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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2:1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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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企业,协商金融机构,安排落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加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结构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与改组的任务,国家经贸委组织编制了《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是国家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排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依据。今后,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发布《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按照《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提出的投资原
则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金融机构安排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第一部分 投资原则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准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导向目录和投资重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二、除少数属于提高技术水平、产品升级又有市场的项目之外,不安排新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先安排好在建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技术改造要防止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
四、坚持“择优扶强”,搞好“三改一加强”,围绕实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继续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增加技术含量,加快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防治污染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改造,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出口。
六、坚持技术进步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改造能力,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搞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并完善科学决策及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资金特别是股票等直接融资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水平。

第二部分 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内容
一、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加速结构调整,制止重复建设。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关键钢材品种
——汽车用热轧板、冷轧板、镀锌板,采用真空脱气精炼,增加轧机板型控制,改善镀锌厚度等手段,结合技术开发,生产高质量的产品
——冷轧硅钢片,引进国外先进的硅钢片生产技术,对热处理线和冷轧机进行改造,提高冷轧硅钢片质量,降低成本,为淘汰热轧硅钢片创造条件
——冷轧不锈钢板,改造冶炼和炉外精炼,增加连铸,改造热连轧,引进光亮退火线等措施,提高不锈钢板质量
——轴承钢、齿轮钢、模具钢、钎具钢,通过采用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高精度连轧机“四位一体”的系统改造,提高产品质量
——石油用管和高压锅炉管,对石油套管的管加工等工序进行改造
2、优化工艺,淘汰落后设备
——淘汰平炉,改造为转炉或电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理顺工艺结构
——小型、线材轧机连轧改造,型线材轧机国产化
在钢产量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钢铁企业中择优进行改造,将落后的多火成材轧机改造为连续或半连续轧机。普钢厂改造的主体设备必须采用国产设备。
——连铸机高效化和大型连铸机的改造
开发新型保护渣,改造现有铸机的结晶器和拉矫机,采用二次冷却动态自控等综合技术,提高连铸机的拉速和质量。在特大型联合企业淘汰模铸,改造为大型连铸机。
3、推广应用新技术
——高炉喷煤,重点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的喷煤改造
——溅渣护炉
重点抓好50吨以上转炉溅渣护炉技术的推广应用。
——球团烧结,对现有烧结机的制粒系统进行改造
——干法熄焦
在重点钢铁企业中采用干法熄焦技术,改造现有焦炉的熄焦系统,减少环境污染。
4、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转炉煤气回收与利用
——高炉顶压压差发电
重点抓好大型高炉压差发电机组的改造。
——钢铁厂总排水综合利用
二、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要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冶炼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综合利用
——铜冶炼企业改造
采用富氧熔池技术和硫酸系统双转双吸工艺,对我国重点铜冶炼企业进行改造,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环境,节能降耗。
——氧化铝节能改造
采用熔出罐和间接加热等技术,对现有氧化铝厂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电解铝大型预焙槽改造和铝电联营
结合环保和淘汰落后的自焙槽电解工艺,对有条件的大型电解铝企业和有电源资源优势的地区,进行预焙槽电解铝改造,改善环境,降低能耗。
——铅冶炼企业改造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集中改造现有大型铅冶炼厂;条件较好的中型铅冶炼厂,推广国内开发的氧气底吹熔池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技术进行改造。
2、提高短缺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高精度铝板带、铝箔
引进国外热连轧机和高精度冷轧机,对铝板带和铝箔重点生产厂家进行改造,减少易拉罐板、铝箔特别是烟箔的大量进口。
——稀土产品深加工
——钽、铌、钛等稀有金属
三、石油和化学工业
石油和化学工业要围绕市场需求,调控油品总量,调整产品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短缺品种,增加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发展含硫原油加工技术
不再增加加工进口低硫原油和国内原油的一次加工能力。在炼制进口含硫原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加工含硫原油的技术改造。
2、增加石化产品品种
——淘汰70号汽油,生产90号以上车用汽油,实现汽油无铅化
——增加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材料规格品种
3、发展适销对路化工新品种
——高浓度磷复肥
增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及氮磷钾复合肥等高浓度磷复肥新品种,提高国内磷氮比例及肥料复合化率。
——钾肥、无氯钾肥
——子午线轮胎
提高轮胎行业子午线轮胎的比重。全钢载重子午胎主要发展低断面无内胎品种,半钢子午胎发展重点是65、60系列H级、V级新品种。
——新品种农药
加快高效、安全、低污染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开发。
——高档染颜料及中间体和专用精细化工产品
4、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
——中型合成氨节能降耗改造
采用耐硫变换、新型炉篦、节能型氨合成塔内件等新工艺、新设备,对中型合成氨生产装置进行节能、降耗改造。
——氯产品及配套改造
对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等有机氯产品进行增加规格牌号、提高质量的技术改造。
——磷石膏、碱渣等综合利用
四、建材工业
建材工业要注重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当前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如下:
1、推广干法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水泥工业结构
