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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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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
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0%。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按所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山区县占25%以上,半山区、丘陵县占30%以上,平原县占40%以上。城镇城区内应当有30%以上布局合理的绿化造林
用地。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
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该区内划出15%以下的林地发展竹、茶、果、药等经济林。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 ̄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六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500公顷或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长度超过10公里的乡(镇),没有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人员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
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
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7日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中心工作,发挥网络优势,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的传播工作。
一、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宣传工作,构筑网上宣传舆论强势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宣传的重要窗口,要突出重点,发挥网络的优势,开展宣传工作。
(一)以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网络宣传工作
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实施,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方便快捷、形式丰富、互动性强的特点,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影响力。一是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网站宣传工作方案,做好落实过程中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密切配合知战办,明确网络宣传的责任和任务。二是要发挥网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第一,在中国政府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地方子站开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题栏目;第二,通过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及时报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新闻;第三,举办图文、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等深入解读《纲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为《纲要》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三是正确把握宣传导向,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宣传报道、开设专题和进行访谈时注意审批把关,确保宣传方向始终正确,宣传内容真实有效。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要求,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围绕知识产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外事活动展开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快速地传递知识产权的最新工作动态。
(三)整合资源,建设政府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历史馆”
建设中国知识产权历史馆,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发挥网站优势,集中展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脉络,展示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历史进程、丰硕成果,增进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事业的了解,进一步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历史馆将分期建设,今年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史馆网上数字化展示,以后逐步实现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其他领域及其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
二、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发〔2006〕66号)的要求,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实现内容保障。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办发〔2007〕10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加强有关专题栏目的建设,大力开发政务信息资源上网,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保障,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全面的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申请受理服务,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整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信息服务能力
今年要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做好与专利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的整合,进一步加强网站的专利信息检索、法律状态查询、专利公报查询等检索服务,实现专利信息的综合查询,使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真正成为发布、检索专利信息的门户;按照服务事项,对各地方子站的在线办事和互动服务栏目进行梳理和深度链接。
(三)倾听公众声音,加强网上互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充分发挥互动优势,加强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特别是在线访谈栏目的建设。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大型活动、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知识产权事件,主站与子站密切配合,积极策划、举办在线访谈等网上互动交流活动;及时对基层和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反馈,从而搭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社会公众交流的桥梁,拉近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
(四)完善英文网站对外服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是我国对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窗口。今年网站要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开展调研,收集并分析用户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增加栏目,并重点采取专题报道、互动交流等形式,逐步提高英文网站的服务能力。
三、健全网站安全体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的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一)做好总体安全规划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流程,以网站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评估结果为依据,对网站系统实施总体安全规划,确定设计合理的、满足等级保护要求的总体安全方案,提高网站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网站系统安全运行。

(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由总体策略和安全规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各种操作过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设备和系统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和安全通报制度,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安全策略,有效地提高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今年,网站要在《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托管机房配置管理和操作手册》和操作系统的安装、使用手册等的基础上,制订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的选型、采购、发放和领用等过程进行规范;制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网络安全配置、日志管理、升级和打补丁等方面进行规范;制订主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安全配置、日志管理、升级和打补丁等进行规范;制订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制度,对防恶意代码软件的授权使用、恶意代码库升级、定期汇报等进行规范;制订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对备份方式、频度、存储介质和保存期等进行规范;制订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件类型、规定安全事件现场处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职责。
