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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3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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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各团校:

  现将《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开展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中试行。

  团中央《一九九0年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90]中青字第07号)对开展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下达后,作为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的统一规定执行。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的政治理论教学可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90]中青字第0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业务教学可按照团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业务教学大纲(试行)》(见附件)进行。各地应在试点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保证"按照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的要求,对在职的乡镇团委书记培训一遍,同时推行到其他各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任务的落实。团中央组织部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和《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业务教学大纲》,以完成团干部岗位培训的各项配套工作。

 

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
  团干部一级岗位职责

  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委员会负责,接受党的同级组织和团的上级组织领导;主持该级团委日常工作;召集该级团委会;贯彻落实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团委会决议、党组织和团的上级组织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团总支、支部实施团的各项工作;主持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参与党政有关青年问题研究;抓好所属团总支、支部建设和团委会的自身建设;领导所属少先队工作。

  知识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现行方针、政策。

  2.掌握青年工作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掌握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团务知识。

  4.掌握团的基层建设的方针、任务和工作原则。

  5.掌握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的基层民主选举规则和基层团委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要求。

  6.掌握团支部(总支)书记选拔、管理、培训的原则、方法和团员发展与教育管理的方针、制度。

  7.掌握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方法。

  8.掌握基层团的各类活动的任务、特点和方法。

  9.掌握团的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方法、途径和青少年保护的有关法规、规定。

  10.掌握共青团领导少先队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方法。

  能力要求。

  1.具备把握基层团的工作方向的认识决断能力。

  2.具备主持基层团的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3.具备开展基层团的活动的指导、协调能力。

  4.具备胜任基层团的工作的语言文字能力。

  5.具备推动基层团的工作调研、总结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寄往或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不写“侨汇”二字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寄往或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不写“侨汇”二字的函


1958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近接我国驻印尼使馆来电称:“回国观光或回乡探亲的个别华侨确有套汇行为,除罚款外,法院判决尚写有必须在短期内补偿所套汇的侨汇数额(梅县、大埔均如此)作为处分,并由亲属具结保证。此类判决书大致均带回印尼,如遗失则对华侨极不利。
目前,印尼黑汇困难,巨额侨汇短期内确难完成。又恐其具结家属遭致困难,均极忧虑”。据华侨事务委员会介绍,除印尼外,其他东南亚国家及美国等对查禁华侨汇款国内也都严。因此,他们认为寄往或可能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案件的判决书,以不写“侨汇”二字为宜。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希即转知所属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拉马卡腊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的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电话费及运费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李培宜             阿的苏·科非·阿麦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