——采用先进的窑外分解生产、窑尾余热发电、高效除尘等技术和设备,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条件下,对水泥企业实施新型干法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改造,提高新型干法旋窑水泥比重,降低综合能耗和粉尘排放
——在加大淘汰力度的同时将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散装水泥站、粉磨站或生产特种水泥和水泥制品
2、发展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采用成熟的真空蒸养技术和设备,加快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利用粉煤灰、煤矸石或其它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建材
——采用先进的挤拉技术、多角焊接和门窗五金件生产技术和设备,对塑钢型材和门窗生产企业实施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和规格、型号、花色等的改造,实现规模化配套经营
——提高国产高档卫生陶瓷和配套五金件的比例,选择部分重点陶瓷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
3、采用新技术,发展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采用先进的池窑拉丝生产技术,淘汰坩锅工艺,对重点玻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池窑玻纤比例,满足国内电子、玻钢、建筑领域对优质玻纤的需求
五、医药工业
医药工业要实施总量控制,促进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临床需要的新型适用产品,引进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老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具体如下:
1、发展新型、高附加值的医药产品
——国家一类创新药苯芴醇(抗虐疾药)、8907抗生素等
——新型抗癌药物紫杉醇、抗肿瘤坏死因子、乌比美司等
——生物工程技术药品与试剂包括骨碱性磷酸酶试剂、幽门螺旋杆菌诊断试剂、骨形态发生蛋白、重组葡激酶、Υ干扰素等
2、增加药品生产紧缺的重要中间体克拉维酸(棒酸)、6-APA、7-ACA、7-ADCA、对羟基苯甘氨酸、头孢侧链等
3、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万乃洛韦、头孢系列产品、泰乐菌素、氟康唑、磷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等抗生素
——眼科用人工晶体
六、煤炭工业
煤炭工业要整顿生产秩序,做好控制总量和关井压产工作。当前投资重点是:进行高产高效矿井改造,提高商品煤质量。具体如下:
1、高产高效矿井改造
——综采综掘改造
根据不同煤层条件,采用综采、高档普采等先进的采煤工艺,提高生产安全性和矿井采煤效率。
——矿井运输系统改造
2、增加商品煤品种
——煤炭洗选设备改造
采用跳汰重介、加压过滤、微泡浮选等先进工艺技术,对选煤厂的工艺、设备进行以提高煤质(降灰、降硫)、增加效益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动力配煤
七、电力工业
针对目前大部分电网电力供需形势趋缓,发电量增长较低的情况,当前投资重点是:优化电源结构,加强节能环保,强化电网改造。具体如下:
1、优化电源结构
——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安全及节能降耗为目标,进行老机组替代改造,原则上做到等容替代,新机组煤耗降到350克/千瓦时以下
2、加强环境保护及节能降耗
——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提高机组热效率为重点的热电联产机组改造
——以降低机组能耗为重点,改造20万千瓦机组汽轮机通流部分
八、机械工业
机械工业要加快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当前投资重点是:促进主要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具体如下:
1、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发展100兆瓦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600兆瓦以上超临界火电机组、100兆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为三峡工程建设配套的700兆瓦大型水电机组辅机、3万立方米以上大型空分设备
——发展100-300兆瓦燃煤电站烟气脱硫成套设备、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
——提高80-160马力轮式拖拉机的产品档次
——发展经济适用的20-40马力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设备、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以及配套的动力设备等
——发展轿车轴承、高速铁路客车轴承、数控机床精密轴承及低噪声滚动轴承
——提高液压、气动产品的铸件、关键元件和系统的制造、设计、清洗、试验水平
——发展智能化仪表和大型成套设备仪器控制系统及大型科学仪器、环保成套仪器及系统等
——发展高效、大型、精密、专用、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
2、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500千伏变压器、高压开关的工艺条件,提高产品的可靠性
——完善500万吨石油炼厂、200万吨加氢精制、加氢裂化、30万吨合成氨、30-60万吨乙烯等大型石油化工装置中容器、塔、透平压缩机等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条件,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提高每日25万吨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档次
3、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机械产品出口
——促进船舶、飞机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工具、成套装备等重点机械产品的出口
4、汽车
严格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要求,在国家定点和规划范围内促进汽车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提高关键零部件质量,增加产品品种
重点支持自动变速箱、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等关键汽车零部件。
——增加大中型客车及专用车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重点支持城市低地板客车、集装箱半挂车等产品。
——提高中型载货车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出口
——增加轿车新品种,提高质量
——增加发动机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九、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投资重点是:发展高技术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新技术应用。具体如下:
1、优化工艺,发展新产品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移动交换机、基站以及移动电话机等产品的发展,并达到经济规模
2、提高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促进微型计算机向多媒体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提高生产集中度
——促进数字程控交换机向宽带化方向发展
——新一代数字化音视频产品
发展数字电视产品、彩色大屏幕投影电视产品。
——新一代片式电阻、片式电容、片式电位器、光电器件等新型电子元器件
3、支持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应用软件
重点抓好CAD/CAM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信息服务软件、金融和财税软件、多媒体软件的改造。
——支撑软件
重点抓好计算机工具软件、数据管理系统、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网络通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电子产品出口
围绕扩大计算机部件、通信设备(交换机、高档电话机等)、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出口,支持重点企业改善工艺条件。
十、轻工业
轻工行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和国际市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当前投资重点是:防止重复建设,发展关键品种,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生产集中度,节能降耗,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污染,治理环境。具体如下:
1、造纸
——采用高速、宽幅造纸机,发展高档彩色胶印新闻纸、书刊纸、包装纸板等关键纸种,促进产品向薄型化、多品种、上质量、上档次方向发展
