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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0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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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加强流动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压缩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的基础上,再次适当调减2011年度指标总规模。同时,为引导银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优化指标分配结构,调减了资金拆入和存、拆放业务比重较高、指标历史基数较大的金融机构指标,适度增加了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指标历史基数较小的银行指标。现就2011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下同)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1年度指标1,016,800万美元(详见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1年度指标1,462,509万美元(详见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未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760,780万美元(详见附表3)。
指标被调减的境内机构,如在调减之日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
二、各分局应从支持进口贸易融资、加强流动性管理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根据所辖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运用结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调剂指标。2011年度各分局地区指标应优先用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融资。
三、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在期限、金额、时间等方面,海外代付与进口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核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四、关于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一)各分局可将2011年度地区部分指标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
(二)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用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
(三)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六)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
五、各分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实行监测,强化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debt@capital.safe)将《 年 季度末 地区辖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表》(附表4)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和有关原则,为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发布《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1987年发布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为奖励对新闻出版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出版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方面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科技情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闻出版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具备完整资料,并经新闻出版署主管业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非新闻出版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受新闻出版部门委托,或经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元
四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元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一)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国内首创,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等奖:国内首创,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多省市推广应用。
三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
四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的授予和奖金的分配方法是:
(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等奖不超七人;二等奖不超过五人;三等奖不超过三人;四等奖不超过二人。
(二)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发给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设立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报署批准后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申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获得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和上报。
第十条 每项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二个月后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3))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3))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3))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39号
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39号
新建专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1年4月19日—2011年4月2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