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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1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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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各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农保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上述经费不得在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缴纳。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最低不低于基数的60%,最高不高于基数的300%。参保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乡、街道)应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具体补贴的对象、方法及市(区)、镇(乡、街道)两级承担比例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经确认的经济薄弱乡镇的参保人员给予3%的保险费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缴费手册》,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镇(乡、街道)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市(区)政府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五)市政府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向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且仍参加转入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享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缴纳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一次性足额缴纳的);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个人帐户全部储存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即: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村集体补助+利息)+(镇(乡、街道)政府补贴+利息)+(泰州市、市(区)政府补贴+利息)]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年龄的次月开始,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可以在补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待遇,不愿补足或无力补足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条件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补贴)。享受养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70周岁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
(二)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三)未享受政府发给的其它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农村高龄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5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农村基本养老待遇和养老补贴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补贴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补贴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各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由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泰州市区统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三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发有利于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保经办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三十四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仍按原办法执行。未到领保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过渡到本办法,具体过渡方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条件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以转保,转保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宝坻县、蓟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水利局、石化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复函》(〔1987〕津政办函12号)中的有关征收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地下水资源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的水资源费,每立升暂按九分六厘八征收。
二、鉴于天津石化公司一九八七年财务已结算,追缴一九八七年水费由于企业自身消化确有困难,可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
三、天津石化公司根据水源实际困难,从一九八九年起在三、五年内逐年筹措资金扶持当地开发项目,发展生产,见到实效。
四、有关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1987〕津政办函12号文件规定执行。



1988年12月13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体艺[2004]9号

  为了解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情况,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04年4月下旬开始,用20天时间,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的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58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19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7所军队院校、5个学生军训基地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学生军训工作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良好势头。主要特点是:

  (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军地各级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和人才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学生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进行了部署,制定了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数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副司令员任正副组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协调学生军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数市(地)和开展学生军训的高校也成立了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北京、山西、上海、广东、湖北等省还以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名义下发了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开展。辽宁、天津、内蒙古、江苏、重庆等省(直辖市)军地主要领导对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大事、难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解决,还经常深入学生军训工作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建设一流大学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些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组织规范,效果明显。

  (二)建立工作机构,军地齐抓共管。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多数省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人员;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都成立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多数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为高校协调落实派遣军官、帮训部队、训练场地和枪支弹药。军地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了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福建、湖南、重庆等省 (直辖市)军地学生军训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形成了军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为适应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多数学校采取武装部与学生处或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部分学校单独设立了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日常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高校武装部积极协调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较好地落实了派遣军官的有关待遇,为派遣军官解决了教学、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开展军训的高中也明确了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学生军训工作。

  (三)纳入教学体系,学生军训步入正规。开展军训的高校多数将学生军训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实行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多数学校能够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贵州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和北京市八一中学、重庆市凤鸣山中学、南昌市洪都中学等学校还积极尝试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研究和实践,组织编写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取得了一批教学科研成果,促进了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

  为促进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多数学校还制定了《学生军训守则》、《军事课教学实施方案》、《学生军训考核标准》、《学生军训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中的思想工作、日常管理、教学保障、安全防事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为搞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多数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实施训练前都制定了周密的训练、保障计划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参照部队的编成,成立学生军训团,加强了军事技能训练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军训期间实弹射击、野营拉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杜绝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遣军官的作用。开展军训的高校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总体发展规划,部分高校已配备了3-5名军事教师,并评聘了高级和中级职称。为了尽快配备高校军事教师,提高军事教师的素质,满足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在6所高校开设了高校军事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一些省还组织高校和高中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军事素质和任教能力。

  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承担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有关军队院校,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派遣军官的选拔、培训、教学和任教能力等环节,使这支队伍的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国防大学、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重庆通信学院、沈阳炮兵学院、空军指挥学院、海军指挥学院、南昌陆军学院等院校严格选派了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教员到高校担负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好评。沈阳、南京军区和部分省军区采取办班培训、送军地院校深造等办法,加强对派遣军官的培养,提高了派遣军官的素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有关军队院校把派遣军官管理纳入干部整体管理范畴,定期考核,量才使用。沈阳、北京军区根据总参、总政的有关规定为部分派遣军官改套了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了教学骨干,保证了派遣军官队伍的稳定。部分省军区对不能胜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派遣军官进行了及时调整。

  (五)加大经费投入,努力保证学生军训正常开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采取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总定额的办法,解决学生军训所需经费。贵州省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100余万元,为高校军事教研室配备了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部分省还拨出专项经费,新建或扩建学生军训基地,推进学生军训向基地化训练方向发展。辽宁省已规划建设4个学生军训基地,所需建设经费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北京市投资2亿多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7个学生军训基地;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近3亿元,用于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和训练、教学设施的完善配套,目前已有34个训练基地具有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能力;上海市投资13亿元,建成了集科技、国防教育、学生军训于一体的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