——改进工艺技术,改善原料结构,提高木浆和废纸浆的比例,重点改造制浆和漂白技术设备,采用氧脱木素、低能耗蒸煮和低氯或无氯漂白技术,提高纸浆的强度、得率、白度,提高纸浆质量
——提高生产集中度,支持骨干企业技术改造
2、家用电器
——采用变频控制技术、模糊逻辑控制技术,改造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等骨干企业,提高产品档次和生产集中度。加速产品升级,达到国际安全标准,进入国际高档家电市场
——按照国际要求,进行无氟替代。重点抓好电冰箱和空调器压缩机的无氟化改造,以产顶进
3、日用化工
——采用生物技术,微生物表面活性剂以及油脂酶法水解技术、浓缩化技术和新型配方技术等,发展优质、高效、环保型洗涤产品
——提高碱性电池比例,替代含汞电池,开发镍氢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产品防漏性能等,减少污染,推动原电池产品升级换代
4、塑料
——采用国外先进的双螺杆挤出技术、同步拉伸技术等,发展高阻隔塑料包装薄膜材料,形成规模经济
——发展农地膜和微滴灌节水材料等农用塑料产品,支持多功能、耐老化、易回收、降解型农地膜,提高功能膜比例
5、陶瓷
——采用等静压成型、压力注浆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窑炉及釉下、釉中彩装饰技术,同时调整燃料结构和彩烤工艺,提高日用陶瓷产品档次和平均单件换汇率,扩大出口创汇
——引进国外先进的成型设备和技术,开发生产蜂窝陶瓷、高效水龙头密封片、纺织行业用陶瓷配件等高技术陶瓷产品
十一、纺织工业
纺织工业要坚持压锭、减员、扭亏的总体目标,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当前投资重点是:选择纺织行业中关联度强、影响大的棉纺织、毛纺、印染、化纤及纺机作为重点,立足于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以纺织面料为突破口,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档
次,增加花色品种,顶替进口,扩大出口,提高效益,实现产业升级。具体如下:
1、发展高档服装面料,顶替进口,扩大出口
——采用清钢联、精梳机、自动络筒机和无梭织机等先进设备,改造棉纺织行业重点企业,提高无结头纱、精梳纱、无梭布的比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采用国际先进的毛纺织染整工艺、技术和装备,改造毛纺织行业骨干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高档精毛纺产品
——采用高档纯棉织物印染后整理技术,解决色差、纬斜、缩水及手感差等问题;采用混纺、交织一步法染整新技术,提高多种纤维混纺、交织面料染整质量;采用碱减量及超柔、水洗、表面效应等技术,提高化纤面料的仿真效果;采用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真丝、麻类等
特种天然纤维织物的高档化印染后整理水平
——采用直接纺、连续纺生产技术和装备改造传统工艺,降低化纤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采用复合、改性、多组份等纤维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纤维;发展以化纤原料为主的产业用与装饰用纺织品
2、中心城市纺织压锭改造试点
——结合压缩棉纺、毛纺落后生产能力,支持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压锭与改革重组相配套的技术改造,促进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集中,形成一批结构优化、经济规模合理、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3、提高纺织装备水平
——结合对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提高“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配套零部件、新型染整设备、化纤纺丝及产业用纺织品关键设备的国产化水平
十二、烟草工业
烟草工业要坚持总量平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狠抓基础,稳中求进。当前投资重点是:严格控制总量,改进生产工艺,调整原料结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卷烟品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具体如下:
1、打叶复烤工艺技术
——采用打叶复烤工艺、技术,淘汰挂杆复烤生产工艺,对烟叶复烤企业进行改造,提高烤烟品质,减少造碎损失,改善烟厂劳动环境,降低能耗
2、膨胀烟丝工艺技术
——采用二氧化碳法膨胀烟丝工艺、技术,逐步淘汰氟里昂膨胀烟丝,提高卷烟品质,减少烟丝用量,降低卷烟焦油含量,满足环保要求
3、烟草薄片工艺技术
——改造国产辊压法烟草薄片工艺技术;引进和改造稠浆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引进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合理利用烟叶资源,降低烟叶消耗,改善卷烟品质,降低卷烟焦油含量
十三、流通业
流通业要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商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当前投资重点是: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商品流通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具体如下:
1、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技术改造试点
——以国有流通企业现有流通基础设施为基础,完善物流设施、信息网络及管理系统,发展便民连锁店、专业连锁店、大型超市连锁店及其配送中心;发展钢材、汽车、煤炭、机电、建材等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和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2、农村市场试点
——支持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消费品市场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



1999年4月26日
关于单位犯罪基本问题的探讨

作者:路荣臻

摘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具体形态,着眼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其次阐释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再次论述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就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
Abstract: The paper is mainly about the relevant rules about unit crimes. It first reviews the present state of enacting laws about the unit crimes in our country , secondly sketchs out the conception of unit crimes , thirdly discourses the elements for unit crimes and lastly problems about crimibal laws.


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之所以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立法中优秀成分的结果。英美法系国家较早地规定了单位犯罪,英国于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随之是大陆法系国家。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补充规定中,先后又规定了几十种单位犯罪。这些规定确定的是一些具体的单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点。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实是立法中的又一大进步。下面试围绕单位犯罪就其有关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等内容作一论述。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具体形态,先来讨论一下犯罪问题。19世纪法国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曾经指出:“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用一般的社会规律来加以说明。”①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犯罪概念表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一个坚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特征与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形式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可以说,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因单位犯罪同样具备这三个特征,所以作一较深入的阐释。
