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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16:4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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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普法办[2005]2号



全国普法办公室 司法部关于印发《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法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二OO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之年,是“五五”普法的研究论证之年,也是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纪念之年。做好2005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推进“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及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任务是:把推进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相结合、与研究制定 “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宣传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依法治理,不断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法治环境。

一、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引导公民依法上访和理性维权。

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总结推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做法,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筹办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法制讲座。以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为目标,大力加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等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适时筹备召开全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继续抓好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以基层依法治理为突破点,以依法治县为着力点,实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的整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整体参与的依法治理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继续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障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表彰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和总结依法治企。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法制频道和专栏采编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做好“金剑奖”和“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适时召开电视法制宣传教育座谈会。加强普法网络建设,发挥网络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开展“法律网校”教育和网络法律知识竞赛,进一步完善对外法制宣传英文网站,发挥网上媒体在对外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制文艺创作,丰富法制文艺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适时组织全国法制文艺节目汇演。

二、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着力抓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

认真制定总结验收方案,切实搞好动员部署。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决议》的要求,依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及《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

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重点,加大总结验收力度。要把《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实现情况作为总结验收的重点,检查全民普法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情况,检查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情况。

认真组织自查互查,积极做好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拾遗补漏,及时改进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任务,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各地各部门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全国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既要通过科学评估,了解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又要结合实际,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主要途径和最佳形式。不断发现并及时推广先进典型,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抓紧“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

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对“五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的研究,本着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研究如何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跨越。要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的经验做法,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要在5月底前初步完成。

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课题研究,要研究探索二十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的起草设计课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实践,为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研究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关的研究组织,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研究质量。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要认真组织全员或抽样调查,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力争对全民法律素质状况有一个基本科学的评估,为“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以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为契机,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大力宣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工作成就。要结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认真筹划、积极开展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成就;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经验。

积极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纪念活动。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拟联合召开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座谈会;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大型展览;组织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专题晚会等。要把二十周年的宣传活动与第五个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划,积极实施,上下联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组织表彰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先进典型。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拟定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表彰活动,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发展。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 焦守林, 男, 汉族, 1983年3月15日出生, 山东济南人 ,中国地质大
学政法学院, 通讯地址:中国地质大学102021信箱 (430074)
英文摘要:
Increasing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ry
and the perfect of legislation
Jiao-Shoulin
(College of Publics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Abstract: Briber crime which was recognized as a big source of corruption
Infringed upon the Incorruption of the officer-hold of our country seriously,
Therefore , Not only the accept-bribes ,but also the bribery should be
penalized, but in our country’s judicatory, compared to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es, we hardly penalize the bribers. I think there are two reasons, First,
our criminal take the strategy of belittling bribing and making much of
accept-bribes. Second, the structure of bribery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
390th item of our criminal is too illegible, It is lack of the quality of
operation. This essay intend to do some investigation on this problem, with
the hope of “throw the brick lead the jad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vestigation to deeper .
Key words: bribery accept-bribes unwarrantable behalf
perfect of legislation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机关主要领导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各市级机关,由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施行。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五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局长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各处室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机关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负责本处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具体贯彻本细则,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经常对本处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查出来的隐患逐条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处室确定无力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发生在本处室的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侦破、查处。

第三章 制度
第七条 门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人员进入大门,均应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二)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进入手续。上访人员一律到来访接待室。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三)机动车辆凭机关汽车通知证进入机关大院。
(四)凡在机关大院礼党、会议室举行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取得联系,并派人协助门卫工作。
(五)携带大型或贵重物品出入机关大门,须持有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查问扣留。
(六)警卫人员当班时间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或擅离工作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换班时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单位值班制度。
(一)坚持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各单位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外,都应配有一名同志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值班人员要对单位所有的门窗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遇有事故和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卫制度。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进行管理,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
(二)非机要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十条 防火安全及危险、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等法规,消防器材应放在关键部位和容易提取的地方,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使用后及时进行更换。
(二)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油库、易燃易爆物品、木工间、车库、配电房、电焊房、喷漆间、总机房、充电间、档案室、精密仪器室、机要室及文物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防火标记,严禁吸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三)各单位对化学危险物品及放射性剧毒性物品,应专门存放和保管,并指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严格登记、领用、清退手续。
(四)有条件的单位应分类安装报警装置,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应及时报警,采取措施,事后要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一)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文件、机密图纸、资料、档案的安全,发现失窃和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二)档案应建立管理制度,有专人保管,专橱存放,严格借用手续。
(三)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四)机关保密废纸包括废图纸资料、文件的销毁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到集中处理。
(五)机关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用印须经领导批准,不允许携带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
(六)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要存放保险柜内,要安装铁栏杆和保险锁,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安装报警装置。
(七)严禁将火种带进机要房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管理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外事工作保卫制度
(一)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带入机关办公室或其它涉密场所。
(二)属礼节性拜访或接待经济贸易往来的外籍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经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
(三)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既方便工作又确保机密的原则,积极防范各种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三条 现金、票证管理制度。
(一)现金和票证要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管理。现金库存应每天核对,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取送大宗现金,须两人以上。
(二)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三)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由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交通秩序和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的机动车、自行车要有专人管理。机动车辆应配备防火设施和防盗设备,不得转借驾驶。
(二)凡驶入机关大院内的车辆,必须按照宁政发[1987]70号《南京市市级机关大院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不得妨碍大内正常办公秩序和交通管理人员正常执勤。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治安安全合同,并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内部安全,由带队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单位应限期解决。保卫部门应协助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干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坚守岗位,及时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或其它重大事故的。
(四)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六)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任其作案或对发生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以上各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