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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1 23:4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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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延政办发〔2005〕54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根据《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是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有关规定明确到村、到户、到地块。各县区年度建议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三条 市、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市政府审定的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列入预算,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年度计划任务足额配套,及时进入专户,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部门参与,对县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检查认定。否则,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通报全市批评。
第五条 市、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捆绑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年中、年底拨付两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县区基本农田建设验收基础上进行抽验,提出拨付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专户。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验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制定验收卡,由县区水利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受益农户参加,逐村逐户逐地块现场验收,参加验收各方签字认可,作为统计年报、财政报账和兑付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验收结果要在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兑付必须公开、透明、及时,确保建设方和施工方权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兑现由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一般每年两次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村组、农户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验收卡和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定的合同进行兑付,可以兑付给建设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兑付施工方。
第九条 坚决杜绝挪用、截留、转移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以上行为和由此造成影响基本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和对建设方、施工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者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经征得国家劳动局同意,决定在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现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己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津贴发放时间,从文到之月起
执行。

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校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 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盲聋哑学校,? ⊙拷萄О嘌?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6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 11人以下的,每月5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6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
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1年3月17日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十四、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