(一)社会危害性。法律的规定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当某一种具体行为侵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或动摇了其统治秩序时,它必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约束起来,即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名正言顺地加以制约。我国刑法总则对于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外延作了概括的规定,分则中又将严重社会危害的内容分为十章,区别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社会危害性可以说从本质上体现了犯罪,从其表现形态来看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前者是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又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后者是抽象的、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的一种损害;还可以划分为现实的危害和可能的危害,前者是已经实现的社会危害,具体表现为实害犯,后者是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危险犯或者不完整的故意犯罪形态,如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的强弱大小,这些是根据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来判断的,因为法律毕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它要适时而恰当地将其意志表现出来,必然要打上这一鲜明的特征烙印。同时,社会危害性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而体现出明显的动态意向,在不断的改变中体现其历史形态和可比性质。为了把犯罪和违法行为相区分,社会危害性还有一个程度问题,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普通的道德规范加以调制就可以了。
(二)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属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只要触犯了这些条文即构成犯罪。与此相对应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散见于刑法典、单行法规、附属刑法中,内容广泛。如果某一个人的行为,尽管具有某种社会危害性,只要它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样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性质。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某一具体行为也必须达到应当给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从一般理论上讲,构成犯罪必然要处以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可分离。通常情况下,有犯罪必然有刑罚,除非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节、享有刑事管辖豁免、超过追诉时效等几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有罪无罚。从立法上看,所有的犯罪,都必须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特征。
犯罪概念的上述三个特征,是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的,三个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特征派生出来的,三个特征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清楚了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就清晰地呈现出来。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可作如下归纳,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里没有采用“法人犯罪”这个概念,因为在实践中这类犯罪并不仅仅是法人单位实施的,也有非法人单位实施,使用“单位犯罪”这个概念能够把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包括在犯罪主体之中。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阐述,下面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②由定义可见,犯罪构成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其一,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共同完成的。这不仅在刑法典上表现出来,也在刑法总则与专门刑法、附属刑法的关系上表现出来;其二,犯罪构成总体上必须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离开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就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犯罪构成采用的模式是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相联系的结构,因此,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大类要件的总和。其中,具有核心意义的是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一致。单位犯罪同样具有以上四个构成要件。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也是企业,由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单位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因而有必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所以刑法中将二者分开表述,以示其重要性。我国目前主要的公司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中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为犯罪行为,是股东为了个人利益借公司名义而进行犯罪行为的,应按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为了股东利益目的,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应按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其及责任人员进行定罪量刑。企业的内容也非常广泛,除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公司、企业外,还包括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各种合资、合作企业,它们大多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实行经济核算并以营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开支的单位。与公司、企业不同,事业单位一般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是注重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事业单位主要依靠国家预算对其拨付经费,它们的任务只能是从事公益性事业,不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成为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很小;而有些事业单位能够直接参加有关的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经济责任,甚至被推向市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虽然一般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了市场经济活动,是很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机关。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机关”。所谓机关,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等;从狭义上讲,机关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刑法规定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并未明确是指广义的机关还是狭义的机关。在刑法修改乃至目前的刑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国家机关到底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争论。肯定说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原则,更是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不应享有任何特殊。而国家机关也会因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增强其威信。否定说则认为,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对其惩罚无疑是国家的自我惩罚。