  (六)军训效果明显,各界反应良好。学生通过军训,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国防观念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得到强化,组织性、纪律性不断加强,意志品质受到磨炼,吃苦耐劳精神和艰苦朴素的作风得到弘扬,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生们普遍反映,军训是自己一生中最难忘的经历,不仅磨炼了意志,提高了自理能力,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勇气,而且了解了军队和军人,树立了热爱祖国、献身国防的志向。学生军训工作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赢得了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政治、国防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军训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好事,其育人功能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形势是好的,但发展还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高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好于高中,省会城市好于中小城市,原军训试点学校好于新开训的学校。目前,学生军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些领导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站在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高度来重视和抓好学生军训,只是把它作为一般性活动来搞,有的甚至把它看成是一种负担,有的单位过多强调开展军训的困难和客观原因,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领导不力。二是机构和人员不够落实。有的省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编制紧张,没有确定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上比较被动。个别省军区没有按要求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司令部,而是设在动员处或作训处。有的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参谋人员,经常被抽调去做其它工作,不能用主要精力从事学生军训工作。三是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目前,高校专职军事教师和高中兼职军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整体教学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有些单位还没有按编制员额配齐派遣军官,少数派遣军官学历不高,与担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不相适应。四是军事理论课教学不够规范。部分高校和高中没有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生军训,存在“重技能训练、轻理论教学”的现象。有的高校没有把军事理论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达不到36学时的标准。部分高中没有按照要求开设军事知识讲座。五是学生军训保障不够有力。学生军训经费是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检查的情况看,中央部委属高校落实相对较好,省属高校落实不够好,多数高中难以落实。为解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部分省虽已新建、扩建了一些学生军训基地,但因经费投入有限,学生军训基地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需求。

  三、对学生军训工作的几点要求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师资配备、派遣军官管理和训练保障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军地各级要继续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把学生军训工作抓紧抓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宣传力度。军地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军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法律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从为国家和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重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目的意义、地位作用等内容,营造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工作的良好氛围。2005年是学生军训工作开展20周年,军地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表彰宣传一批典型,总结推广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指导学校开展一些有意义的纪念活动,比如阅兵式、分列式、军训知识竞赛、军事比武、演讲等,进一步扩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影响,推动学生军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的力度。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组织协调难度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确学生军训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固定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工作,以适应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新形势。军区、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设立,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动员(军务动员)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独立办公。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一般配备2-3人,所需员额从派遣军官员额中调整解决。高校根据人武、兵役、人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应设立武装部。武装部可单独设立,也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武装部的人员配备,由高校根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高校武装部是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作的谋划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大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的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展军训的高校、高中,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学生军训的工作联系、评教评学、安全防事故、派遣军官管理、武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训练保障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制定学生军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确保将学生军训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军训人数、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四)加大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根本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军事教师的配备原则、选配标准、培训方式、考评办法、管理使用等问题。高校要按有关要求设军事教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教师配备的规定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实际需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培训好,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当前,多数高校配备的军事教师人数有限,仍不具备承担全部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能力。这些高校要在充分发挥派遣军官教学骨干作用的基础上,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专职教师的配备,解决好军事教师人数少与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重的矛盾,以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

  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一支骨干力量。军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派遣军官的配备,没有按照编制配齐的,要抓紧时间配齐,同时要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切实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较好,学历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遣军官队伍的结构,提高派遣军官队伍的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派遣军官的培训,重点是要搞好本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任教。要加强派遣军官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把派遣军官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定期考核,对在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该奖励的要奖励,该使用的要使用,对不适应教学任务的或占用派遣军官编制从事其他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进一步加大派遣军官教育的力度,把经常性思想工作与主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对个别优秀且达到编制职务最高等级的,可适时根据标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2005年底以前,派遣军官配备的数量要达到编制数的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达到85%以上。

  (五)加大学生军训工作保障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逐步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投入。高校和高中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生军训的特殊性,解决好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省和省辖市,根据学生军训任务的需要,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学生军训基地,逐步改善学生军训条件,实现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基地化。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省人武学校,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切实保障好学生军训枪支、弹药,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学生军训枪支的技术状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维修,不堪使用的要进行更换。军训期间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进行实弹射击。高校和高中,要按照民兵武器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军训枪支的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和管理人员住库值班制度;武器库(室)建设要符合民兵武器管理的安全规定,严防军训枪支丢失、被抢、被盗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