业病的潜水员,可享受国家有关职业病患者离职休养的待遇。
第十八条 潜龄在30年以上,对潜水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潜水员,可评为一级功勋潜水员;潜龄在25年以上,对潜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潜水员,可评为二级功勋潜水员;对于潜龄在20年以上,对潜水事业做出公认贡献的潜水员,可评为三级功勋潜水员;对于潜水业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潜水员,评选功勋潜水员时可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第六章 潜水员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各救助打捞局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组织潜水员进行潜水业务学习、水下作业技能培训及定期加压锻炼。部救助打捞局根据潜水科技发展及生产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救捞系统的潜水专项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各救助打捞局应将参加培训的潜水员的培训内容和成绩记入潜水员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救助打捞局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潜水员进行新型潜水装具使用和水下作业新技术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潜水员潜水训练和技术培训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章 潜水员改变工种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取得潜水员证书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再从事潜水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改变其工种。
第二十四条 潜水员改变工种应经所在救助打捞局的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审批,并报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备案。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改变工种的潜水员作出妥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潜水员改变工种后,其工资标准按部有关规定执行。自改变工种之日起,不再享受潜水员伙食津贴及其它专项劳保福利。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潜水员考核办法,组织对潜水员进行考核和办理潜水员证书。委员会由行政领导、管理人员,潜水专家组成。其中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各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
第二十七条 各救助打捞局潜水员主管部门为各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各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潜水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救助打捞局应视工作需要和潜水员队伍实际状况合理调配和使用潜水员,避免人才的浪费。
第二十九条 潜水员原则上不予调出本系统,对特殊情况确需调出的,各救助打捞局应从严掌握。每年应将全年调出潜水员的情况报部救助打捞局备案。
第三十条 各救助打捞局要加强对潜水员的管理和教育,关心和爱护潜水员,以稳定潜水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为激励广大潜水员热爱本职工作,各救助打捞局每年应组织一次优秀潜水员评选表彰活动,并将优秀潜水员事迹报部救助打捞局。部救助打捞局定期举行优秀潜水员表彰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在交通部救助打捞系统内部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公共交通站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寄递活动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表明身份,可以对可疑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
二、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货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站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站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站场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
三、长途客运车等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坐交通工具。
四、邮政企业和其他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如实登记寄递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对寄往涉亚场馆和涉亚酒店的物品,还应当查验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拒绝接受验视检查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前款所称涉亚场馆,是指亚运会、亚残运会竞赛场地、非竞赛场地、训练场馆、开闭幕式场馆、运动员村、媒体村、技术官员村、青年营营地,以及亚运物流中心仓库、亚运食品配送中心。前款所称涉亚酒店,是指亚运会、亚残运会官方接待酒店。
五、交通站场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发现携带、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详见附件《禁止非法携带寄递的物品目录》)或者疑似上述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不予收寄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交通站场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站场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禁止非法携带寄递的物品目录》所列物品的行为。
八、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施行。
附件:禁止非法携带寄递的物品目录附件
禁止非法携带寄递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焰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