  笔者认为,把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妥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首先,从立法背景来看,我国原是一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经商或以其他方式介入经济领域、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造成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现象的存在。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1997年修改以前的刑法中尚无确认单位犯罪的规定。自80年代起,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走向市场经济,政企分开,各司其职,这使得国家机关涉足经济领域,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乃至消灭,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对于一项渐趋消亡的事物,却在立法上将其确立为构成犯罪的主体,这种立法的迟缓和不科学有碍国家机关自身职能的发挥。其次,从国家机关职能而言,将国家机关确立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殊有不当。将代表国家行使特定职能的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于情理、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行使管理,其利益即是国家的利益,所以,所谓国家机关的犯罪,实质上只是某些机关领导人为了政治目的或经济上的不当得利的自然人犯罪。因为,这只能是某个人的犯罪恶意,而不能上升为国家机关的犯罪恶意。再次,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刑种,只规定了罚金刑。只有犯罪单位具有完全属于自己的资产时,其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受罚金刑时,才能显示出刑法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惩治效果和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国家机关实际上并没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其资金费用均来自国库,是国家财政拨款,这在刑罚执行上存在大大的疑问,罚得再多也是左边口袋送到右边口袋,无实际处罚意义。今天罚他20万,他明天向国家财政开口要25万,因为,他除了要补回被罚掉的财产外,还会要求因此而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这无疑造成国家对自己的惩罚。从司法实践看,我国从1987年公布实施的《海关法》确立国家机关为犯罪主体以来,已发生了多起影响较大的机关涉及犯罪案件。如丹东汽车走私案、泰安走私案等。但这些案件没有一件是按单位犯罪案件处理,而仅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决非偶然,这反映了国家机关在单位犯罪中作为主体的不可操作性及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能否作为犯罪主体的困惑与怀疑。与其在怀疑和困惑中尴尬地保留不可行的东西,不如顺其自然,将国家机关从单位犯罪主体中剥离,以正其位。最后,我国刑法典使用机关这一“字样”的目的,也没有把某种国家机关排除在外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任何一种或一级的国家机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都应当受到惩罚。那么,如立法机关,这在实践中又有谁能立其为犯罪主体呢?法国新刑法典第121-2条明确规定了除国家外,法人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的场合,对其机关或代表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是值得深思与借鉴的。。
团体。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的人员自主成立的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生研究团体、文化意识团体、宗教团体等。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相比,团体的结构比较松散,履行的社会职能比较特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影响。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单位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们对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可以赋予单位一定的人格,即视其为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存有自己的认识和意志,能够对外界的影响作出认知和反映,并体现于行为之中的人格化主体。这种人格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单位的认识和意志是群体的认识和意志,是单位全体共同的或者是其决策层的认识和意志,这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集体意志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它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或是由单位内有权对本单位事务作出决策的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是由单位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单位内任何个别成员的意志,非经上述程序转化成集体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构成要素。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大部分是故意犯罪,但也有一些是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当然由过失构成的单位犯罪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数量虽小却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犯罪应当由有关自然人负责,但这种观点不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单位犯罪,而且也违反了罪责自负,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有一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这主要是为了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加以区别。个人犯罪一般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单位犯罪则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这里的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因而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在这里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在某些情况下,它并不一定意味着单位必定能够获得违法所得,而且也包括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者暂时利益而实施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单位犯罪的客体
单位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就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单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还是较为狭窄的,从与国际趋势接轨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放宽对单位犯罪客体的限制,这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利益和要求的需要。从目前国际上的趋势看,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不断扩大,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绝大多数都规定,除了极少数犯罪,如重婚罪,法人不适用外,其他犯罪都可以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如美国刑法中法人犯罪就包括通常认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过失杀人罪、盗窃罪等。法国新刑法典也规定了许多可以由法人构成的犯罪,只有一些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如性侵犯罪、抛弃家庭罪才成为法人犯罪的例外。