(三)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的保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明确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掌握网站安全状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论证网站灾难备份建设,增强网站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提高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四、以需求为中心,进行内容整合及页面改版
按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网站进行改版,重点突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整合内容,合理布局栏目,优化页面设计,在内容和服务方面更贴近公众,更加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和服务。
五、充分发挥子站的作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发挥网站群的作用,主站子站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子站的作用。建立子站激励和考核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发挥子站信息报送、栏目共建、互动交流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机关和地方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与子站共同举办司部长访谈、地方局长访谈、专题访谈等活动,充分发挥网站群的体系作用,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深入子站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按照“巩固、规范、提高”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制度,加强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网络安全应用技术和网络管理员培训,提高主站和子站管理、维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升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石家庄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石家庄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县(市)、区政府(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含承担相应工作的处室,下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半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办公室的值班、信息、提案、督查、公文办理和会务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据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参加考核单位工作。
(二)注重实效原则。既强调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又考核工作实际效果和质量。
(三)便于操作原则。考核事项、方式、标准、等级应明确具体,方便易行。
(四)激励创新原则。既要奖优罚劣,又要注重工作创新。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值班、信息、提案、督查、公文办理、会务工作的处室具体组织。
考核工作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值班工作
实行百分基数制。
1、值班勤务(30分)。接电超过三响以上的每次扣2分,不及时回复内网通知或政务短信一次扣5分,不及时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扣5分,不按要求上报材料扣10分,擅离岗位一次扣20分。
2、情况报告(30分)。迟报情况一次扣5分,误报、漏报情况一次扣10分,瞒报情况一次扣20分,上述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分别加扣10分。
3、政务接待(20分)。不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5分,态度生硬每次扣5分,不负责任每次扣10分。
4、文电处理(20分)。不及时取件一次扣5分,误件、压件、丢件一次扣5分至10分,泄密一次扣10分至20分。
(二)信息工作
实行累计加分制。
1、市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类每条计5分,调研类每篇计15分。
2、上报国办、省办的信息每条计5分,省办采用的每条计15分、国办采用的每条计30分。上报国办、省办的调研报告每篇计10分,省办采用的每篇计20分、国办采用的每篇计50分。
3、省市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调研报告,在原计分基础上加2倍计分;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加3倍计分。
4、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每次扣20分。
(三)提案工作
实行百分基数制。
1、办结时限(20分)。承办数量在50至99件、100件(含本数)以上的,分别增记2、3分;提前10天以上办结的每件加1分;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
2、办理程序(20分)。未按程序要求走访的,每项扣5分,未组织复查的,每项扣5分;走访率、复查率高于规定指标的,每项增2分。
3、答复质量(30分)。答复格式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件扣5分,未答复所提问题的每件扣5分,答复内容不完整、语气生硬的每件扣2分。
4、办理结果(30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工作机构,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及办理结果提出表扬的,每件加5分;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提案办理的经验被采用的,每篇加2分。
(四)督查工作
实行百分基数制。
1、办理时限(20分)。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5分,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每件扣10分。
2、办理程序(10分)。未按程序办理的每件扣10分。
3、办理质量(30分)。反馈办理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0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扣10分,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0分。
4、办理效果(30分)。被市政府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增5分,全年累计完成交办任务15件以上的每件增1分(最高不超过5分),交办事项完成质量差、延误工作的每件扣10分。
5、政务专刊(10分)。参照信息工作记分。
(五)公文办理
实行百分基数制。
1、公文形式(20分)。公文用纸不规范每次扣5分,印刷质量差扣5分,装订不符合要求扣2分,公文要素漏标或标注不规范扣5分,附件材料不齐全扣2分,不按规定份数上报扣1分。
2、公文内容(20分)。文种适用不当扣3分,情况失实扣4分,观点不明扣3分,表述不准扣3分,条理不清扣3分,拖沓冗长扣3分,结构层次序数不规范扣2分,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扣2分,字词、标点使用不准确每项扣2分,越权行文扣5分,违反政策、法律扣30分。
3、办文程序(20分)。违规报送公文扣5分,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扣5分,越级行文扣5分,多头请示扣5分。
4、承办事项(20分)。取件不及时扣5分,丢件扣5分,违反联合办文规则扣5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反馈结果扣5分。
5、公文备案(20分)。不按时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扣5分,缺报一份文件扣10分。
(六)会务工作
实行百分基数制。
1、会议组织(50分)。会议申报、通知及会场布置出现较大疏漏每次扣10分,不按规定邀请公民旁听会议每次扣10分,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每年超过2次及以上的每次扣10分,会议组织受到市领导表扬每次加10分。
2、会议纪律(50分)。无故不参加会议每人次扣15分,擅自找人替会每人次扣10分,迟到、早退及其它违反会场纪律每人次扣5分。
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立功、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工作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可适当加分。
四、考核等级及名额
单位考核分为三个等级,按照被考核单位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定为先进单位;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先进单位比例一般掌握在10%至20%。
个人考核只评定先进,由被考核单位推荐,以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先进个人比例一般掌握在20%至30%以内。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申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按照年度工作要求和考核方案,认真总结本年度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报先进单位项目、推荐先进个人。每项工作只能推荐一名先进个人。
(二)考核登统。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对日常工作记录进行整理核实,按照考核标准记分登统,提出被考核单位的排列顺序,并确定先进个人的候选人。
(三)考核审批。年度先进的具体指标、单位考核和先进个人的结果,需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