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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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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提高全市“清水工程”实施成效,促使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河流水体的整治力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五年内“消灭五类水、确保四类水、力争三类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为“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水环境考核断面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考核断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后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域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实施监测。为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采用编制密码样、异地分析等方式。
  第五条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作为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监测指标,每月按考核时段平均值同比变化进行计算,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断面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每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生态办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断面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同时与上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或改善的为达标,水质恶化的为基本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虽不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但能够达到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的为达标,保持稳定的为基本达标,水质恶化的为不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且不满足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为不达标,但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且不属于劣V类的为基本达标。其中,涉及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嵊州、上虞、诸暨的七个考核断面(见附件带*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若出现不达标情况,但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可判定为基本达标。
  上年同期无监测数据的,以当年监测数据代替。
  第七条 每年年末根据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所有考核断面均达标的为优秀;
  所有考核断面为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为良好;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少于当年目标比例的为合格;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超过当年目标比例的为不合格。
  第一年的目标比例为50%,以后每年下降10%。
  第八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纳入清水工程、生态市建设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名词解释
  
  【水质改善(恶化)】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共三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考虑到监测分析的误差因素,单项指标值低于(高于)上年同期数值10%以上可认定为该项指标改善(恶化);否则认为保持稳定。
  【考核时段平均值】指某监测指标的当月监测值与该年度以往各月监测值的算术平均值。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基本情况表

区域 河流名称 考核监测断面 东径 北纬 功能要求
越城区 南池江 半江庙 120°34′53″ 29°57′48″ III
越城区 坡塘江 凤凰村铁板桥 120°34′00″ 29°57′47″ III
越城区 漫池江 东临桥 120°40′02″ 29°59′37″ III
越城区 浙东运河 沈江大桥 120°40′58″ 30°01′01″ III
越城区 平水江 龙舌嘴 120°37′34″ 29°57′26″ III
越城区 环城河 南渡桥 120°34′14″ 29°59′19″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三味书屋 120°34′57″ 29°59′39″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八字桥 120°34′23″ 30°00′17″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迎恩门 120°33′53″ 30°00′59″ Ⅳ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家池 王家池南 120°36′54″ 30°04′47″ III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虞河网 丰收闸 120°37′30″ 30°07′31″ III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马山镇河 宁桑桥 120°39′27″ 30°04′22″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迪荡湖 塘湾大桥 120°36′33″ 30°01′15″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平水西江 渡东桥 120°35′42″ 29°59′36″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平水东江 人民东路桥 120°37′21″ 29°59′45″ III
镜湖新区 青甸湖 青甸湖 120°32′38″ 30°01′17″ III
镜湖新区 大树江 张家潭大桥 120°32′24″ 30°04′10″ III
镜湖新区 犭央犭茶湖 犭央犭茶湖 120°33′14″ 30°04′57″ III
滨海江滨区 百沥河   百沥河(中心河交汇) 120°44′22″ 30°08′03″ III
滨海江滨区 入海堰闸 二号闸 120°45′35″ 30°13′30″ III
绍兴县 鉴湖 壶觞大桥 120°28′41″ 30°02′38″ II
绍兴县 平水江 昌峰桥 120°28′41″ 30°02′38″ III
绍兴县 漓渚江 福全大桥 120°31′29″ 29°59′42″ III
绍兴县 娄宫江 花为媒桥 120°32′32″ 29°58′25″ III
绍兴县 绍虞河网 孙端闸内 120°42′05″ 30°05′09″ III
绍兴县 绍虞河网 瓜渚湖 120°29′24″ 30°03′59″ III
绍兴县 浙东运河 解放大桥 120°29′18″ 30°07′04″ III
绍兴县 双江溪 双江溪大桥 120°47′11″ 29°29′38″ II
绍兴县 王化溪 西岙口村 120°43′34″ 29°49′57″ 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浣纱大桥 120°13′57″ 29°42′55″ I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茅渚埠 120°14′31″ 29°43′44″ I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进化 120°56′58″ 29°17′08″ III
诸暨市 枫桥江 骆家桥村 120°24′15″ 29°49′38″ III
诸暨市 五泄江 跨湖桥 120°12′35″ 29°43′53″ III
诸暨市 开化江 街亭 120°16′06″ 29°38′41″ III
诸暨市 壶源江 汤家村 119°57′27″ 29°46′00″ III
诸暨市 陈蔡江 陈蔡水库出口 120°23′25″ 29°34′54″ II