(四)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特征,也是其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大区别。这里的单位决策机构可以理解为单位的权力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这些机构成员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的决定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而单位负责人员则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这些人有权就本单位的事项作出决定,所以其决策行为也可以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其他成员的个人行为触犯刑法,如不是依法代表单位,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单位其他成员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而触犯刑法则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多数是以作为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也有一部分属不作为形式。单位采取主动措施去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实现其既定意图,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要方式。通常情况下,单位的非法经营活动,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其中有的人可能知道内情,有的人可能不知道详细的内情,而只是在上级或领导的指示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鉴于此种情况,只要犯罪意志是单位集体的意志,个别人的不知情并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构成。在多人共同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中,虽然从整体上看是作为犯罪,但其中有些行为人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对这种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因为个别人,甚至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作为就否定了单位犯罪的成立。
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单位不作为犯罪多数是一些造成污染、公害、危害公众健康、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例如美国伊利诺斯州诉胶片再生利用系统公司的判例,由于该公司不发给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不采取正常的防护措施,致使工人中毒伤亡。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法人在从事其他经济、商业活动中的不作为犯罪,例如隐匿不报自己资信情况的商业欺诈犯罪、不报资产、收入的偷税犯罪等等。我国刑法中以不作为形式进行的单位犯罪数量比较少,比如单位偷税罪、单位逃避追缴欠款罪等。
  三 新领域中的单位犯罪
  社会已进入了高科技信息时代,随着对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的高度重视,环境污染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犯罪等新领域中的犯罪现象与这些领域中社会成果同时显现出来。而在这些新领域犯罪中,单位犯罪呈普遍现象。同时,这些单位犯罪又显示出许多新的特点:犯罪范围广泛,证据失全性严重,隐蔽性强,迷惑性大,危害严重。针对这些新领域、新特点的单位犯罪,刑事立法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充分显示刑法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和保障社会秩序的功能。
  (1)环境污染中的单位犯罪
  环境保护针对的是对环境有害的影响。所谓的有害影响是指环境破坏,即一切降低环境质量、损害环境生态的事件或者行为。如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等。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十分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是各种企业事业单位。随着单位犯罪的出现,尤其是在环境犯罪方面,单位犯罪所造成的环境危害远比个人同类犯罪的危害要重。企事业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有的十分严重,使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企事业单位污染还往往引起重大纠纷,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单位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成为现代社会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美国学者盖斯指出:“从汽车、工厂和焚化炉排出的……有害污染物,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等于暴力强制毁灭。这些永恒存在而且日益增多的损害,直接违反当地的州的和联邦的法律,毁灭人民的健康和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已成为大规模的犯罪浪潮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环境犯罪的只有三种,即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由此,特别是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涵盖看,它集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几罪为一体,显现出立法的不成熟。再如,刑法第337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将此罪列入侵犯公共卫生管理罪中。而动植物既是生态环境的主体,又是自然资源。该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是公共卫生,而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故应将此罪移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现行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列入结果犯也是不科学的。因为,由污染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非马上就看得出来,而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为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有利于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减少和避免精力、经费的浪费,将此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并将此罪分解为严重污染环境罪或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及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罪。只要有条款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结果加重犯予以重罚。这样促使行为人或单位对被污染的环境认真治理,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有效地遏止单位污染环境的犯罪,有效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此外,针对我国的生态资源,如草原、植被、药材、鱼类等遭到大肆破坏的现象,而其中许多是单位为牟取利益所为,在刑法环境保护一节中,可增设有关的犯罪并加以刑罚处罚。如违法采集、经营植物罪;破坏植被罪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对单位犯此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处违法经营或违法所得倍数的罚金或判处禁止从业刑。由此,充分展示刑法对环境资源、生态平衡的保护功能。
  (2)计算机领域中的单位犯罪
