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135号
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资金。
第二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全省科普发展规划,择优确定科普项目,保证重点,优先安排影响面广、示范作用大、有相应配套经费的科普项目或活动,资助欠发达地区的科普事业。
第三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负责审核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复科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适时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
第六条 科普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制定科普项目选项标准和审核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科普项目;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科普活动,检查监督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科普专项经费决算,不断提高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第七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和申报具体的科普活动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专款专用原则,规范支出程序,建立项目台帐,真实、完整、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账依据合法、合规。
第九条 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变更,应由项目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报要求,并报省财政审批;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结余,可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需按新的用途重新申报,经省财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科普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管理经费和遴选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审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选、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课题研究、活动场租、科普展品、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著作出版、科普设施、科普奖励和科技扶贫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第五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一)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当年年末书面报告科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一季度报省财政厅; 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对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每年抽取一定的项目检查实施情况,将项目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和对照,提出进一步完善管理的建议。
(二)财政部门将分阶段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根据审计结论或考评结果指导安排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扣留未用于科普工作;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截流未按规定用途拨款;不得将科普经费用于非科普工作;不得虚报科普项目和滥用科普经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停止并缴回专项经费补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黄政办〔2005〕86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优化投资环境,贯彻落实黄政办〔2005〕57号文件精神,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及时落地,促进黄山新城区的建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城区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全权负责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决策和落地实施等工作。
二、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新城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债务,不得挪为它用。
三、新城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项目落地的代理工作,实行一站式代理服务,全程跟章签章,限时办结制度。
四、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决策制度,即由新城区管委会(大会战期间由第一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席会议会审,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席会审会议纪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宜。
五、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具体如下:
(一)项目选址阶段
1.新城区规划分局提供选址位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新城区土地分局提供用地范围图,提交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联席审批会会审(办理时限:项目签约后2日内)。
2.根据联席会审会议纪要,新城区规划分局核定用地规划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环保部门提供环保预审函;新城区国土分局提供土地预审函。工业和非经营性类项目直接发给项目业主;经营性类项目用地发给市土地发展中心用于收储供地(办理时限:会审后2日内)。
3.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环保预审函、土地预审函,工业和非经营性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直接核准立项或备案。经营性类项目待招拍挂、确定项目业主后,由市发改委核准立项或备案(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1日内)。
4.工业和非经营性类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营性类项目待招拍挂、确定项目业主后,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1日内)。
5.工业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
(二)用地许可阶段
1.环保局根据评价报告进行批复(办理时限:评估报告成果出具后7日内)。
2.工业和非经营性类项目,根据投资协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经营性类项目待招拍挂,确定项目业主后,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2日内)。
3.根据供地协议和环评批复、《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市国土局用地证明,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2日内)。
(三)方案设计阶段
1.项目业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做出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2.由新城区管委会会同市城市规划局组织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建委、市国土局以及建筑和规划设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办理时限:报审稿送达2日内)。
3.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由新城区规划分局审核,经新城区管委会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查(办理时限:报批稿送达2日内)。
(四)建设许可阶段
1.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规定,项目业主选定或确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2.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送达2日内)。
3.新城区规划分局绘制出“建筑定位图”,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组织现场定位放验线(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送达2日内)。
4.项目业主委托工程监理。
5.施工图审查(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送达2日内)。
6.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送达2日内)。
7.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送达2日内)。
8.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新城区规划分局组织有关方面及专家进行验收,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并建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办理时限:报送材料送达2日内)。
六、新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与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服务性和事业服务性收费,由新城区管委会按照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在新城区大会战期间,属于市级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予以全免;事业服务性收费按50%以内收取;属省级以上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代收;市内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给予优惠。
七、新城区规划分局代表市城市规划局具体实施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基础性的工作。经新城区管委会研究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局,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八、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土管理、征用、收储以及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基础性工作由新城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工业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由新城区管委会、新城区国土分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核发行政许可证件。经营性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九、市发改委、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招商、消防等相关部门应确定专人联系,负责办理新城区项目的行政许可事宜。
十、项目开工以后的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符合新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超常规办理,特事特办,随报随办。
十二、对用地性质、产业政策与新城区规划不相符合,但规模较大、可适宜建设的项目,由新城区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研定。
十三、对需上报国家、省批准的项目,由新城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报批事项。
十四、市监察部门对新城区项目落地服务工作实行跟踪、督察和考核,并不定期予以通报。
十五、新城区管委会应接受市直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涉及重大事宜须提交市政府研定。
十六、本实施细则(暂行)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