  
区域 河流名称 考核监测断面 东径 北纬 功能要求
上虞市 曹娥江干流 *汤曹汇合口 120°50′03″ 29°53′51″ III
上虞市 曹娥江干流 *百官镇下游 120°51′47″ 30°01′27″ III
上虞市 浙东运河 人民西路桥 120°48′27″ 30°01′42″ III
上虞市 东进河 一号桥 120°52′50″ 30°09′02″ III
上虞市 百沥河 朱邵桥 120°49′57″ 30°05′54″ III
上虞市 四十里河 丰章公路桥 120°57′50″ 29°57′32″ III
上虞市 下管溪 河浮村 120°53′38″ 29°50′16″ III
嵊州市 曹娥江干流 *屠家埠 120°49′56″ 29°39′24″ III
嵊州市 曹娥江干流 *章镇上游 120°52′46″ 29°48′25″ III
嵊州市 黄泽江 全化大桥 120°51′48″ 29°35′52″ III
嵊州市 澄潭江 新市 120°47′12″ 29°32′42″ III
嵊州市 长乐江 环城公路桥 120°47′28″ 29°34′55″ III
嵊州市 长乐江 南山水库出口 120°35′31″ 29°25′23″ II
新昌县 澄潭江 田东 120°47′11″ 29°29′38″ III
新昌县 黄泽江 石桥头村 120°56′53″ 29°32′57″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黄泥桥 120°49′59″ 29°31′36″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水文站 120°53′33″ 29°30′27″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长诏水库出口 120°58′53″ 29°26′55″ II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实施安全生产丰票否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

(五)人事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农机、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园林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政策、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6〕5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旅游业和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一章 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

第一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条 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取得的全部旅游收入减去替旅游者付给与该旅游行为相关的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取得的全程旅游收入减去付给该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采取核定扣除额的办法确定其付给与该旅游行为相关的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扣除率为70%,其计税营业额=营业收入×(1-70%)。
第三条 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
(一)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凭证;支付给境外的,其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外方公司(组织)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二)旅游企业替旅游者付给境内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发票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一律不得扣除。
(三)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交通费,原则上应以交通运输发票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但对于旅行社代异地游客购买返程火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的规定,可以火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并同时提供组团合同、行程、人员名单、代付票款的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旅游企业下列费用不得作为代付费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自有车辆运行费用、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饮料等物品和导游(包括专、兼职导游)、司机等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
第五条 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从旅游景点、购物点等非雇佣单位取得的与导游业务相关的各种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均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收入额计征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的雇佣单位机构所在地。
第六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七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二章 游览场所(旅游景点)营业税征收管理

第八条 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如射击、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条 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潜水、沙滩摩托、照相、服装出租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一条 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从事索道、游船和电瓶车等经营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二条 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所收取的门票款开具发票或提供门票(包括全价门票或折扣价门票),并按票面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从事 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回扣,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旅行社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时,应向旅行社或个人索取发票。凡不取得发票导致旅行社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六条 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游览场所(旅游景点)所在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八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章 旅游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旅游业务并取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为旅游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旅游企业或组织,根据其会计核算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账册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旅游企业或组织,实行查账方式征收。
(二)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旅游企业或组织,实行核定方式征收,其认定、具体方式、方法和管理,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应税所得率为20%。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70%)×20%×税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70%)/(1-20%)×20%×税率
采用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旅游企业或组织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一章第二至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业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业从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照规定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均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十三条 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为雇佣单位提供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导游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为非雇佣单位提供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式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收入额;上述收入扣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次依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每次所得均低于费用扣除标准致使扣缴义务人不能代扣税款的,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应自行申报纳税,其纳税地点为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的雇佣单位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而且该项收入达到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数额(该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超过800元)的,可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