  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计算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可以预料,在今后五年至十年左右,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单位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而且,其犯罪类型与形态日趋多样化、复杂化。1990年5月,日本发现了第一例公司之间采用计算机病毒作为斗争手段的案例:日本一公司企图利用计算机病毒来破坏夏普公司的X6800微型计算机系统数据文件,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我国也已发现一些计算机犯罪的案例。但鉴于我国刑法对单位进行计算机犯罪尚无规定,导致了有罪无刑,司法实践无法操作,也造成了单位可能由于实施此类危害行为可以成为违反行政性法规、规章的主体,但却不能成为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主体,从而造成立法上的严重失衡。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精神,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而现行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两种计算机犯罪均未明确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故单位犯此罪后,却得不到惩罚,只能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惩处。这无疑轻纵了单位犯罪,加重了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有失公正的,也是与罪刑相符原则相悖的。所以,应尽快在刑事立法中,将单位纳入计算机犯罪主体行列加以处罚。这在国外已有立法例可以借鉴,如法国。《法国刑法典》第226-24条规定:“法人实施计算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确立单位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有关刑种可更加丰富,如除采用罚金刑外,还可以采用资格刑和禁止从业刑。而对直接责任人员则可以分档处罚: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随着电子信息发展、计算机应用范围的扩大,诸如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电子商务罪(包括电子商务诈骗、合同诈骗、网上购物欺诈等)新类型的犯罪将越来越多。而单位出于非法利益的功利性目的,也必然涉足这些新领域的犯罪,且其罪过恶意更深,危害更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针对这些新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也将是全球性的犯罪)类型,确立新的犯罪罪名,并将单位当然地列入该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并相应扩大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如增设永久性或限期性禁止从业刑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单位犯罪的刑罚
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单位犯罪也是如此。我们先来看一下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惩罚犯罪并适用于犯罪人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③刑罚具有几个特征:第一,刑罚是强制措施,且在国家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第二,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刑罚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刑事法律之中,它与犯罪相联系,并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与犯罪保持对应关系;第三,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因此,除人民法院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依法适用,即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适用;第四,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对任何无罪的公民,不能适用刑罚;第五,刑罚由专门机构来执行,这些机构是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拘役所等机构。刑罚的这五个特征,单位犯罪基本具备。单位犯罪刑罚的运用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法国现代著名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在其新社会防卫论中强调“通过对犯罪进行预防以及对犯罪人进行妥善安置来消除犯罪、保护社会”。④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而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和“单罚制”相结合的刑罚方式,即既要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如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部门经理等等;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外,其他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这两类人员的处刑,应根据其责任大小,依照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分别确定。双罚制符合罪责自负原则,一方面,单位犯罪是通过其组织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他们对单位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离开了他们的罪过和行为,就构不成单位犯罪;另一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是单纯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离开了单位组织,一般也无力实施重大的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组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从设立到存在的过程中,都必须有足以支撑其运行的财产。罚金刑对单位有极大的威慑力,尤其是对公司、企业来说更是如此。由于单位数目众多,规模各异,其财力、物力状况也不尽相同,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再加之单位犯罪情况的复杂性,对单位罚金的数额提前限定是很不现实的,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所以,从我国新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也未作规定。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完全可以适用对自然人的处罚。在实践中,对之视具体情况而具体处罚,均会起到有力打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得到了体现。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要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清责任,适当量刑,从而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指对单位及有关人员之一施以刑罚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是以单位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只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


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

李辉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多人,占56%。其中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有17万多人。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127%,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增加41%。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对此,我国公安部也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曾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199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施行),通过实践,人们感到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经过五年的研讨、起草、修改,以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中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但是,法律所起的只是监督和规范作用。要想更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在法律保障的提前下,在净化各方面环境的同时,充分认识青少年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及其危害。以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为重点,从“心”抓起,防患于未然,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主线。   
一、不良心理和青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   
在犯罪心理学中,环境、心理和行为活动作为三大变量和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客观世界是心理活动产生的源泉,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就是社会上消极因素在一些人不良消极心理因素中能动的反映,着眼于整个社会加以预控尤为必要,但未成年人个体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如反常的人际关系,过高的物质需求,畸形的需要结构,轻浮的生活态度,错误的思想意识,愤世嫉俗,偏执倾向,精神空虚,心理不平衡,承挫能力低等又决定了他们对不良刺激内容的选择和消化,如不及时矫治和消除,其直接恶果必然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犯罪是不良心理的结果及外化,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偶然的,哪怕是激情型犯罪也不例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始于心理问题,心理问题像毒瘤随时可能恶化、扩散,侵蚀着未成年人稚嫩的心灵,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为违法犯罪埋下了伏机。据有关方面统计,未成年人中存在心理适应不良者为数不少。在初中生中的比例为15%——30%。高中生中为20%—25%。大学生中则为25%—30%。未成年人群体庞大,仅在校学生就有二亿四千万,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对这些特殊群体加以诊治,提供“心理医疗”良方,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是当务之急。   
二、需要关注和矫治的不良心理主要有以下七种体现和危害   
1、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和母爱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青少年在结构不整或畸形的家庭中,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入岐途。如四川成都12岁女孩小丽因幼时被亲生父母送人,养父母待她很好,她也很活泼可爱,而随着养母的病逝,养父再娶后,小丽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和逆反心理,总认为自己是多余的,开始不服管教,常离家出走,浪迹社会并交往了一些不良青年,盗窃犯罪,而她自己却不以为然。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伴随而来的是单亲家庭少年成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2000年广东省少管所的少年犯中单亲家庭占三分之一,2001年10月浙江破获的一个少年盗窃团伙,13人中有12个来自单亲家庭。夫妻关系不和,离婚等残缺家庭子女违法犯罪较多与其不良心理是分不开的。   
2、心理极为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极为普遍已越来越为家长们所注意。如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有百弊而无一利。有的来自父母的高压,专制和棍棒,造成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常常是为一点小事和几句话就吵、打,完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痛苦。如大学生郑某只因室友睡觉打呼噜引起口角就持刀杀死两名同学。熊武因心烦就砍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可谓“心病猛于虎”。   
3、逞强好胜心理。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4、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得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   
5、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楚雄州1997—1998年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9%。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某某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刘发辉(男,16岁),王超(男,15岁),李育武(男,17岁)三人为首的16名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由起初的6人发展起来的。   
6、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林运二车队的张会东(男,23岁),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7、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未成年人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以上是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的七种表现,各种不良心理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又有学校的,有社会环境的,还有个体主观原因的。   
三、对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矫治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是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综合症,也反映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复杂性、艰难性、长远性,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过程。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狠抓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一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各部门通力配合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歌舞厅、电子游艺室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设立禁区,加大消除视听污染力度,减少污染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克服单打一,背靠背,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2、?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础心理学,教育学知识,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3、?注重收集信息,及时矫治不良心理。心理作为内在活动,往往通过言谈举止表现出来,以此为信号,家庭、小区片警、学校之间应常沟通,在信息上相互交换,杜绝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没法管的现象,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个体的心理动向。一旦发现有不良心理的苗头和症候,及时教育挽救。决不能对已表现出来的不良心理症状掉以轻心,如学习不感兴趣、成绩下降、纪律松懈、厌恶学校生活、经常与行为不轨者交往、爱说假话、大话、空话、贪玩无度、无所事事、经常成群结伙逛商店、过分追求吃喝玩乐、迷恋黄色读物、聚众结伙、离家出走、赌博、打架斗殴、调戏妇女等。家长、教师和成年人都应有所警觉,因势利导,及早矫治,把不良心理遏制在萌芽初期。   
4、?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组织青少年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生活。做到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相统一,以形象,生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贴近青少年实际,讲求科学,避免政治课、德育课教学形式化,把正确的是非观映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青少年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人格完善。   
5、?在学校和社区中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